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对婚姻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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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对婚姻的伤害篇一:四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是伤害还是保护 四辩稿好了各位,今天我们站在这里争辩的是什么?难道仅仅只是一个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的保护或者伤害么?我想如果是这样,那我们的目光未免太短浅了。今天我们站在这里讨论的更是婚前财产公证所代表的这类,绝对客观理性的观念对于我们的婚姻到底是保护、还是伤害!我想我们现在回到我们一开始讨论的那个话题:什么是婚姻?或者我们换一种大家更容易回答的问题:在婚姻中、是什么最能让你做出让自己的婚姻幸福美满的决定的?瘫痪在床的丈夫得到了妻子一生无怨无悔的照顾;地震之中,丈夫拼尽性命让妻子继续活下去并为此付出生命。各位您告诉我,是什么让他们做出了这么

2、多违反绝对客观理性的行为?我想是婚姻中最关键之所在主观感性的爱情啊。当我们去看这些人时,他们告诉我们,留下讯息告诉我们:他们是幸福的。可能有些看官会觉得他们的婚姻是不幸福的。可是各位,这是他们的婚姻,他们觉得幸福就够了。今天对方辩友一次次的告诉我们婚姻不是爱情,婚姻不等于爱情,是的没错,但是婚姻不等于爱情就代表爱情不是婚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了么? 今天我想告诉大家的是,婚姻就是复杂而感性的,它不能用简简单单的绝对客观理性的观念去评判它,约束它。它需要两个相爱的人去经历、去感悟、去体验它的真谛,而不是提前用一些冷冰冰的所谓保护的条条框框束缚起来。婚姻要的不是这一纸公证带来的对个人财产、个人利益的保

3、护,婚姻需要的是一种可以为爱牺牲的勇气与决心,是一种为彼此负责的理念与行为。而正是因为有了这些,婚姻才不至于失去它本质的美好,这样的婚姻,我想,是我们每个人都羡慕的、向往的吧。这种美好的婚姻并不因为它时间久远而被社会淘汰,相反的,它们之中闪耀的人性最初的善良与执念会经历时间的淘洗而愈发闪烁。这样的婚姻我们又怎么能伤害呢?好了,今天问题放在各位面前了,有人想要用所谓理性客观的一纸公证来束缚我们的婚姻,来谈所谓保护我们的婚姻。可是这所谓的理性客观正伤害了我们婚姻中最重要的美好啊。今天我们有了婚前财产公证,我们把它当做是我们婚姻的一种保护,那明天是不是又会出现一个婚后家务公证来保护我们的婚姻呢?后天

4、是不是又会出现一个夫妻双方责任公证来保护我们的婚姻呢?各位,这样的条条框框约束我们的婚姻,到底是保护了我们的婚姻,还是伤害了我们双方彼此“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的信任,伤害了我们必须要有的“在天原作比翼鸟,在地甘为连理枝”家庭观念,伤害了我们想要做到“愿得一心人,白头不相离”的信心。我想答案,不言而喻。最后我想用一段当我们在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时,夫妻双方宣读的最为神圣的誓词来做一个我今天发言的结尾。我们自愿结为夫妻,从今天开始,我们将共同肩负起婚姻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上孝父母,下教子女,互敬互爱,互信互勉,互谅互让,相濡以沫,钟爱一生! 今后,无论顺境还是逆境,无论富有还是贫穷,无论健康还

5、是疾病,无论青春还是年老,我们都风雨同舟,患难与共,同甘共苦,成为终生的伴侣!我们要坚守今天的誓言,我们一定能够坚守今天的誓言。篇二:辩论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婚前财产公证:1、 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可在律师指导下完成);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2、实际生活中,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

6、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产,结婚期间,房子拆迁,这笔补偿款就是个人财产。拿到这笔补偿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时进行婚姻财产公证。因为钱是动产,如果不公证,发生纠纷就很难说清是谁的。说不清楚的钱就要算作共同财产。3、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公证的弊:1、破坏夫妻双方绝对信任2、结婚的目的不是为了离婚,是为了幸福美满的家庭3、家庭成员财产属于共同

7、共有,不可分割,结婚前财产公证多此一举另一方面,一些专家研究发现,办理财产公证,其主观愿望只是防止万一婚姻破裂时产生财产纠纷,殊不知,办理财产公证客观上起到了加速婚姻破裂的作用。1、有人为躲债而申请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以婚姻关系成立为前提,如果婚姻关系不成立它是不具有任何效力的。在现实中存在类似现象,例如某人在婚前拥有一定的财产和一些债务,他为了躲避这些债务而结婚,便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公证给未婚妻所有,当该男一子被追债或被法院强制执行时,由于自己的原有财产己经属于未婚妻了,法院便不能强制执行。这样无疑会损害债权人利益。1、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夫妻之间的感情。爱情和婚姻是建立在

8、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的,从恋爱走到结婚对每对情侣来说都是不容易的,如果就因为在结婚前办理了一个财产公证而分清夫妻双方的财产问题,这会大大伤害夫妻间的感情。尽管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它在保障婚姻的同时却容易使双方失去培养了许久的爱情,所以,至今仍有许多人坚决抵触它。3、婚前财产公证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婚前财产公证没有年限限制,因此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司一能会造成,定程度的不公平。如果夫妻在结婚前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将房屋等财产归男方所有,而十几年双方有了子女,但是尚未成年,在这时候发生婚变,男方抛弃了女方和孩子,女方在婚前公证时一无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处境将会十分艰难,法律

