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涉农职务犯罪的调查与分析

上传人:jiups****uk12 文档编号:90847209 上传时间:2019-06-19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0.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县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涉农职务犯罪的调查与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我县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涉农职务犯罪的调查与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我县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涉农职务犯罪的调查与分析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我县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涉农职务犯罪的调查与分析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我县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涉农职务犯罪的调查与分析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我县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涉农职务犯罪的调查与分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县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涉农职务犯罪的调查与分析(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我县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涉农职务犯罪的调查与分析更新时间:2009-8-6 10:14:47 查看次数292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一些涉农基层干部腐败乃至职务犯罪问题仍时有发生,近年来,鸡东县检察院为保障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法严厉打击了新农村建设中的涉农职务犯罪。2007年以来,县检察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的案件有8件14人,与前几年相比,呈明显的上升势头。涉农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高发,严重妨碍了国家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县检察院还深入研究涉农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状况,有针对性地开

2、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最近,我们对全县涉农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及趋势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调查分析,从中我们看到涉农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不仅易发、频发,而且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有鉴于此,结合预防涉农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工作实践,我们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对策,以资为各级领导的预防决策提供切实可行的参考。一、涉农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新特点任何一种犯罪的发生,都是主观条件与客观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随着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在一个时期内,犯罪的性质也将发生变化。职务犯罪也一样,随着诱发犯罪因素的改变,职务犯罪的形式也会出现一些新的特点,据我们的调查和对近年来涉农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分析预测,今后一个时期,

3、涉农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将会出现如下新的特点:(一)犯罪领域随着新农村建设涉及面广而逐渐拓宽,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各种补贴中的职务犯罪较为突出。近年来,国家先后在农村村镇建设、村村通公路建设、广播电视“村村通”、 新能源建设、畜牧水产业建设、现代农业开发、农村泥草房改造、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电网改造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工程项目建设;农村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农村公共服务事业建设;抢险、优抚、移民、救济、补贴以及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等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由于新农村建设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多,监管难度大等诸多原因,导致其中发生职务犯罪较为广泛,特别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各种补贴中案发

4、较为集中。我院2007年以来查办的各类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和各种补贴款项犯罪的案件占查办案件总数的87.5%。(二)犯罪手段仍以贪占新农村建设资金为主。分析表明,每当某项新农村建设工程上马和资金到位后,一些涉农干部便乘隙以此为贪占对象。由于每项工程建设之初都或多或存在管理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的弊端,极容易为涉农干部的职务犯罪造成可乘之机。加之,涉农基层干部在管理教育上远不如国家工作人员规范,其自身素质参差不齐、相对较差,法制观念又较为淡薄,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涉农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高发。当前,涉农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对象主要是贪占新农村建设资金,有的因虚报通村公路造价而私

5、分通村公路工程款,有的采取收取新能源建设自筹款不入帐或虚列支出的手段而私分贪污,等等。县农村能源建设办公室原主任刘万友、出纳员窦万国利用管理农村沼气池建设资金的漏洞,分别贪污该资金款4万元和1.4万元,就是其中的典型。(三)犯罪行为由偶发性向持续性发展,多次小额作案。新农村建设资金数额虽大,但投入点多,经手的环节多,相对较为分散,行为人在一次贪占得到较小的数额后,往往很难得以满足,便会接二连三继续作案,因而,涉农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呈现出持续性的特点。据统计,在查办的14名涉农基层干部中,平均作案次数为9次,最多达到42次;每次贪污数额最小为500元,最多为3万元。(四)犯罪方式由单一性向多样性发

6、展。既有单独作案又有共同作案,“黄金搭档”合伙作案突出。在基层农村,大权仍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个别人或少数人手中,这些人往往合谋,共同作案,私分赃款。如东海镇高峰村原村支部书记葛尧辉、原村委会主任张凤林、原会计李畅民三人合伙虚报通村公路工程造价,贪污通村公路工程款104,800.00元。从整体上看,新农村建设中涉农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手段不像其它领域那样狡猾,反侦查意识相对来讲比较弱。从作案手段上看,既有以虚开票据骗取资金的手段,又有通过隐瞒、侵吞的手段进行敛财,往往采取收入不入账、重复支出、虚列支出、做假票据等方式,直接对公款公物予以侵吞。如下亮子乡经管站原站长徐民以欺骗的手段贪污

7、农村合作基金款86,632.00元,以隐瞒手段贪污民政部门拨付给敬老院的生活费款18,000.00元。(五)犯罪对象由较富裕镇村干部向一般镇村干部蔓延。城镇郊区的乡村由于具有区位和土地资源优势,经济普遍比较富裕,长期以来都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区。一些较为贫穷的乡村由于缺少职务犯罪的物质要件,发生职务犯罪的可能性较小。但近年来,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大量资金、项目流向尚不富裕的乡村,这些乡村干部的权力迅速扩大,而管理这些资金、项目的经验缺乏、制度缺失,如果监督不到位,发生职务犯罪的现象将是必然的。所查办的8起案件中,有6起发生在较偏远的村镇。二、涉农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从近年来查处的涉农基层干部职务

8、犯罪的案件中不难发现,导致其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自身素质差的原因,也有组织管理教育不力的原因;既有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机制方面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为官动机不纯,法制观念淡薄。从查处的涉农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大多都是曾经在基层组织中起过带头作用的干部,究其走上职务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在于放松了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对自身的作用和责任缺乏清醒的认识,理想信念动摇,公仆意识淡薄,一旦面对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侵蚀,则无法抵挡住腐朽思想的刺激和诱惑。有的干部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对自己的行为极不负责;有的干部把公款当作自己的私人财产一样随意,使用公款就像从自己口袋里掏钱

