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爵位制度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845887 上传时间:2019-06-19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39.9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汉朝爵位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汉朝爵位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汉朝爵位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汉朝爵位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汉朝爵位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汉朝爵位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汉朝爵位制度(2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汉朝爵位制度篇一:西汉分封制度安徽师范大学社会与历史学院专业:历史学 年级:08级 学号:0803052 姓名:刘召军西汉初期的分封政策西汉初期,刘邦以为秦亡是未采用分封之法的原因为教训,广封诸王,用以来达到拱卫王室的目的,然而诸侯王渐渐成为尾大不掉之势。到汉武帝时期,经过一系列的政策,逐渐的消弱了诸侯王的势力,加强了中央集权,在与封建诸王的相互博弈之中,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逐渐加强。从中也体现出中央与地方权利的矛盾斗争。下面我将对西汉初期的分封政策谈谈我的一些浅薄的认识、见解。一、 汉室初定,刘邦无奈分封诸王刘邦以沛县一区区之地之主,一跃成为汉王。楚汉之争中,处于劣势的刘邦为了摆脱自己的被动地

2、位,取得几个重要的反秦军事力量的支持是十分必要的。在当时,刘邦采取了列土分王的办法寻求同他们的合作。这一举措的实行使楚汉之间的力量对比发生重大的变化。垓下之战,三军用命,取得了最后的胜利。无可置否,刘邦的胜利是以其为首的军事同盟的胜利,所以胜利前所允诺的分割果实的诺言是必然要履行。“八载而天下乃平,是论功而定封” 1 ,刘邦鉴于当时的形势,毫不犹豫而又无奈的选择了分封七个异姓王:张耳、吴芮、彭越、黥布、臧荼、卢绾和韩信,这七位诸侯王在楚汉之争中刘邦的胜利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这样说,如果不是这几个人的鼎力相助,刘邦的大好河山也不是那么容易的得到的。当时的诸侯王的封地占到了全国领土的一半,而

3、且汉朝的富庶之地也尽在诸侯王的统治之下,诸侯的权利极大。高祖十年,诏曰:“诸侯皆令自置史,得赋敛,女子公主。为列侯食邑者,赐钱奉邑。”2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时的诸侯王可以任命除了太傅和丞相以外的官吏,王国的政权机构和中央相差无几。诸侯可以在封国内征收赋税,而且中央还要定期拨款给诸侯王用于诸侯的礼乐等事物。此外,诸侯王在地方还有一定的军事权利。当时的王国在政治上处于半独立的状态,可以称得上是“国中之国”。此时的诸侯王显然已经对中央的统治构成了极大的威胁。起初分封诸位异姓王就非刘邦的本意,“从分封之日起,刘邦也在策划着如何消灭他们” 3,高祖六年十二月,有人上书告密楚王韩信谋反,刘邦向身边的人问

4、策,其中刘邦并没有要查明实情,而是“用陈平计,乃伪游云梦,会诸侯于陈,韩王信迎,即因执之” 4 从中可以看出,刘邦的心里面其实是一直打着要剪灭异姓王的算盘。这样一直到刘邦死时,七个异姓王之中除了长沙王以外,其他诸王都被一一用各种理由铲除。刘邦在白马之盟明确规定,不许再分封异姓王,定下了“非刘而王者,天下共击之”的规定,就这样“非功不侯”到此结束。经过了剪灭异姓王,刘邦以“汉兴之初,海内新定,同姓寡少,惩亡秦孤之败,于是布列疆土,立二等之爵”。 5主动采取分封同姓王的措施,以此来达到拱卫王室的目的。同时也留下了诸多的问题。二,文景之时认识到封国之弊,改革收效甚微文帝即位以后,继续实行刘邦以来的分

5、封政策。“孝文皇帝元年十月,徙立故琅邪王,泽为燕王”,“诸吕所得齐楚故地,皆复与之”。文帝三年,“有司请立皇子为诸侯王,乃立赵幽王少子辟疆为河间王,以齐剧郡立朱虚侯为城阳王,立东牟侯为济北王,皇子武为代王,子参为太原王,子揖为梁王” 6景帝也在维护中央统治的前提之下,仍然对分封国采取比较宽松的政策。虽然如此,文帝和景帝也认识到王国对中央统治的不利。汉初所分封的同姓王封地本来就大,加之汉以来的休养生息的政策,封地的人口大大增加,财政方面也相应也大大充实,此时的王国是“为流滥以致溢,小者荒淫越法,大者睽孤横逆,以害身丧国。”7文帝六年“淮南王长废先帝之法,不听天子之诏,居处无度,出入拟于天子,擅加

