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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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听证制度篇一:听证制度由来: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听证会有几层意思: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第二,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

2、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四,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听证是掌握权力的决策者听取公众意见的一种方式,也是公众参与立法和公共决策的一种途径。然而,这样一套有利于科学与民主决策的制度设计,在实际操作中却几乎陷入可有可无的境地。从早期的圆明园湖底防渗膜事件、厦门PX项目和六里屯垃圾反焚烧事件,再到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影响较大的环境事件,如果在项目建设前期,真正做

3、到听取民意,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事态恶化,使项目去留决策过程更科学、更民主。启动听证程序谁说了算?目前召开的各类听证会,鲜有公民个人提议召开的。在重大环境决策中,公众因为不知道自己拥有可以提起听证的权力,往往在项目上马后才提出反对意见,丧失了参与决策的主动权。我们越来越不会开会了?听证会上,跑题、超时、攻击、被打断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公众在参加对某个项目的听证会时,还会把所有对社会的不满都讲出来,偏离了听证的目标。程序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利害关系人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充分表达意见,听证陈述人无法最大限度地代表不同的民意,政府部门有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之嫌。听证制度之所以出现如此多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

4、乏严谨的程序制约和制度性保障。“只有按照预设的程序,经过充分的表达后,立法或决策才能被认为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谁有资格出席听证会?在近年来召开的听证会上出现了一些怪现象,听证代表并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代表数量并没有根据不同的利益群体进行严格限定,无法最大限度地反映不同声音。“如果听证会的场地和时间允许,应当尽量满足利害关系人出席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会的要求,而不应不区分实际情况就死板地规定听证会最多有几人出席,超过几人申请时就应该推举代表。必须在尽量满足利害关系人的出席请求、更充分地听取多方意见的听证宗旨的指导下,因地制宜、灵活机动地确定听证会座席数量。”公众的意见能被采纳多少?作为听证会参加人

5、,公众很想知道,大家提出的意见都是怎么被处理的?方案的确定是不是采纳了听证会意见?如果不是,为什么?在听证会结束后,公众该如何监督政府的决策过程呢?很多国家采取的方式是将公众的评议或评议的摘要、解释,公布在登记通报中。李楯在其关于制定听证规则,以制度保障公众参与立法决策的建议中提出,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会举办者应制作如实、全面反映听证会情况及尚须搞清问题的听证会报告书,面向社会公布;听证会允许公众旁听和传媒报道;听证会的全程记录、听证会报告书、书面证言、证据及其他材料,及与听证相关的工程规划、环境评估等资料,全部存档,并允许公众查阅、复制。同时,听证机关还对公民采纳和不采纳的理由通过网络向社会公

6、开。“就是相当于将听证会放在一个开放透明的环境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利益寻租、贪污腐败行为。”信息公开是基础,找好定位是关键。程序正义第一位听证会是法治社会的一种游戏规则,中国目前还缺少充分发挥听证制度的基础和土壤。 法治社会由法制和国民的法律意识所构成。法制是由立法、司法整个系统所建造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从这个意义上,中国的立法是做得比较好的,与美国相比都不逊色。美国的宪法才不到5000字,而中国的宪法远不止这个字数;我国法律基本上没有大的空白,美国有的法,中国基本上都有。但是,较之于法治传统悠久的国家,我们的法制特点是偏重于实体法被动应付不可取,事先告知有必要。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北

7、京法制建设20XX年第2期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李富莹听证,通常是指决策机构在做出直接涉及公众利益的决策时,听取利害关系人、社会各方以及有关专家学者意见,以实现良好治理的一种必要的规范性程序设计。近年来,随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广泛应用,社会关注度较高,质疑其公正性的声音也随之而来。本文拟结合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尝试从法律制度层面提出完善听证制度的一些建议。一、听证制度的由来听证制度源于西方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其传统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自然法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即:非经听取意见,不得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它要求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无论法官判案还是行政裁决,只要对当事人作出不利的决定,必

8、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从历史发展的轨迹看,西方的听证制度最初仅适用于司法领域,后来由于其在维护民主、践行法治、保障人权等方面的独特作用,逐渐被运用到行政程序和立法程序中,成为约束国家机关活动的普遍性程序规则。1946年美国公布的联邦行政程序法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行政听证程序,这部法典对后来其他国家的行政听证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立法听证同样出现在美国,二战后开始在亚太地区及其他一些殖民地地区逐渐流行开来。二、听证制度引入我国的发展进程(一)制度层面从制度建设角度看,最早将听证制度引入我国的是199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42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9、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之后,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价格法将价格听证引入我国。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20XX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立法法将立法听证引入我国。立法法第34条和第58条都规定,立法过程中的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20XX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又将听证制度引

