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团队服务业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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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团队服务业务制度篇一: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制度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项工作正常运行,规范中心全体成员工作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由中心全体成员讨论通过,修改必须经过中心全体成员决定,制度由中心主要负责人监督实行。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员工。全体员工必须履行与本人职位相对应的工作职责。第二章 中心内部组织管理架构第三章 中心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本中心档案主要分为两类:社会组织文件档案与社会组织电子档案,按照实际工作进行记录并归档。第二条 社会组织文件档案包括:中心行政文档、工作月

2、报等以及社会组织备案、培育材料(备案资料、培育孵化计划书、社会组织评估报告等);每类文件分别用文件盒存放,盒外贴文件标签说明;每个文件盒附一份文件清单(每月更新)。第三条 社会组织电子档案:工作人员及时更新中心行政文件及备案的社会组织相关材料的电子档案,并按照四大类社会组织做好文件存档工作。第四条 归档流程:中心工作人员对档案进行核查,检查其是否符合归档的要求(是否缺页,文件名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错别字,是否完成签署);中心工作人员应熟识档案的类别、内容、每类归档文件的具体位置;工作人员应及时归档,并在归档清单上补登材料名称及有关内容。第五条 重要纸质档案存档需上锁,钥匙由中心负责人保管。第四章

3、 场地管理制度第一条 中心场地属于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主要用于社会组织备案、社会组织集体活动、社会组织学习培训和社会组织办公。第二条 凡在本中心备案、孵化的社会组织,均可无偿使用本场地。第三条 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本场地,须和中心协商,经同意后方可使用。第四条 中心场地使用时间一般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特殊情况周六和周日使用场地须提前申请。第五条 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个人,一经同意使用本场地,需负责使用期间场内设施设备的管理。如有损坏,需按原价赔偿。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爱护公物,不得涂污墙壁、损坏设施;节约资源,不得浪费水电;维持秩序

4、,不得高声喧哗,影响中心正常工作。第五章 志愿者(义工)管理制度第一条 义工在开展义务服务时,应坚守岗位,不可随意滥用中心给予的工作权利或利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进行非法、欺骗或谋私的行为。第二条 未经服务对象的同意,义工不得泄露其相关资料。第三条 未经中心同意,不得将服务对象和中心的资料带离中心,如有特殊原因,请与相关负责人联系。第四条 不得随意提供医疗和药物的建议,或对服务对象的病况妄加评论。第五条 义工秉持服务价值,尊重服务对象,对涉及服务对象的隐私严格保密。第六条 未经中心同意,不可替服务对象拍照、摄像或签署文件,或将服务对象资料用作其他用途。第七条 严禁义工与服务对象进行任何交易,给服务

5、对象送礼物或互赠礼物,需获得服务部门和服务对象同意。第八条 义工不得向服务对象强加自己主观的与服务内容有关的价值观念,如向服务对象宣传宗教观念、宣扬自己的处世价值等等。第九条 义工在服务前需进行必要的培训,了解服务要求及所要遵守的规范,同时与相关社工密切配合。篇二:公益组织登记相关事宜我们国家把民间组织分成三大类: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要求会员不少于50个,资金主要是会员会费。如果同一区域内有其他类似的社会团体登记过,那就很可能不予登记注册。1、50个以上会员。2、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验资证明。3、办公场所证明4、章程草案。4.民办非企业与社会团体的区别民办非企业不以发展人为

6、目的,开办人最低为1人,实行理事制,理事成员为325人,并设有监事会(由不少于3名监事组成),人少的机构可以不设监事会,但需要有1-2名监事。民办非企业也是非营利性组织,所获得的收益不得用于分红,只能用回与机构业务范围相关的项目上。社团以发展人为目的,主要服务于有共同想法的会员,其收入主要依靠会费,实行会员大会制度,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会员数量需要20个以上(广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团成立须经过“筹备成立”和“成立登记”两个阶段。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下达批准筹备的文件后,社团筹备组应依法开展以下筹备工作:一、发展会员会员是社团的基础,发展会员是社团筹备工作的首要任务。社团在发展会员时应

7、注意:1、社团应根据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会员入会标准,吸收会员。、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企业等相关单位或个人入会。3、社团吸收会员应履行入会程序,包括会员申请、社团筹备组批准、登记造册、颁发会员证(社团成立登记后方可颁发会员证)等。4、社团筹备组应于召开第一届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会员名册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二、筹集资金根据现行法规规定,成立地方性社团必须筹集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其资金必须合法。社团筹集的资金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三、落实办公场所社团在证实其拥有办公场所时,应提供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办公场所系他人捐赠的,还应

8、提交捐赠协议书。社团办公场所不得设在私人寓所内,不得与主管单位合署办公。登记管理机关将对社团办公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四、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在完成上述工作后,社团筹备组应及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应包括以下议程:1、通过社团章程(章程草案须事先经业务主管单位联络员签字认可和登记管理机关初审);2、选举产生社团组织机构,选举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法定代表人;3、通过社团会费标准(会费标准应按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定);4、通过社团内部管理制度等。社 团筹备组应于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社团筹备机构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登记管理机关,并将

9、会 议议程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社团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时,必须以无记名方式进行,不得以鼓掌、举手等方式通过。社团会员(代表)大会应制作会议记录,并保留代表选票等原始资料。五、申请成立登记社团筹备组在完成筹备工作后,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申请成立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1、成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书要说明社团的筹备过程及筹备工作的完成情况;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社团登记的文件(此条已取消,公益慈善类无需前置审批);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

10、程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4、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回执表及相关材料;5、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名单及会员名册(名单、名册应有相关人员或单位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个人会员不得少于50 个,单位会员不得少于30个,单位和个人混合会员不得少于50个。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数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数的三分之一,副 会长(副理事长)不得超过常务理事数的三分之一,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必须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6、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凭证;7、 填写规范、印章齐全的社会团体申请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党政机关

11、、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 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原则上不得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含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必须按干部任免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 批,并填报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以上表格均为一式三份)8、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须载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负责人选举产生情况和章程、会费标准表决通过情况;9、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身份证复印件。六、筹备期限社团筹备组在6个月内未完成筹备工作的,其筹备资格自动取消,必须停止筹备活动,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清退所筹得的款物;款物无法清退的,上交登记

12、管理机关用于扶持发展同类公益性民间组织。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住所;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筹备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对于公益慈善组织,此条于20XX年11月7日已取消)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

13、权证明;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章程草案。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有正式文件批准;2、有规范的名称,且名称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3、有必要的组织机构;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6、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且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登记性质1、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2、两人或两

14、人以上合伙人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3、个人出资,但不担任负责人,且符合法人条件的民办单位和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单位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4、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办材料1、登记申请书:经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其中合伙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下同)。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举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人的基本情况、场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和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

15、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或资产证明,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简历等:6、相应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7、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章程内容包括:(1)名称、住所。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如实填写;(2)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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