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婚姻制度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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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婚姻制度文献篇一:唐朝婚姻制度唐朝婚姻制度摘要:唐朝是中国的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繁荣时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与国家的各项制度有紧密的联系,本文从唐朝的婚姻制度着手,分几个部分论述了唐朝的婚姻法律文化,展现了唐朝的婚姻状况。文章论述了唐朝婚姻的缔结与解除,以及婚姻的几个禁止性条件,最后简要论述了婚姻中财产的分配或继承。关键词:唐朝 婚姻制度 婚姻缔结 婚姻解除 财产分配家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的最基本的单位,只有小家和谐安定,国家才能稳定繁荣。而婚姻关系则是一个家庭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随着时代的变迁,到唐代形成了多姿多彩的婚姻制度。唐朝婚姻的缔结、解除都有具体的制度要求,

2、既有继承前代的,也有根据王朝自身的需要进行创新的。另外,唐朝关于婚姻的禁止性条件、婚姻中的财产也有相关的制度要求。一、婚姻的缔结礼记婚义中说到:“婚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1这就说明了在古代社会婚姻的重要作用,两姓姻缘的缔结,一为祭祀,二位生育。这也就是封建社会重视婚姻的原因:祭祀能保持后辈对祖先的崇拜,生育后代则确定了对后代的责任,从而再次建立起子孙对自己的崇拜,这些“崇拜”构在一起就形成了一个稳定的社会。出于对婚姻的重视,唐王朝严把婚姻的缔结这一关。唐朝婚姻的 第 1 页 共 1 页缔结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即“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

3、一)“一夫一妻制”唐律户婚中的“有妻更娶”条就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1也就是规定每一名男子只能娶一名女子为妻,已经娶妻的男子如果再娶一位妻子,则流放一年,女方也有罪;如果这名男子隐瞒了已经娶妻的事实,则流放一年半,不知情的女方不犯罪,并强制离婚。但唐律中却没有明确的禁止纳妾的规定,而是对社会上层根据社会等级的不同而确定了不同的纳妾数量,对社会下层有“承祀继世”需要的纳妾表示支持和默许。唐律虽然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由于现实的原因,往往与“多妾制”并行。上层社会纳妾多是因为家族香火不旺、亦或满足骄奢淫逸的生活需求,男女双方两情相

4、悦也是存在的。(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封建社会中的女子生活环境闭塞,婚姻又是人生的一件大事,所以婚姻的决定权多掌握在有较多生活经验的父母手中。即使在开放的唐朝,婚姻的决定权也是掌在家长手中。另外,媒人在婚姻的缔结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到了父权制社会,男性为了确保后代在血缘上的纯洁,就必须做出种种规定,以禁止婚前女子的性行为,未婚女姓被剥夺了与外界男性1 唐律户婚第 2 页 共 2 页交往的自由,这时婚姻中联络男女双方的中介人“媒”就登上了历史舞台。1媒人的作用就是沟通男女双方,说文谓:“媒,谋也,谋和二姓者也。”2说的就是媒人在两姓婚姻的缔结方面的作用。媒人是联系嫁娶两方的媒介,嫁娶双方通

5、过媒人了解对方的人的情况。虽然有两情相悦的,也会假以媒人之口登门说媒,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方才会行结婚大礼。媒人自提亲起,到订婚、促成结婚都会起着中间人的作用,在男女双方间作跑腿,联络,协调、细节调解,搞气氛,说吉祥说话,祝福新人幸福美满,直至婚礼结束,并从中收取媒人费。(三)“同姓不婚”古人由于活动圈子太小,人都依附在土地上,生活在一起的同姓人一般都是同族人,血缘上比较接近,近亲结婚当然会导致子孙“不蕃”。于是,唐律户婚做出对婚姻缔结的限制,规定“同姓不婚”,违者各徒二年。3除了这些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外,婚姻的缔结还要满足形式上的条件:六礼。六礼为结婚的六个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

