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名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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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名婚姻制度篇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婚姻作为组建社会基本单位的途径,其出现是人类社会从原始、杂乱、不稳定的两性关系向文明、有序、相对稳定的两性关系转变的需要,而婚姻的相关制度规定则反映了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要求和特点。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贯穿了儒家的宗教伦理道德观念,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婚姻,在以维护夫权为中心的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雏形发源于西周,西周时确立的关于婚姻制度的基本内容:婚姻的原则、婚姻缔结和解除的程序和要求、婚姻的禁忌规定等均为后世所沿袭,并随着封建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发展不断丰富、变化。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婚姻的基本原则:一夫

2、一妻多妾制和男尊女卑制。我国古代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对于贵族官僚来说是可以合法纳妾的,也就形成了事实上的一夫一妻多妾制;此外,以三纲五常、夫权至上为中心的封建伦理道德要求女子以丈夫为中心,妻子附属于丈夫,没有独立的人格,在婚姻中处于从属地位,男女关系极不平等,实行男尊女卑制。二、婚姻的缔结:1、中国古代婚姻的主婚权在父母,子女无婚姻自主权,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未经父母同意并主婚,不通过媒妁充当婚姻媒介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和违法行为。尤其秦代,更是加强对婚姻关系的行政管理控制,婚姻的缔结或解除均须经官府登记备案,否则不受法律保护,且要追究法律责任。2、婚姻的聘娶需要履行“六礼”程序

3、,即纳采(男方家长委托媒妁携带礼品向女方提亲)、问名(询问女方姓氏、生辰等信息并在男方宗庙卜问婚配吉凶)、纳吉(卜得吉兆后通告女方家)、纳征(向女方家送交聘财正式订婚)、请期(双方家长商定婚期)及亲迎(男方于成亲日前往女家迎娶妻子),上述程序作为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成为我国盛行几千年的主要结婚方式。三、婚姻的限制:1、同姓不婚,我国自西周时实行同姓不婚,一方面是人们在长期的种族繁衍过程中总结的朴素经验,另一方面也是基于政治上附远厚别的需要。2、良贱不婚,这是基于社会地位、等级提出的婚姻禁忌规定,古代贱民是指奴婢、杂户,乐工等从事低贱职业的人,贱民是不被允许与良户通婚的,唯一的例外是在元朝。3、

4、哀丧不婚,这是基于,如为父母守丧期间不得结婚。4、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女为妻妾,即地方官吏不能在管区内与当地民户结亲。5、不得娶逃亡妇女、逃婚女。四、婚姻的解除:中国古代实行专权离婚主义,即丈夫在婚姻的解除方面享有绝对的主动权和控制权,而妻子本人的离婚权受到严格的限制甚至剥夺。离婚形式主要有:休妻、和离和义绝。1、休妻,婚姻的解除完全掌握在男方家长及丈夫手中,遵循“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七出丈夫休妻的七项合法理由,指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妻子有上述七项行为之一项者,夫家即有权将其休弃。在此基础上,又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作为对七出的限制,即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及

5、“前贫贱后富贵”。2、和离,即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唐律允许夫妻双方可自愿离婚,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不坐”、“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3、义绝,是强制离婚的法定要件,指夫妻恩义已绝,夫妻关系无继续存在的基础,故依法必须强制离异,否则会对双方家庭带来更大的影响。根据唐律解释,义绝主要包括八种情况:一是夫殴打妻之祖父母、父母,二是夫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三是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之间自相杀,四是妻殴夫之祖父母、父母,五是妻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六是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属通奸,七是夫与妻母奸,八

6、是妻欲谋害丈夫。综上,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以封建伦理道德为指导原则,以维护夫权至上为中心,女方在婚姻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是一种不平等、无自由的婚姻制度,体现了封建社会男子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处于统治地位的现实。篇二:世界各国对婚姻的规定世界各国对婚姻的规定 各国对结婚条件的规定: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成夫妻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一、要符合法定的最低婚龄。各国的规定差距较大,如英国规定男女均16岁;法国规定男女18岁,女15岁;日本规定男18岁,女16岁;意大利规定男16岁,女14岁;西班牙规定男14岁,女12岁;美国各洲规定不相同,男为15到21岁,女为14到1

7、8岁;俄罗斯规定男女均为18岁。二、大多数国家规定,结婚必须双方自愿同意。有些国家规定,未成年人结婚时还须得到父母的同意;三、多数国家均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但对于旁系血亲通婚的限制,各国规定宽严不一。日本规定,三代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美国规定,兄弟姐妹间,伯父、叔父、舅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或姑母、姨母与侄子、外甥之间禁止结婚;四、多数国家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少数国家允许有的宗教教徒之间实行一夫多妻制;五、禁止患某种疾病的人结婚,法国规定,未婚夫妻有精神病时,其父母等亲属有权对婚姻提出异议;瑞士禁止癫痫病人结婚。国外对结婚形式的规定:各国法律均规定了成立合法婚姻的形式要求,如果不符合结婚形式

