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福建司法厅

上传人:206****923 文档编号:90853650 上传时间:2019-06-19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8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福建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福建司法厅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福建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福建司法厅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福建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福建司法厅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福建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福建司法厅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福建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福建司法厅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福建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福建司法厅》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建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福建司法厅(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福建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为实现全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定义】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是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对法律援助机构在案件受理、审查、指派、监督、结案归档等环节执行情况进行审查与评判的标准。第三条 【适用】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单位及具体承办人都应当严格按照本标准实施法律援助。第四条 【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省司法厅对全省法律援助机构、设区市司

2、法局对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及所辖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案件管理质量进行审查与评判。第二章 受理第五条 【接待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接待咨询。第六条 【接待】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法律援助申请人的陈述,仔细审阅相关材料,对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全,向申请人出具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的材料及要求;对不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明确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各地效能部门及行政服务中心有具体要求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向申请人分别出具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等。第七条 【填表】接待人员应当指导

3、法律援助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对已经填写完成的申请表,接待人员应当审查是否填写完整、准确、到位。第八条 【登记】法律援助机构应设置受理登记本、结案登记本,接待人员应根据法律援助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援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完成法律援助审批表填写工作后,对案件予以登记,并及时将申请信息录入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审查、指派第九条 【初审】接待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关系、经济状况、相关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当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初审意见,并及时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审批。第十条 【审批】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应在法律援助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4、,并安排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制作文书。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转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执行。对于通知类辩护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第十一条 【送达】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援助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拒绝接收的,应当邮寄送达并将存根留底附卷。第十二条 【指派】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案件指派给法律服务机构,或安排本机构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服务机构在收到法律援助指派通知时,应及时安排具体承办人并告知法律

5、援助机构。第四章 监督第十三条 【监督】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监督是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重要环节,法律援助机构在指定案件承办人的同时也要明确内部监督人员,跟踪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督促承办人履行职责,及时纠正案件承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十四条 【方式】监督人员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承办人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监督:(一)电话回访。法律援助监督人员应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结案后,电话回访受援人和承办人,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承办结果及受援人对案件办理满意度情况等。(二)旁听。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旁听法律援助案件庭审,了解承办人在庭审过程中的案件办理情况,并对旁听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通报。旁听庭审的案件数

6、量应达到本机构诉讼案件总数的7%以上。(三)征询。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上门回访或向受援人、经办单位发放征询表等方式,监督承办人的案件办理情况。第五章 结案归档第十五条 【结案】案件承办人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办结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归档材料。第十六条 【审查内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以下方面情况重点审查:(一)受援人在案件中的诉求是否得到支持;(二)案件的法定程序是否履行完毕;(三)申请表、审批表、委托协议、阅卷笔录、会见笔录、庭审笔录、辩护或代理意见、法律文书等材料是否完备;(四)结案报告是否准确。第十七条 【结案审查】对于案件承办人递交归档结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案材料是否

7、准确、齐全,对于材料不齐或不按归档要求提供的,退回承办人予以补充。第十八条 【补贴发放】法律援助案件通过结案审查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支付办案补贴,发放流程和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对于办案质量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的案件全额发放补贴,对办案质量不合格的案件视情况减少或者不予发放补贴。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施行】本标准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提升刑事法律援助办案质量,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法律援助

8、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全省法律服务机构和承办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标准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第三条 【监督】法律服务机构和承办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当自觉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有关业务规范,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和受援人、司法机关、社会各界的评议监督。第四条 【管理】法律援助机构对本机构指派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对全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设区市法律援助机构对所辖区域内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审查与评判。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案件接收】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受指派之日起2个工作

9、日内确定具体承办律师,承办律师应当及时联系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并告知联系方式。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受援人,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安排具有3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六条 【委托授权】对于申请类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服务机构和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或安排后3日内与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办理委托手续和授权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授权范围,并将法律援助公函、授权委托书提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七条 【及时会见】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或安排后,及时联系办案机关并在

10、规定时间内会见受援人或者联系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并制作会见笔录或在重要事项通报记录。 第八条 【会见要求】承办律师应当做好会见准备工作,了解受援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具体情况。 承办律师会见受援人时语言要通俗易懂、方式得当,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交受援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在受援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援人签名、按手印。会见笔录应当载明会见时间、地点、会见人、被会见(约谈)人、案由、案件阶段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 【会见内容】承办律师会见受援人时,应首先表明援助律师身份,告知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告知援助律师职责;询问受援人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告知受援人权利义务。 承办律师会见受援人时应重点了解以下情况:(一

11、)受援人基本情况;(二)案件的基本情况;(三)听取受援人的陈述与辩解;(四)有无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五)有无法定或酌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情节及证据材料。第十条 【刑事和解】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承办律师可以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争取以刑事和解结案或形成有利于受援人的条件。达成刑事和解的,承办律师可代为起草、审查和解协议。第十一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承办案件过程中,承办律师发现法律援助事项属于重大疑难案件的,应当及时报告法律服务机构,由法律服务机构组织有关人员集体讨论确定办案意见和方案。第十二条 【报告】承办律师遇到以下情形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一)

12、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的;(二)涉及群体性事件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可能存在应当终止援助情形的;(四)其他复杂、疑难情形。第十三条 【通报义务】承办律师应当向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通报案件办理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并记录在案。第十四条 【结案报告】承办律师在结案时应当认真填写结案报告表,撰写基本案情、主要辩护意见、援助结果等承办情况。第十五条 【信息录入】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录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信息录入系统。第十六条 【归档】承办律师应当自案件办结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归档材料。第二章 侦查阶段第十七条 【了解案情】在侦查期间,承

13、办律师接受指派或安排后应及时向侦查机关了解受援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经查明的主要事实,受援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第十八条 【不应逮捕的辩护意见】在侦查期间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承办律师认为受援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建议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受援人被拘留或逮捕的,辩护律师认为受援人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说明理由。对于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及时要求办案机关解除强制措施。第二十条 【申诉控告】承办律师发现受援人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或者遭受侵犯时,应及时向办案

14、机关反映并要求纠正。承办律师发现办案机关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向办案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控告。第二十一条 【提交证据】承办律师收集的有关受援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应当及时提交办案机关。对于收集有障碍、有取证风险或者容易灭失的证据,依法申请办案机关收集、调取。第二十二条 【法律意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承办律师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向办案机关提出受援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书面法律意见。第三章 审查起诉阶段第二十三条 【阅卷】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或安排后全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并制作阅卷笔录。

15、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掌握的案件情况,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研究是否需要另外补充证据。需要补充证据的,依法调查收集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证明材料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承办律师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受援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第二十五条 【法律意见】在审查起诉期间,承办律师阅卷、会见受援人、收集证据后,应及时根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受援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书面法律意见。第四章 审判阶段第二十六条 【阅卷】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或安排后全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并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受援人身份情况、收案时间、阅卷时间、案件类型、采取强制措施和立案的理由、证据和适用法律、存在的问题等。第二十七条 【调查取证】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掌握的案件情况,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研究是否需要另外补充证据。需要补充证据的,依法调查收集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证明材料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