案例分析D4贸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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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国际贸易方式案例1补偿贸易中反销商品质量不合格被退货案案情简介 1990年某市某工业部门采取补偿贸易的方式从美国加州CF公司进口一套制造集装箱的流水线,价值975万美元,偿还期为5年,计利本金逐年偿还而递减,年利率为3%,其中875万美元由引进方用加工集装箱的工费偿还,每年为输出方加工5000个标准箱,每个箱子的加工费为350美元,一年的加工费为175万美元,5年共为875万美元,其余100万美元用间接产品偿还,既由引进方按输出方来样生产工作鞋(即大头皮鞋),每年提供一万双,每双作价为CIF旧金山20美元,5年共计100万美元。 集装箱的生产,根据合同规定,由输出方派人员监造,验收,故

2、每次如数运出,均无问题,惟独工作鞋第一批出口3500双,即遭到美方退货。理由是:皮鞋式样与来样不符,是指皮鞋上用于系带的金属圈与来样不符。原样的扣眼是双边,并压有花边,而我方生产的皮鞋上的扣眼为单边无花纹。美方坚决要求退货,我方解释到这并非我方故意省料,而是生产人员的疏忽所致,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我方宁愿每双少算1美元,并保证以后的产品与原样一致,但美方不予合作,坚决退货,其他没有商量。最后我方只好同意退货,结果除造成来回费用及利息损失近5000美元外。又因这批大头鞋和样式在国内也不好销,长期积压损失惨重。分析该项损失是属于、我方责任,对来样加工的出口产品,要做到如下几点:1, 生产厂家严格按来

3、样组织生产,不能有半点马虎。2, 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点,让外商找不出毛病。案例2 进口设备因客户调试不合格索赔成功案案情简介某外贸公司受A工厂委托,从日本F贸易公司引进铝箔腐蚀赋能成套设备和技术。合同于某年7月12日在上海签订。合同总金额10.4亿日元,其中 设备费8.55亿日元,试生产材料1.55亿日元,技术诀窍和技术服务费0.3亿日元。设备和试生产材料均为到岸价;技术资料在上海机场交付,价格包括空运费保险费和包装费;技术费中包括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A工厂是在有关部门的推荐下结识的F公司的,F公司亦表示愿意承包整个工程项目,并由他们经日本国内专业制造厂聘请技术人员来完成工程的设计,制造,安

4、装和调试。双方据此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合同。工程项目的内容,由几千平方米的三层楼厂房土建,内设置6条25米左右的自动化生产线,还有大量中方配置的辅助设备,其中包括供水系统,排水系统,供气系统,腐蚀液体供给和储存系统,污水排放和处理系统和大容量配电控制系统。技术上涉及到土建机械电气化学等领域。也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工厂将与F公司分别在上海和日本进行设计联络,并在设计联络后,双方签订设计认定书,以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签约后第二年2月中方,派了7人小组前往日本对低压设备的主机电源交换器进行预验收。在验收中,中方认为设备从整体上来看有一定的先进性,在关键部位采用了一些较好的设计和措施。

5、不过,对收铝箔处整卷卸料操作装置,要求日方给予改进。并在验收同意书中指出:“根据设备的整体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中方同意通过设备的预验收,最终合同的验收将在中国进行。”到第4年,设备在工厂安装调试,在此阶段,F公司一再变更工程日程,多次未能实现自己的承诺,推迟运转时间。特别是按合同规定完成试运转的日期满了以后,设备还未能进入正常的运转,使工厂蒙受了直接经济损失。此后,根据合同规定进行了第二次调试,仍未能实现全同规定要求,于是我们提出索赔,经我方据理力争,日方最终接受我方索赔条件。1. 设备总金额的20%,计1.71亿日元;2. 技术诀窍和技术服务费的50%,即0.3亿日元;这两项费用由于日方调试失

