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检查,评比,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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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机构节能检查,评比,奖惩制度篇一:公共机构节能检查、评比、奖惩制度鹰潭市人民医院节能检查、评价、工作奖惩制度为圆满完成节能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节能管理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建立节能工作问责制。将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医院目标考核体系,对在节能工作方面成绩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开展节能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科室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二、建立节能专项检查制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医院节能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节能专项检查,对长明灯、长流水、公车私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全院通报。三、采取年末检查考核的方式对全院

2、进行节能情况督查,对院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各项节能指标考核完不成任务的,取消科室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四、对下列科室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一)在实施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科室和个人;(二)在节能工作中应用新技术开展技术改造、技术进步或有重大贡献的科室和个人;(三)应当予以表彰的其他情形。五、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报批评:(一)造成重大资源浪费;(二)完不成年度节能考核指标的;(三)应当处罚的其他情形。篇二:公共机构节能检查、评价工作奖惩制度公共机构节能检查、评价工作奖惩制度为圆满完成节能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节能管理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建立节能工作

3、问责制。将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纳入机关目标考核体系,对在节能工作方面成绩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室委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开展节能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室委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二、建立节能专项检查制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机关节能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开展节能专项检查,对长明灯、长流水、公车私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全机关通报。三、采取年末检查考核的方式对全机关进行节能情况督查,对机关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各项节能指标考核完不成任务的,取消室委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四、对下列室委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1、在实施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室委和个人;2、在节能工作中应用新技术开展技术改造、技术进步或有重大贡献的

4、室委和个人;3、应当予以表彰的其他情形。五、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报批评:1、造成重大资源浪费;2、完不成年度节能考核指标的;3、应当处罚的其他情形。篇三: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推动我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确保完成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考核目的及范围(一)考核目的通过对全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量化考核,进一步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遏制资源能源浪费现象,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表率作用

5、,为建设两型社会,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实现全面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二)考核范围全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考核内容及依据(一)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和平常检查情况。1、节能目标:人均用水、用电、用油、办公经费及电话费较20XX年相比,均降低3%以上,达到市政府批准的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任务。2、节能措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编制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节能管理制度建设、日常管理、能源计量、能源统计、节能改造、能源审计、节能专项经费、节能监督检查、节能宣传培训等内容。3、平常检查:平常节能制度执行和节能管理落实情况。(二)考核依据

6、全局公共机构各单位年度用水量,用电量、用气量和耗油量指标,以供水、供电、燃气、石化等部门所认定的单位当年耗用量或财务报销票据为依据;其中水电独立计量的部门和单位,以其直接消耗量进行考核;集中办公且水电统一计量的单位,水、电、气消耗分别由产权单位按比例摊到相关单位作为考核依据。三、考核方式及奖惩办法(一)考核方式1、局公共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对各直属机构、各科室的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工作。2、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以年终集中考核、日常检查和根据有关上报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3、集中考核工作一般在年终进行,采取单位自查、现场考评打分、集中会审和通报等程序进行。4、考核采用百分制,分为优秀(90分以上)、达标(70-89分)、基本达标(60-69分)、未达标(60分以下)4个等级。(二)奖惩办法1、年度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考核结果未达标的科室,由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按相关规定予以扣分。同时,将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范围。2、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出现瞒报、虚报、谎报等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违法违纪者,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四、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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