6、请期、亲迎六个步骤。纳采,就是男方的父亲先派媒人去女方家里提亲,女方同意后,就派使者送定亲礼品,正式求婚。纳采为六礼之首。问名,纳采结束后,使者立即询问女方父母的名字,女子本身的名字、排行和出生年月日,回男方占卜吉凶。纳吉,问名结束后,男方占卜得到吉兆,使者就重新到女方家里,12 古代婚姻制度中的“媒妁之言” 聂绛雯 说文3 唐律户婚第 3 页 共 3 页婚姻就正式地确定下来,这就是纳吉。纳征,纳吉结束后,男方向女方送财礼,无论贫富,财礼是不可少的,这叫纳征。请期,送完财礼后,男方派人到女方家里选定结婚日期,其实男方在占卜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了结婚的日期,“请期”只是谦辞,表示尊重女方的意见。亲迎

7、,到了约定的成婚日期,新郎就于黄昏时分到家迎亲。婚姻就算是结成了。二、婚姻的禁止性条件上面说到了正常的婚姻的缔结程序,但是也有一些婚姻是不合符规范的,是遭到禁止的,官府根据相关条例对这些“无效婚姻”进行处理。婚姻的禁止性条件涉及身份、行为、时间等方面。仅在身份方面的限制就包括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异类不婚、官民不婚、有妻不婚、僧尼不婚等。1“同姓不婚”在上面已经详细了解了,是为了防止“子孙不蕃”,“亲属不婚”则是大多是为了维护封建秩序与封建伦理道德。虽然唐朝是个开放的王朝,并且有很多公主嫁与异族的情况,但是,那是在王朝的允许范围内,唐律疏议?卫禁中“越度缘边关塞”条规定了唐代对异族婚的限制:中国

8、人不得越边塞与异族人通婚,违者,流二千里;婚姻未成,则减三等处罚。国内官人、百姓不得私与入朝蕃客为婚。蕃人经允许居住中国内,可以娶汉女为妻1 唐代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 谢娇第 4 页 共 4 页妾,但不得将其带回蕃内。1“官民不婚”规定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地之女为妻妾,这是为了防止监临官与所监临地豪强势力勾结,亦或是防止监临官利用职权强娶妻妾。“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仗一百。”2行为上的禁止性条件则包括有妻不婚,严禁悔婚、冒婚、奸婚,不得娶犯罪逃亡妇女,严禁强制守节寡妇改嫁,严禁恐吓为婚、禁买卖婚姻、禁和娶人妻。时间上的禁止性条件为大丧之时、父母的服丧期内、祖父母或父母正受牢狱之灾之时都是

9、不能行婚礼的。汉文帝遗诏曰:“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无禁娶妇嫁女祀祠饮酒食肉。”3这是比较开明的规定,即禁嫁娶以三天为限,后世(包括唐代)多以此为则。在服丧期(包括天子、父母)内嫁娶是要接受处罚的。“诸闻父母若夫之丧.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4在应该服丧的日子里“忘哀作乐”的人要受流刑三年。唐律疏议户婚中“父母囚禁嫁娶”条规定“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仗一百。(祖父母、父母命者,不论。)”5即祖父母、父母被囚禁期间是不能嫁娶,即使获得祖父母、父母的准许与理解也不能大摆筵席,大肆铺张。时间上的禁止性条件多为维护封建家长的

10、尊严,表示对逝者或正在受苦的长辈的尊重。三、婚姻的解除 12 转引自谢娇.唐代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 唐律疏议译注 第506页。3 文献通考 马端临4 唐律疏议译注 第408页。5 唐律疏议译注 第506页。第 5 页 共 5 页篇二:浅析我国唐代婚姻制度浅析我国唐代婚姻制度【摘要】唐律在中国封建法制历史的长河中堪居最高地位,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楷模。作为其内容之一的婚姻家庭法亦是古代法律的典范,它的立法指导思想、内容不仅有时代特色,而且深刻影响了后世,对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律制度也有指导、借鉴作用。本文结合唐代社会发展的时代背景以唐代婚姻制度中的婚姻成立和解除的条件为例,总结了其特点及对现行婚姻法律制的

