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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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篇一: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摘要】民事诉讼中,常流传着一句经验之谈:“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直以来,证据制度始终是民事诉讼领域较为重要的部分。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不断修订与最高人民法院经常会出现冲突和制约适用的问题。【关键词】举证责任;举证时限;调查收集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从法理的公平公正原则来看,对于提出主张和诉求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是基本的诉讼程序原则。一般而言,适用该举证规则,也会得到较为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法律必须稳定下来,但又不能静止不变。然而,世事难料,社会万象

2、,仅仅以该一般举证规则覆盖所有的民事纠纷,似乎不可能。例如,原告于商场购物,遭到被告商场老板的保安强制搜身,以判定其是否盗窃商品的,原告身心必然受到较大伤害。原告状告被告侵权,依“谁主张谁举证”之一般民诉证据规则,原告负有举证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其举证极为困难,被告地位强势,即使有监控录像又拒不配合提供证据的,就不会得出实体正义的效果。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程序正义是保证实体正义的前提,但如果程序自身就存在明显疑义或合理怀疑点时,程序自身就是难言正义的。如果判决不公正,社会就可能使某个社会成员蒙受一种道德上的伤害,因为这种判决会在某种程度或某个方面给他打上一个违法者的烙印。因

3、此,对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环节举证规则,从法理学和经济学的角度,明晰法律的正当程序为何而生?一般举证规则是否具有普适性?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度?在司法制度中,每一个充满活力的个体的共有的利益,一个旨在保护个人应得利益的忠实的判决是确保一个法律制度行之有效的前提。司法正义的理想主要不是被当作某种功利的东西,而是作为神圣之物,主要不是作为抽象的理念而是人所共享的情感而得到实现:共同的权利、义务观念,对公正审理的要求,对法律不一致的反感,受平等对待的热望,对非法行为的憎恶,以及对合法性的强烈诉求。案例中原告难以举证被告对其强制搜身,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而被告作为商场老板,其处于强势地位。对原告的强制搜

4、身之监控录像、当场围观或实施搜身行为的职员等,都可以由其控制,消除所有对其不利的证据及影响。依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之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是无法证明被告有搜身侵权的事实的,或者至少代价巨大才能找到些许证据。如果法官依从该举证规则判案,原告很可能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强制搜身的法律事实而败诉;而如果法官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即:如果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没有对原告强制搜身,那么对原告就是强制搜身并侵权了,且应承担损害赔偿等不利后果。这样,法官采用自由裁量权,其实违反了该一般证据规则,某种程度上属于违法判案行为。其合法性就受到怀疑。篇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龙源期刊网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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