6、法令。”8这些都说明在文帝时期,同姓诸侯王显然也成了尾大不掉之势。贾谊上疏文帝言及此状,认为诸侯王的属地,多的有百余城,少的也有三四十县,且诸侯王大大小小的谋反事件却十之又八,各个王国表面上是从属於中央,其实“皆布布衣昆弟之心虑亡不帝制而天子自为者”,贾谊认为“欲天下治安,莫若众建而少其力,少力则易使以义,国小则亡邪心。”9文帝采用了贾谊的建议,以此想遏制诸侯的势力,使他们不敢有异心,但是事实证明这项措施并没有有效的遏制地方封国反叛中央的离心倾向。到景帝时,晁错向朝廷力陈诸王对中央统治的不利,力主要削藩,而这却严重的触及到诸王的利益。吴王刘濞联合楚王等七国,以“清君侧,诛晁错”为名共同发兵西乡

7、,最终酿成“七国之乱”,景帝无奈以杀晁错来平乱,却没能退了怀有野心的诸侯,于是派周亚夫等诛之,反叛才被平息。这次的叛乱是封建王国同中央离心的典型。然而此后的景帝依然实行比较宽容的政策,后来又陆续分封了刘胜等13个王国。但是以上的反叛实例都说明了文景之时的封国与中央的矛盾已经不可调和了。三,汉武帝对封国势力进行多方位的打击汉武帝即位之初,大臣们都已吴楚七国之乱为惩戒,认为晁错的政策是可行的,并且分析当时的诸王情况,当时的诸王实力比起以前是有过之而不及,连成数十,越来越强。应对其实行渐进式的侵削之法。高祖以后的各朝都继承了分封之法,在同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打击措施,但是终究是不够彻底。对于想成就一番

8、事业的汉武帝来说,这时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显然已经成为他实现政治目标的一个拦路石,他也想要除而后快。主父偃上书武帝,言前代的诸侯封地不过区区百里,强弱之间相互牵制,现如今是诸国是少则千里相连,对他们侵削过于缓慢则会骄奢淫逸越做越大,如果是侵削过于急则“强而合从以逆京师” 10,这样会使诸王狗急跳墙,萌生立即反乱之心,这也就是晁错犯得错误。所以主父偃建议“今诸侯得推恩之分子弟,以地侯之,彼人人所得属,上以施德,实分其国” 11以此来达到消弱诸侯王的目的。汉武帝采纳了主父偃的建议,颁布推恩令,诸侯王国以内的土地,按照嫡长子集成的原则,除嫡长子继承王位以外的其他庶生子弟可以在国内得到封地,作为侯国。这

9、样就使得王国越分越小,最后渐渐的让诸侯王国自行的消失。达到了真正的“削其地,收其枝郡”目的。汉武帝在前122年,制定了作官律,用来限制诸侯王网络官员,防止官员与诸王的勾结,从事不利于朝廷的行为,为进一步限制官员与诸王的勾结,汉武帝在左官律的基础上有推出了附益阿党之法,防止诸王通过官员内窥朝廷动向,把附益之党铲除。汉武帝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限制,另外又在全国设置了十三个监察州,每个州设刺史一名进行监察,代表中央对其实行控制,刺史位卑而权重,可“省察治状,黜徙能否,断治冤狱。”12,汉武帝还在汉律中明确规定了诸王每年的酎祭助祭的“酎金”成色,对诸侯的酎金的成色要求十分的苛刻,其实不管诸王的酎金成色

10、是否十足,武帝会因对个王的政策对其实行削藩与否,做成表面上的达不到要求就“王削县,侯免国。”13,因此当时削夺得爵位占了当时爵位总数的一半以上。汉武帝的这些政策。使得“王侯不与政事”,使得分封与具体的政务脱离,不再具有政治方面的意义。“就封国的君主而言,他们所具有的封爵不过是徒有虚名,毫无行政此法职能,也只是坐食税邑。”14汉武帝的措施,都是在法律的基础之上实行的,其借法律之名对各个王国进行了实质性的打击,相比于他的祖辈来说可以说是英明的举措,高祖、文景帝的政策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其结果自然是收效甚微,大打折扣。汉武帝铲除了中央集权的阻碍势力,为西汉王朝的发展营造了积极的内部环境,到武帝中期