6、败,中方不再支付。 本项目的索赔在签约后第六年月10月正式结案。分析教训:引进先进技术,寻找合作伙伴至关重要,应寻求世界上中上水平的专业制造公司。如果找不到制造厂,只有中间商时,必须对中间商如何得到技术以及合同执行的可靠性进行分析。案例3 代理进口设备诈骗案案情简介香港人朱某与某电器厂合资创办企业,朱某以合资企业所需部分设备作为资产进行投资,在合资企业建立过程中,朱某以购买设备款项不足为由,要求某电器厂以自己的名义由朱某为代理人到国外代买合资企业所需设备。由于电器厂急需从国外进口机器设备,且对国外市场不了解,便同意了朱某的意见,但该厂将货款(实为银行存款)汇出境外时,港商朱某神秘失踪,贷款也石

7、沉大海。分析原因:1.未对港商朱某的资信做认真调查。2.缺乏防范意识,不能识别朱某的真正意图。案例4 单方面撤销投标文件致损案案情简介A公司拟参与叙利亚某公司的采购招标以推销某商品。三月份,A公司购买了叙利亚商人的全套招标文件。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日期为当年的6月30日。为了中标,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A公司按要求编制出投标文件并于4月下旬寄出,同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了投标保证金两千美元。5月中旬,国内市场生产该商品的原材料大幅度涨价,A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报价格明显偏低。如果中标会给公司造成很大损失。叙利亚商人以标书已送达为由,拒不接受A公司要求,经多次协商未果。6月中旬,该原材料价格仍在上涨,鉴

8、于按原报价不可能与叙利亚商人交易,6月下旬,A公司被迫通知叙利亚商人,宣布撤销原投标文件。结果,叙利亚商人没收了A公司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两千元。此次交易历时三个月有余,公司不公一无所获,尚损失了保证金、同时给公司信誉也带来了不良影响。分析1. 在投标截止日前,投标人有权修改,变更或撤销投标文件(根据世界银行货物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211款)。2.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则不返还保证金。3. 本案A公司本应该获得保证金但由于在叙商的招标文件中未对此做出相应规定,A公司也未对招标书提出异议,故使A公司失去了有条件撤销,修改投标文件和索还保证金的权利,最终造成损失。案例5 包销合同受干扰

9、引起纠纷案案情简介G省医保进出口工司经营一种“雪莲”牌专治牛皮癣的中成药出口已有数年历史,并于90年代初,逐渐使该商品在马来西亚打开市场销路,在当地市场上颇受使用者欢迎。1990年马来西亚一家经营药品的TW公司经理在广交会上向G公司医保进出口公司提出包销该商品的意向,而后,再次专程来华与医保进出口公司商谈包销事宜。最后双方于1991年签订一项为期两年的“雪莲”牌牛皮癣口服液包销合同。包销地区限马来西亚,包销数量每年2万盒每盒10瓶,每盒CIF巴生港10美元,一年总金额为20万美元,药品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发送5000盒,TW公司开即期信用证,凭货运单据结汇。第一年TW公司超额5万美元完成包销任

10、务,不料到1992年第二季度TW公司来电称:现在在滨海城一带发现有从我国G省运去的同牌号相同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从而影响其营业额和侵犯其专卖权。TW公司认为我方违约,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他保留索赔权,一旦查明损失后即向我方提赔,并要求G省医保进出口公司迅速答复。G省医保公司接电立即回电称:该公司自签订包销合同后从未与马来西亚的任何第三方发生过销售上药品的行为。并请TW公司进一步查明该药品的出处和真伪。不久TW公司复电称:药品是真的,据滨城海关透露该药品确系来自G省某某出口公司。据此,医保公司向生产该药品的生产厂家了解到,自1992年1月份以来购买此药品的已不止是医保进出口公司一家。由于该药品在国际

11、市场上走俏,其它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也纷纷组织出口。由于医保进出口公司当初与厂家并没有包销合同,所以生产厂家有权敞开销售,同时这种商品又不属于许可证、配额的管理范围,谁组织出口都行。这样一来就把医保公司置于尴尬境地。在当初此药品尚无人经营出口时,是医保进出口公司一家惨淡经营,经过数年的努力才在国外市场打开局面,因为当时只有他一家出口,所以才敢与TW公司签订包销合同,万万没想到,当局面打开后,国内其它出口公司也插足国外市场。照此下去,必然会影响到合同的执行,也无怪乎TW公司提出抗议。至此,G省的医保公司除一面向TW公司进行解释和谋求某种妥协方案外,一方面求助于G省外贸主管部门协调此事。在有关部