9、一样方便;有的干部对别人的需求无原则地帮助,不惜动用土地补偿金转借他人,直至案发后对自己“做好事”触犯了刑律而感到非常委屈;有的认为担任农村基层干部是为了光宗耀祖,图个吃喝,有的则更加直接,就是为了“能多捞几个钱”,以至于刚上任不久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二)民主管理缺失,权力过分集中。就发案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农村基层干部的权力高度集中,大权仍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个别人或少数人手中,民主管理制度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一是对现行的村民自治条例学习宣传不够,贯彻落实不力,群众的民主权利行使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导致权力过分集中;二是镇村干部管理农村事务方式粗暴,独断专行,“一言堂”情形严重

10、,民主自治流于形式。按照法律的规定,村民自治主要权利应当体现在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8个方面的事项应该由村民会议决策,但实际上这种民主决策并没有落实到村民会议中,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委会自治,这就使腐败有了潜在的可能。三是少数镇村干部在职时间较长,由于他们对当地的经济建设作出过一定的贡献,于是居功自傲,放松了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和思想改造,心理开始失衡,甚至认为,应该有补偿和回报。有的村干部在宗族宗派的支持下,权力极度膨胀,在本村形成某种权势,集领导决策权、资金支配权等于一身,出现村民不敢管,村代表不能管,镇政府管不了现象。在办案中,我们发现财务管理混乱是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重要根

11、源。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白条入帐。不规范,缺乏监督的票据给些村干部以可乘之机。部分村财务支出帐目中,百分之八十都是白条单据,帐不清,显得混乱无章。二是分工不明,财务人员不能履职。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村书记既管收钱、又管批钱,又管用钱,“左兜装钱,右兜装票”的现象时有存在。财务人员根本见不到钱,面对的只不过是那些村领导拿回的花花绿绿的票据。在这种情况下,村里的各类收入支出实际上处于混乱状态,致使侵吞公款成为可能。三是不能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收款不入帐现象时有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发包过程中,个别村没有将包村单位捐赠的款物、土地承包款入帐,村干部私自开支或占为己有。(三)缺乏制约机制,监督流于形

12、式。权力失去监督导致犯罪是普遍现象,农村基层更是如此。目前对农村基层干部监督不力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纵向监督软弱。从目前的体制来看,监督最有效的形式是上级对下级实施全时空的监督。上级的相关部门等应当经常对镇村进行监督,但实际情况是上级相关部门由于政务繁忙,人手不足,一些地方对镇村干部的思想动态无法及时了解,对镇村的经济来源无法完全掌握,对镇村是否合理的开支无法监督到位,使部分镇村成为被监督的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镇村干部违法犯罪的侥幸心理。有关部门对村干部的管理,也是按职能分工各管一段,缺乏协调机制。一些乡镇干部反映,村民委员会是一个自治组织,乡镇与村委会不是领导关系,乡政府对村干部不好监管

13、。他们感叹:“老办法不顶用,新办法不会用,软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敢用。”上级部门监管不力为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在村级基建项目中,上级部门对工程发包、资金结算等一些环节没有配套的监督管理制度,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一些建设项目成为村干部贪污挪用的温床。东海镇高峰村在2007年修建通村公路过程中,上级部门只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对工程发包、价格议定等完全由各村与施工方协商,政府及主管部门不参与定价,致使该村支书、村长、会计共谋以虚报工程造价的手段贪污国家补助款10万余元。二是横向监督虚化。有的镇村在领导分工、人事安排、财务管理、土地征用等专项资金管理方面未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工作制度,造成

14、分工不明,权责不清,多数镇村的主要领导不仅掌握着财权,而且还掌握着人事权,其他班子成员一般是“敢怒不敢言”,起不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三是群众监督流于形式。在执行村务、政务、财务公开活动中,有的镇村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也设置了“公示墙”、“公示牌”等等。村务公开中存在该公开的不公开、公开的信息不具体、公开的程序不规范、公开的形式不严肃、公开的时间不统一、公开的监督措施不力等问题,这些问题弱化了村务公开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使村务公开制度流于形式。由于看不到账目,一些村民代表根本就不清楚财务家底,所谓的村民监督小组也就形同虚设。“公示墙”、“明白纸”,在农民心里也就变成了“糊弄墙”、“糊涂纸”

15、。因此,村民不明真相,无法实施监督,使村民的监督演变成了集体上访和举报,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目前,农村普遍实行了“村级财务镇代理”制度,这项制度的实施有效地堵塞了村级财务管理上的漏洞,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村级干部的职务犯罪。但是,我们发现,在具体执行中,有变通走样的现象。一是私设“小金库”。由于乡镇无法对村级收支进行实时监控,一些村对部分收入不入账,另设“账外账”,使“小金库”成为了职务犯罪的温床;二是乡镇审核流于形式。由于乡镇不能完全掌握村里的实际收支情况,其审核仅是形式而已,个别村级干部与财务人员相互串通,瞒天过海;三是财务监督小组徒有虚名。村财务监督小组的产生基本上都是依书记或主任的意

16、志而定,大多都是书记或主任的亲信,他们在履职时仅是履行了盖章的程序,很难能对全体村民负责。四是书记或主任凌驾于制度之上。有的村书记或主任既是资金支出的经手人,又是审批人,有的村书记或主任、会计、出纳一人兼。在办案中我们还发现,个别经管站不仅发挥不了监督作用,而且还缺少自身的监督,下亮子乡经管站站长徐民贪污公款10万余元的案件,便是其中的典型。三、遏制新农村建设中涉农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这些案件发生在群众身边,有的直接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的导致集体或国有财产的严重损失,使国家各项惠农政策不能到正确实施,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致使个别村的村民上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保障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经济发展意义重大。治理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根据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出现的新特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