11、,国家仓库丰盈,穿铜钱的绳子因年久钱的年就不用已经腐烂,而且钱粮外溢。良好的内部秩篇二:汉朝人事制度_第四组汉朝人资1102人 事 制 度第四组:徐晓飞 宛佳宇 廖明贤 史红20XX年10月17日张颖 何莹汉朝的人事制度汉朝(西元前202年西元9年,西元25年西元220年)两汉时期是当时世界上一个伟大的一段历史,分为西汉(前202年9年)与东汉(25年220年)两个历史时期,合称两汉。汉代为汉高祖刘邦建立的中国第二个大一统的王朝。前期定都长安,又称西汉、前汉;后期定都洛阳,又称东汉、后汉。 汉朝“汉承秦制”,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主义不断发展,皇权不断加强,相权不断削弱;中央权力不断增强,地方权力不

12、断削弱。伴随着政治制度,地主阶级为了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统治的需要而逐步建立和发展了许多选拔统治人才方法,主要是察举制。选官制度汉代的选官制度,是地主阶级为了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统治的需要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选拔统治人才的政治制度。这一制度包括察举、皇帝征召、公府与州郡辟除、私人荐举、考试、任子、纳赀及其他多种方式,不限于一途,而且还可交互使用。汉代的统治者通过这些方式,的确选拔了不少人才,对我国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都起了积极的作用;汉代在我国封建社会中所以能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也和这个时期人才辈出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由于时代和阶级的限制,其流弊也很多

13、。汉朝的选官制度并非一开始就是定型、完备而成系统的,他有个演变的过程,大体上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汉初七十年,第二阶段是武帝以后(选官制度趋于定型,但保持着多样性),第三阶段是后汉(充实和发展,更加详精)。一、察举制:汉初,官吏的主要有两个:一是按军功爵位的高低,选任各级官吏,二是选自郎官,即郎中令属下的中郎、侍郎、郎中、议郎等。郎官的职责是守卫宫殿和做皇帝随从,如果经过一段时间,中央或地方官有缺额,即可由郎官中选用。军功地主到武帝时已经没落。郎官多出自“任子”或“赀选”,难于选拔真正的人才。因此,汉武帝即位后,为了扩大统治基础,在除沿用上述制度外,颁行了一套新的选官制度:察举制。(一)察举

14、制的创立汉代选士始于汉高祖十一年(前196年)二月,高祖下诏求贤,要求郡守劝勉贤士应诏,并书其行状、仪容、年纪,以待擢用;郡守若遗贤不举则免官。汉文帝二年(前178年)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十五年(前165年)又下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文帝还亲自出题策问。所谓策问,就是皇帝就时政中的问题提问,令被荐举者作答。答者要对时政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建议,是对策。对策要封好交皇帝亲自拆阅,评定高下,然后酌授官职。察举作为一种制度,是在汉武帝时期确立下来的。汉书武帝纪载:建元元年(前140年)冬,武帝诏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董仲舒就是在这次贤良对策中被列为上第

15、的。其后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重选举取士,于元光元年(前134年)冬,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察举正式成为一种制度。元封四年(前107年)汉武帝又令诸州岁各举秀才一人。自此,每年州举秀才,郡举孝廉,历代沿袭,成为固定的选士制度。(二)察举制的科目察举制以地方推荐为主,考试为辅,考试与推荐相辅而行。推荐过后是还要经过考试覆核;覆核合格后才能量才录用。无论是特举贤良方正,还是岁举孝廉、茂才,均须经过中央覆试。汉代察举制下的考试,在西汉时并不占主导地位,考试只是区分人才高下,授官大小的参考,这与后世以考试为主、以推荐为辅的科举制截然不同。至东汉时,为纠正察举荐人之滥,开始注重考试,形成察举与考试相结合的选士制度,而且考试成份日益增加。察举的科目可分为两大类:一为经常性举行的科目,称作常科,一般是每年由州郡长官按规定的名额、标准向朝廷推荐人才;另一类为特科,是皇帝根据需要临时指定选士标准和名目的科目。察举常科中最主要的是孝廉科。各郡每年按人口比例荐举孝廉,平均20万人口荐举1名,不足20万人口的郡隔年或隔两年荐举1名。儒家强调为人立身以孝为本,任官从政以廉为基。可见该科主要选拔德行优良之士,借此在社会上造成在家为孝子,出仕做廉吏的风尚。但德行的考察难度较大,难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