10、入行政许可领域。(二)政策层面20XX年11月,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广泛建立听证制度:“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防止决策的随意性。”20XX年、20XX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都强调,要建立健全社会听证制度,让人民群众更广泛地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要求: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三、听证制度的目的与功能关于听证制度的目的与功能,大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以使社会中相关利益群体或

11、者个人在决策过程中能有机会平等地表达意见,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让最终的决策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二是,可以让普通公众通过听证形式有机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到关系其切身利益的决策过程中,改变决策仅由官员单方面主导的局面,实现政府与公众的直接沟通、互动和信任,实现公众对社会事务管理的参与。三是,通过听证形式增加那些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不会因公开影响社会秩序的决策的透明度,改变暗箱操作,为公众有效参与和监督决策提供前提条件。四是,通过听证形式在决策过程中听取包括有关团体、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特别是与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意见,尽最大可能实现决策的理性化和科学化,把决策变成了解民情、

12、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过程。五是,通过完善的听证程序规范,保证有关决策严格依据有关法律和程序进行,避免决策由少数人或者少数部门主观臆断或者任意作为,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和规范化程度。简单地说,听证制度的核心目的与功能在于,在一个严格设定的法律秩序框架中,听取并充分考虑与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各种利益诉求,从而使决策获得合理性和正当性的支持,进而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四、听证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考察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应当说,听证在不同程度地实现前述目的与功能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包括价格听证在内的公共决策领域,在其他领域社会反响似乎没有那么强烈。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许可、

13、行政处罚涉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往往是个别人或者是比较有限的社会群体,除此以外的其他人一般不太关注,社会反应和报道自然就少一些;立法听证的事项虽然涉及面较广,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普通民众往往也不太关心。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社会公众对立法以外的公共决策关注度非常高,尤其是价格听证,因为价格问题关系每一名社会成员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其任何变动都会牵动公众的神经,而且价格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每个人都能从各自的角度谈出其不同的看法、认识和感受。从包括价格听证在内的公共决策领域的听证实践看,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哪些公共决策事项在决策作出前,应当采取听证方式听取社会

14、各界意见,带有一定的随意性。除价格法外,现行法律法规对适用听证的公共决策事项范围没有明确、具体和硬性的规定,已有政策文件的规定在措词上往往比较抽象、原则和笼统,比如,在实际工作中,哪些属于“重大事项”,哪些属于“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似乎没有固定和一致的理解和说法,这在客观上造成社会公众认识上的部分偏差,认为公共决策是否听证完全为决策者所左右和操纵。第二,由于缺乏统一的程序规则,实践中,听证程序五花八门,不规范。这主要表现为:1、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主要由听证组织者确定,即所谓的“官定”模式,常被批评为更多地体现着官方的自主性;2、听证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受到质疑,有些代表甚至被批评为

15、是“决策者的代言人”;3、听证过程中,听证代表特别是弱势一方的知情权、质证权、辩论权等参与权,没能获得应有的保证。第三,听证与最终的公共决策之间的相关性缺乏制度保障。这主要表现为:1、听证后形成的听证报告未对听证中反映的意见特别是反对意见作出负责任的、积极的回应,或者给予合理的说明和解释;2、听证后作出的决策与听证中反映的意见形成“两张皮”的现象,听证会更像一种公众发泄不满情绪的合法场所。因此,社会公众暴露出对听证的一种“审美疲劳”,有的听证甚至被认为基本上是“做秀”、“走过场”,听证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受到极大质疑。五、几点建议近年,公共决策领域听证实践中反映出的诸多问题已引起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据了解,从20XX年下半年开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要求一直在抓紧起草有关规范听证制度的政策文件,20XX年有望出台。在该文件正式出台前,建议地方的听证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些尝试:一是为更好地发挥公众在确定听证决策事项上的主动性、主导性,可以参照市政府向社会征集为市民应当办哪些实事的做法,就地方权限范围内哪些具体公共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应当举行听证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在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将那些事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事项,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民生事项,以及各方利益群体意见分歧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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