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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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篇一:论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法律效果论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法律效果【摘要】自认作为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制度,虽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均有明确的体现。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将其纳入其中,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均简称)第8条弥补了这一立法不足,这不仅标志着我国自认制度的进步,同时也表明我国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在不断健全。【关键词】自认;效果;建议一、自认的基本理念(一)自认的含义自认,就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承认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诉讼上的自认以当事人对事实的处分权为基础,为两大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所赞同。根据若干规定,我国民事诉讼

2、上的自认制度包括。(二)自认的构成要件自认的对象是民事要件事实。法律规定的事实不能作为自认的对象。一方当事人一旦选择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仅是法院适用该项法律规范裁决的案件。1.关于自认的对象仅限于要件事实还是包括要件事实之外的其他案件事实,对这个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观之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主流观点,其仅承认要件事实作为自认的对象。2.自认应当被认为作出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相同的陈述,所以,自认的当事人是诉讼过程中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是不存在对自己的主张的事实的自认问题。3.自认的适用范围仅采取辩论主义的案件才适用自认。4.自认应当被认为是在事实

3、过程中向法院所作的一种承认。在诉讼程序之外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表示承认的是诉讼外自认,我国不承认这种自认的法律效力。二、自认的法律效果首先,约束双方当事人并对自认者产生不利后果且并不能撤销。在明知某一案件事实对其不利的前提下,当事人依旧作出自认,这就表明他承认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如果自认的案件事实被法官认定,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自认的行为不被允许。但按照若干规定,在下面几种情况中自认不发生上面阐述的法律效力:(1)作出自认的当事人按照规定撤回自认的;(2)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属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其次,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自认对于法官的约束力是来自辩论主义原则下对抗双方当事人对有关事实的共同认可而不是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在以当事篇二:论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法律效果论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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