11、借鉴意义,以完善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关键词】六礼;七出;义绝;三纲五常一 唐代的婚姻制度(一)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成立条件有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具体阐述如下: 1,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婚姻成立的首要前提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按照古人的解释,“媒,谋也,谋合二姓者也。”“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1其作用在于撮合男女嫁娶。嫁娶须媒,向为礼法所重,2与“父母之命”并重。至唐时,法律已正式将其列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有无媒人便成为婚姻是否合法的标志之一。3中国自古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所谓礼义是指礼节与仪式,礼仪是法定和传统习惯的行为规范。唐律明文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同时,在唐律中户婚篇规

12、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可见婚姻大事应由父母作主,父母对卑幼的主婚权自西周以来就成为法定原则,唐律的规定更为完备。明确规定,父母可包办卑幼的婚姻,子女若不服从,父母可告官,杖一百。如不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只要父母告官,就将追究刑事责任。4其次,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法定的“六礼”。这里说的“六礼”即古代婚礼中的六道程式。在唐人心目中,只有正式履行了“六礼的”的婚姻,才算是严肃、合法的婚姻。因此,唐代社会只要是有一定经济能力的人家,无论是庶民百姓,还是达官贵人,举行婚礼时莫不遵行此礼。“六礼”中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道程序。 2,婚姻成立的禁止条

13、件第一,血缘限制。同宗同姓不得为婚,五服以内的同姓结婚以奸论:“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第二,伦理限制。主要是尊卑不得为婚外姻,有服尊卑不得为婚,无服但有尊卑之别者不得为婚:“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亦各以奸论,而父母之姑、舅、两姨姐妹及姨、若堂姨,?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外姻虽然有服,但非尊卑者,则可以为婚。第三,等级限制。唐朝的民分良贱两类,贱有官贱私贱之分,官贱如官户、杂户、工户等,私贱有奴婢、部曲两种。“人各有耦,色类相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严禁良贱通婚,“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其奴自娶者亦如之”。“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

14、百,?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者,准盗论”。(二)婚姻的解除1,七出唐时,出妻既是一种通称又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大戴礼记本命篇:“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下面逐一分析:第一,不顺父母。在礼,妇顺是天经地义的做人之道。女子在室顺父母,出嫁则顺公婆。由礼制所言妇顺,可知其意在由顺演绎出家族的长久和睦。第二,无子。在古代家族社会,血缘是联系族人的纽带,婚姻的目的、功能和最高价值被界定在“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范围内,所以娶妻的目的就是生育出承祖传家的男性继承人,这也是妻的应有职责。但将生育责任片面归于妻是缺乏科学依据的。

15、第三,淫去。设淫去,是因为其乱族。古代中国是一个血族聚居的家族社会,它强调血缘的纯正和亲疏远近之别,由此决定家族内部的等级以至推衍出社会的等级,淫佚乱族,此为家族之大忌。第四,妒去。妒忌所侵害的对象应该理解为对男子性自由以及对与男子有染的其他女性的忌恨。其实质是对男子特权和古代多妾制的侵害。第五,有恶疾去。主要是因为有恶疾可能妨碍祭祖。第六,多言去。在古代社会,家族的和睦构成社会稳定的一大基础,口舌所产生的后果必然危及家族秩序,有碍族人的和睦相处,严重者可导致家族内部以及家族之间的争吵、斗械。因此,早在奴隶社会就被视为恶源,至唐相承不改。第七,盗窃去。由于古代妇女的卑下地位,其在夫家是没有财产的所有权的,所以其处分的任何财产都是其所在的家族的共同财产,其任何的处分行为都被视为盗窃。2、三不去在七出之外还有“三不去”的规定,大戴礼记本命篇:“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这是对男子自由出妻的一种限制,自有其积极意义,对于稳定婚姻关系,也具有一定的效果;体现了儒家仁义的精神,也反映了礼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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