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香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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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是香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篇一:在“一国两制”基础上回归的香港和澳门,发生的主要变化是_ A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

2、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

3、解答过程之中。篇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中国政府与政治课程论文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赵庆吉、玉珍、胡馨内容提要: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根据宪法、通过基本法设立的国家管理香港这一特殊地域的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三部分:一是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制度,二是中央权力行使的制度,三是特别行政区内部行使高度自治权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特征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享有中央授予的高度自治权、保持原有的普通法制度并享有终审权、允许保留其他的原有的制度基本不变、制度设置和实施方式法治化程度非常高。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丰富了我国的单一制,是我国地方治理多元化的表现。关键字:行政长官、自治、立法会、特征、单一制一、香

4、港特别行政区制度成立以及实施条件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表决通过了香港基本法的同一天,通过了全国人大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该决定指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域包括香港岛、九龙半岛,以及所辖的岛屿和附属海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图由国务院另行公布。”从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正式设立,并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之日起开始实施。 即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不过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前提是1:(1)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2)维护中央的管治

5、权威;(3)维护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4)只能在国家的具有特殊历史和现实原因的部分地区实行;(5)符合国家建设和发展战略要求“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这可以说是建立和实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根本宗旨和目的2。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国家,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地方制度多元化和充实单一制的表现。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容和形式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根据宪法、通过基本法设立的国家管理香港这一特殊地域的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三部分:一是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制度,二是中央权力行使的制度,三是特别行政区内部行使高度自治权的制度。宪

6、法和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对某些区域采取的特殊管理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1 参见邹国平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内容、特征和实施条件法学评论(双月刊)20XX年第1期2 基本法的序言第二段:中国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在终极意义上全体中国人民是主权的拥有者,在法律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主权的行使者和代表者,中国立法法把属于国家主权的事项排他性地规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事项范围内即是明证。香港特别

7、行政区成立后,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保持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区地位、保持财政独立,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自行制定经贸、金融和教科文卫体政策,等等。根据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在此基础上,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充分行使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三、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产生(1)行政长官第一,香港特区的政治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尤其是第一届立法会必须在近期内组成。 第二,

8、从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逐步创造条件,最后实现行政长官以及立法会个体议员均由普洗产生的目的。但香港政治发展的历史条件和原有基础决定了香港特区的民主程度起步较低它表现为第一任行政长官由间接选举产生,即由一个400人组成的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它也表现为第一届立法会的全体60名议员,其中只有20名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另30名议员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另外10名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在这个起点上,香港特区将逐步地积极地发展民主以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来说,第二任行政长官将由一个8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第三任或第三任以后的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是否改变,由特别行政区自行决定,报全国人大

9、批准。(2)立法会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中央直接行使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的权力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人大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制定香港基本法以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并拥有基本法的修改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监督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以及向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新授权的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中央人民政府拥有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依法管理与香

10、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的权力。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香港驻军,履行防务职责,等等。中央依法履行宪法和香港本法赋予的全面管治权和宪制责任,有效管治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经选举产生并根据基本法行使职权,包括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等。特别行政区享有的立法权也极为广泛,可以依照基本法制定民事、刑事、商事和诉讼程序等各方面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

11、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第二届立法会的全体60名议员,其中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将由原来的20名扩大到24名,其他仍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30名,另6名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第三届立法会的全体60名议员,其中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将再从原来的24名扩大到30人,其余30名议员则仍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至于第三届任满之后,产生办法是否改变,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决定。四、行政主导,司法独立3行政主导乃治港之需,香港是发达的现代化经济型都市,社会结构复杂,世界商贸交汇,人口密集,节奏快速,在金融

12、贸易、航运信息等许多领域处于国际中心地位,关系交错,瞬息万变,各种问题纷至沓来香港若是弱政府而不是强政府,那是顶不住局面的,所以,立法主导的代议制决不可取如果像法兰西第四共和国那样,内阁频频倒台,政府在一年之内多次改组,则政治的动荡必然导致香港经济迅速滑坡,行政主导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表现可概括为:1行政长官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领导香港特区政府,又是香港 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崇高,带有凌驾性他 决定政府政策;提名主要官员;处理对外事务;任免公职人员;任免各级法院法官;有权赦免或 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处理请愿、申诉,等等为了发挥集体智慧,香港特区设行政

13、会议 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香港特区的重大决策,实际上都是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 的。2行政参与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法律从起草直到生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某些重要 环节不是由立法机关去作,而是由行政负责完成的。在香港特区,行政参与立法的主要环节是:政府拟订法案,向立法机关提出法案;政府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案;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预算必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行政长官对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有相对否决权。3适用行政优先原则。在香港特区立法机关的许多议案中,有的是政府提出的,有的是立法会议员个人或者联合提出的。法律明确规定,政府提出的议案应优先列入议程。4行政长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散

14、立法会5其它。例如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长官可申请临时拨款;批准临时短期拨款;又如, 行政长官有权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机关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权归各级法院行使香港过去是普通法地区,特别行政区 成立后,香港的普通法系基本不变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了香港特区终审法院 而产生的变化外,其余全都被保留了下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即香港各级法院自成系统,独立于行政、立法之外、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溉司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司法独立的概念在世界上差不多有共同的认识,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情况下,司法独立还包含着

15、另外一层意义,即各级法院不仅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部门的干预,而且也不受内地任何部门包括内地的司法机关的干涉甚至是最高人民法院也不过问香港法院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规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司法独立原则保证了香港特区法院审理案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五、行政与立法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行政对立法的制约其中尤以行政长官行使相对否决权和行政长官有权解散立法会, 最为显著。一种情况是,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对于立法会通过的法律案,并没有绝对的否决机但是他可以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假若行政长官拒绝签署,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回重议,而立法会经不少于全体议员2 /3多数再次通过原来的法案,如果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可以解散立法会,重新组织选举。 4参见许崇德略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第6期另外一种情况,如果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的重要法案,行政长官也可以解散立法会为了防止立法会作出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决定,行政对立法的制约是必要 的。但是,解散立法会这样的制约手段毕竟不能轻易为乞为了避免解散权的滥用,作出某些 限制性的规定也是必要的。这些规定是:先行协商,若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时,方可解散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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