8、要求,该婚姻不能有效成立。多数国家规定,只有经过民事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婚姻。但各国民事登记的要求不同。在一些实行宗教婚姻的国家,只承认按宗教教规所举行的结婚仪式是合法婚姻。有些国家允许当事人在宗教和非宗教仪式中任选一种,任何选择均为有效。还有的国家和地区只要求男女双方以夫妻的身份事实上同居,不通过任何仪式,即可成立有效婚姻,如冰岛、苏格兰。也有的国家规定,如果一方不能出席结婚仪式,可以书面形式委托第三者代理。篇三:浅谈中国古代婚姻制度20XX20XX学年度第一学期课程论文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指导教师:刘乾坤班级:13级法学一班学号:20XX02030092姓名:李真燕浅析中

9、国古代婚姻制度【内容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先决和条件。在古代中国,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被纳入礼的范畴,婚礼是中国文化的有形部分。礼记中说:礼是“始诸饮食”,“本于婚”。“饮食”包括物质的生产和分配的方式,“婚”是人本身的生产,包括男女交往方式和婚姻的方式。婚姻沟通着物质与观念、道德与法律,折射出社会的风尚和礼仪。【关键词】古代婚姻制度,封建礼法,封建制度,婚姻条件。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者倡,妇者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

10、立的人格;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所以在其中充满的伦理和道德的约束,而这造就了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女子要从一而终的要求培养了爱情的专一和忠诚的传统,家长制的控制使两性关系归于单纯,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其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其丈夫,从一而终。一个男人一般有一个正妻,却有多个妾,同时男人娶几个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基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动权和决定权。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

11、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形式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这只是对女子的约束,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事实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礼记?曲礼中给妻妾定了名号,“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平民才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论语?宪问载“别无媵妾,唯有夫妇相匹而已”,即所谓匹夫匹妇。贵族内部还盛行媵嫁制度,仪礼?士婚礼解释道:“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可见媵就是诸侯女儿出嫁时随嫁的人。媵嫁制度规定,诸侯女出嫁要由她的妹妹 、侄女随嫁,此外还有两个与女方同姓的诸侯国各送三女随嫁,这就是所谓“天子、诸

12、侯,一娶九女”。到战国时期,这种陪嫁制度虽逐渐废止,但陪送侍女、丫鬟的现象却一直都存在。礼记?昏义上明确指出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有着“兴家族,广后嗣”的幌子,从皇帝开始,贵族官僚妻妾成群都是明正言顺的,如汉代丞相张苍的“妻妾以百数”, 甚至造成“内多怨女,外多旷夫”的社会现象。一夫一妻多妾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为这利于家庭和国家的稳定。在宗法等级制度要求下,妻为嫡,媵为庶,嫡为家族的正宗。如汉律“乱妻妾位”构成犯罪。孔乡侯傅晏“乱妻妾位”被免爵。唐律禁止“有妻更娶”和“以妾为妻”。而严明的嫡庶之分也为“嫡长子继承制度”奠定了基础。正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 ,正妻所生的长子

13、是王位和爵位的当然继承人,不论他是否贤德。这种继承制度使得继承人唯一而且明确,能够尽量避免权位之争,减少发生统治阶级内讧的机会。所以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制度不但有利于家族的政治身份继承和财产的继承,而且有利于国家的统治和权力顺利移交,对于政治和社会的稳定都有重要作用。秦代是个例外。秦代的法制是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受儒家思想影响少,婚姻制度有一些不同于其他朝代的特殊内容,比如实行一夫一妻制。法经?杂法规定,“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聝 。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对于不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均给严厉的处罚。秦律继承了法经的内容,它要求男女相互忠诚,即妻子忠诚的顺从丈夫,同时要求丈夫要忠于妻子,对女性的

14、保护超过了以往任何朝代,这是一种重大进步。但秦代历史短暂,随后的封建王朝均以儒家思想作为正统思想,强调礼教之下的夫为妻纲,要求女子三从四德,通过政权、族权和夫权的压制,使女性成为安分守纪、逆来顺受的庞大群体,以理顺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所以一夫一妻多妾制后代皆奉行不替。任何事情都是利弊相间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在古代主要是为了传承香火和传宗接代,而不是男女双方的感情结合。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嫡妻只能有一个,嫡妻所生,是为“嫡系”,其他妾所出,是为“庶出”。这就造成了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在同一个家庭中嫡妻及其子女,与妾媵及所生子女,就有着明显地位的差距。一方面,这种制度使得一大部分妇女在男权主义社

15、会里没有地位和权力。妾是中国传统宗法制度下的畸形产物,她们担当的角色只是为了传宗接代。在封建社会是很没有地位的。同时,大部分女子是由于生活所迫和外界施压才从妾的,并非自愿。 另一方面,为了维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阶级统治,封建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从上至下的嫡长子继承制,“庶出”虽和“嫡系”同父异母,但他们在家族中的地位却是天壤之别,这只是因为他们的母亲的不同。无论是财产的分配还是官爵的继承都轮不到庶出,他们一出生就带上了低人一等的不公的命运烙印。所以,封建制度等级的森严,未尝不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毒害。三、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形成条件1、父母之命主婚人是婚姻的成立的必要要件,由当事人的尊亲属主婚。婚姻目的即是在两个家庭间建立亲属关系,因而婚姻的缔结必须由家长决定、主持和操办,子女作为婚姻当事人完全丧失婚姻自主权。周礼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一般是男方主动请媒人提亲。媒人是双方家长意志的代理人,既为男女双方的婚事奔走,也在双方出现纠纷时从中调停,左右周旋。礼记?曲礼上说“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说明媒人在婚姻缔结中的地位非同小可,它反映了中国农业社会人与人,特别是男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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