9、面对这一情况的时候也显得无能为力。4、婚前财产公证无法保护无形财产。婚前财产公证可以较容易界定的都是有形的产权。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财产越来越重要,能创造出比自身更大的价值。例如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积累,双方努力创造出的产品品牌等无形财产,凝聚着双方的努力和互相帮助,该如何保护这部分财产,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弊之所在1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会伤害夫妻双方的感情因为婚前财产公证而是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情侣小欢而散的事例屡见小鲜。现今,此类事例依旧是一个新闻看点。小少人认为,爱情和婚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如果经过了恋爱那么长时问的熟识和了解,

10、一步一步的走到婚姻的殿堂,在结婚之前做一个婚前财产公证,分清夫妻双方的财产似乎显得双方互小信任,对婚姻没有信心,当然这无疑会伤害双方的感情。尽管,婚前财产公证会对婚姻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保障婚姻的同时却失去了培养了许久的爱情。所以,至今很多人都无法接受这种公证。2婚前财产公证使得婚姻和爱情变得更为现实有时候,我们说让幻想中的人或事变得现实些是一件好事,但太现实的东西让人感到悲哀和痛苦。爱情和婚姻无疑是人世问最美好的东西,无数的青年人幻想着美好的爱情能在自己的身上降临。当然,很多人都找到了属于自己的美好的爱情,但是婚姻让这些美好的爱情变得很现实,然而婚前财产公证让婚姻变得更为现实。婚前财产公

11、证使人们意识到婚姻并非简单的两人结合,而更多的是两个人的财产的结合,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小得小将两人的财产分的清清楚楚,让现实的婚姻变的更加现实。这种过分的现实也许并小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更小是人们真正向往的那种和谐美满的生活。婚前财产公证并小一定能保证公平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主要是当夫妻双方离婚时作为证据解决财产分割问题,但它却有可能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出现一定程度的小公平,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前将房屋公正为男方所有,而在婚后一几年,双方有了子女,但尚未成年,在这时发生婚变,男方抛弃了女方和海子,而女方在婚前公证时一无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处境会i一分艰难。婚前财产公证的保护面是很有限的通过这几年婚前财产

12、公证的状况,首先,我们可以发现婚前财产公证的主体多为有一定资产的、男女双方经济地位悬殊的和再婚的。这也说明了为什么婚前财产公证在上海、广州盛行,而和中西部地区却闻所未闻。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夫妻双方财产权利的保护,而这个保护对象是很有限的,一般小康家庭仅有一套房子和一些存款。这样的夫妻根本就小会考虑婚前财产公证,因为他们即时离婚也仅能就所有的存款进行分割。在我国,像这样的一般小康家庭是占绝大多数的。那么,婚姻财产公证对这样的家庭就小能起到保护作用了。再者,婚前财产公证只能对有形财产进行保护,但对于无形财产却小能给与很好的保护。婚前财产公证对特定妇女和儿童的保护有所小利我们小能否认,在多

13、数地区,女性的平均收入是小及男性的,那么女性的婚前个人财产一般说来比男性要少。甚至有些女性在婚前根本就没有个人财产。这样对于这种在婚前没有任何个人财产的女性,如果男方在婚前财产公证时,将一切财产归于自己名卜的话,那么如果混以关系存续期问发生婚变,女方只能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的共同财产主张平分,那么这对女方和她的孩子将极为小利。所以,婚前财产公证对这类特定妇女和儿童的保护小利。笔者认为,应从以卜几个方面对婚前财产公证进行完善:首先,在立法上,应让公证机关对婚前财产协议进行适当的介入。尽管,我们承认婚姻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婚姻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问婚姻关系的调整。但是,婚姻和家庭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

14、展的,我们在承认婚姻法属于私法的同时,我们也认为应在婚姻关系的调整过程中适当的介入公权力。其次,应对婚前财产的类型做出适当的规定,在保护夫妻双方有形财产的同时,也对无形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做出合理、公正的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形财产也属于夫妻财产的领域。在这个知识经济时代,有些无形财产所带来的利益是小可小视的。只有对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都做出公证才能真正做到减少纠纷。最后,对于婚姻财产公证,应当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通过理性的考虑而做出的行为。在当事人所作出的协议小利于对方时,公证人员应予与制n和给与调整,使得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都受益。一、婚前财产公证的不利因素(一)婚前财产公证与爱

15、情撞击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信任,之后产生一种亲情,而结婚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对两个关系的一个界定,没有实质含义。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显得有点多余了。因此就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了,如果两个人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感情也一直很稳定,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变迁,彼此非常尊重。且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现在却要为了财产非分 清个你我,多少都有点伤害感情,而且对未来婚姻生活很有信心,所以婚姻不需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来保障。当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变化快,很多的新的事物走进了我们的生活,现代人的爱情也变得越来越现实起来,也许,婚前的财产公证是为失败的爱情寻找一个庇护所,也是为个人的利益寻求一种保障,可是,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那么爱情呢,爱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证呢?因此,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情与利的撞击,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所以,在这些方面多少让人无法接受。(二)婚前财产公证与现实的撞击每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有的人是因为相爱而结婚,有的人是因为家庭压力而结婚,也有的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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