12、门的干预下,最后有关公司为了顾全大局统一对外,维护医保公司的声誉,在医保公司包销合同期满前,暂不向马来西亚出口该商品,医保公司合同期满也不再向该公司签订包销合同。至于生产厂家1992年已生产出来的销售给其它出口公司的该商品由医保公司统一收购。在上述妥善处理的基础上,医保公司又与马来西亚TW公司商妥如TW公司1992年的销售额少于1991年的25万美元,其差额部分由医保公司按10%的比例给予补贴,如销售额达到或超过25万美元则医保公司不向TW提供任何补贴。此难题总算得到各方的谅解而妥善解决。分析应吸取如下教训1. 对外签认包销合同时间不宜过长,通常以一年为宜。2. 对外签订包销合同的同时也应与生

13、产厂家签订类似包销全同。3. 医保公司应将“雪莲”牌牛皮癣口服液在国内外进行商标注册。案例6 梅林商标注册纠纷案案情简介梅林商标始于20世纪30年代初,是享誉中外的名牌商标。1972年中美复交后,梅林牌罐头恢复对美国出口。1978年9月上海某公司向美国商标专利局提出梅林商标注册。但由于来自台湾梅林厂方的阻力,引起了一场梅林商标注册案,经过4年多的细致工作和艰苦奋斗。1983年3月梅林商标在美国注册成功。上海梅林罐头食品厂是具有57年历史的老厂,它的前身是梅林罐头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33年7月,梅林商标也于同年9月经注册对外使用的。1934年梅林罐头进入美国,在美国芝加哥一世纪进展展览会上展

14、出,并获得好评。1950年美国实际对我国实行经济封锁和禁运政策,中美两国关系中断,梅林罐头也停止了对美国的销售。台湾梅林罐头厂成立于1948年4月,曾隶属于梅林罐头食品有限公司,该厂的资金、人事、设备、原料、产销均受梅林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直接控制、调配,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解放后,梅林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经公私合营由私人企业变成国有企业,改名为上海梅林罐头食品厂。台湾梅林罐头厂也根据台湾当局法规进行了改组,1949年4月开始成为独立的私人企业,仍使用梅林商标。1950年9月,台湾梅林罐头进入美国市场,自此直至中美恢复关系的1972年,台湾梅林罐头一度垄断了美国市场。1973年台湾梅林厂所使用的

15、梅林商标在美国获准注册。但是该厂没有按美国商标法规定自注册六年内向美国商标专利局提供该商标的证明,以致注册届期失效。随着中美关系恢复,我梅林罐头食品重新进入美国市场。为获得我梅林商标在美国的专用权,我公司于1978年月9月向美国商标专利局提出梅林商标注册申请,与此同时,台湾梅林厂也提出申请。1982年初,美国商标专利局通知我方,台湾梅林商标将要在美国公告上发表,发表后即进入对商标的异议阶段,异议期限为30天。在此期限内,如我方提不出充分理由和有利证据,台湾梅林商标将获准注册,我梅林罐头将不准进入美国市场。经研究,为积极去争取梅林商标注册权,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首先,公司由贸促会配合,电告我驻美

16、使馆商务处,请他们注意我梅林商标在美国注册情况,并代聘律师进行必要的交涉,争取在台湾梅林商标尚未发表公告前,撤销其注册要求。因而,台湾梅林商标未在美国商标公告上公布,使我们赢得了时间。其次,趁我方商标代理人马丁律师及美国商标专利局人员来上海调查访问之机,尽量提供证明资料。在沪期间我们陪同他们参观了梅林食品厂,详细介绍了梅林厂厂史,与台湾梅林厂关系及梅林商标使用情况。通过调查访问,马丁律师表示对我方商标在美国注册抱乐观态度,对梅林罐头食品厂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再次,我们进行了大量的查证工作。根据美国商标法规定的“使用再先”的注册原则,争取的焦点是谁先使用梅林商标,谁先进入美国市场.台湾梅林帮提出的理由是自1950年梅林商标在美国使用已有30多年,1973年注册又获准注册,指责我梅林商标70年代初才首次在美国使用,商标图案与台方相同,产品又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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