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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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朝的婚姻制度篇一:唐朝婚姻制度唐朝婚姻制度摘要:唐朝是中国的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繁荣时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与国家的各项制度有紧密的联系,本文从着手,分几个部分论述了唐朝的婚姻法律文化,展现了唐朝的婚姻状况。文章论述了唐朝婚姻的缔结与解除,以及婚姻的几个禁止性条件,最后简要论述了婚姻中财产的分配或继承。关键词:唐朝 婚姻制度 婚姻缔结 婚姻解除 财产分配家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的最基本的单位,只有小家和谐安定,国家才能稳定繁荣。而婚姻关系则是一个家庭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随着时代的变迁,到唐代形成了多姿多彩的婚姻制度。唐朝婚姻的缔结、解除都有具体的制度要求,既有继承前代的,

2、也有根据王朝自身的需要进行创新的。另外,唐朝关于婚姻的禁止性条件、婚姻中的财产也有相关的制度要求。一、婚姻的缔结礼记婚义中说到:“婚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1这就说明了在古代社会婚姻的重要作用,两姓姻缘的缔结,一为祭祀,二位生育。这也就是封建社会重视婚姻的原因:祭祀能保持后辈对祖先的崇拜,生育后代则确定了对后代的责任,从而再次建立起子孙对自己的崇拜,这些“崇拜”构在一起就形成了一个稳定的社会。出于对婚姻的重视,唐王朝严把婚姻的缔结这一关。唐朝婚姻的 第 1 页 共 1 页缔结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即“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一)“一夫一妻制

3、”唐律户婚中的“有妻更娶”条就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1也就是规定每一名男子只能娶一名女子为妻,已经娶妻的男子如果再娶一位妻子,则流放一年,女方也有罪;如果这名男子隐瞒了已经娶妻的事实,则流放一年半,不知情的女方不犯罪,并强制离婚。但唐律中却没有明确的禁止纳妾的规定,而是对社会上层根据社会等级的不同而确定了不同的纳妾数量,对社会下层有“承祀继世”需要的纳妾表示支持和默许。唐律虽然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由于现实的原因,往往与“多妾制”并行。上层社会纳妾多是因为家族香火不旺、亦或满足骄奢淫逸的生活需求,男女双方两情相悦也是存在的。(

4、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封建社会中的女子生活环境闭塞,婚姻又是人生的一件大事,所以婚姻的决定权多掌握在有较多生活经验的父母手中。即使在开放的唐朝,婚姻的决定权也是掌在家长手中。另外,媒人在婚姻的缔结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到了父权制社会,男性为了确保后代在血缘上的纯洁,就必须做出种种规定,以禁止婚前女子的性行为,未婚女姓被剥夺了与外界男性1 唐律户婚第 2 页 共 2 页交往的自由,这时婚姻中联络男女双方的中介人“媒”就登上了历史舞台。1媒人的作用就是沟通男女双方,说文谓:“媒,谋也,谋和二姓者也。”2说的就是媒人在两姓婚姻的缔结方面的作用。媒人是联系嫁娶两方的媒介,嫁娶双方通过媒人了解对方的

5、人的情况。虽然有两情相悦的,也会假以媒人之口登门说媒,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方才会行结婚大礼。媒人自提亲起,到订婚、促成结婚都会起着中间人的作用,在男女双方间作跑腿,联络,协调、细节调解,搞气氛,说吉祥说话,祝福新人幸福美满,直至婚礼结束,并从中收取媒人费。(三)“同姓不婚”古人由于活动圈子太小,人都依附在土地上,生活在一起的同姓人一般都是同族人,血缘上比较接近,近亲结婚当然会导致子孙“不蕃”。于是,唐律户婚做出对婚姻缔结的限制,规定“同姓不婚”,违者各徒二年。3除了这些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外,婚姻的缔结还要满足形式上的条件:六礼。六礼为结婚的六个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

6、骤。纳采,就是男方的父亲先派媒人去女方家里提亲,女方同意后,就派使者送定亲礼品,正式求婚。纳采为六礼之首。问名,纳采结束后,使者立即询问女方父母的名字,女子本身的名字、排行和出生年月日,回男方占卜吉凶。纳吉,问名结束后,男方占卜得到吉兆,使者就重新到女方家里,12 古代婚姻制度中的“媒妁之言” 聂绛雯 说文3 唐律户婚第 3 页 共 3 页婚姻就正式地确定下来,这就是纳吉。纳征,纳吉结束后,男方向女方送财礼,无论贫富,财礼是不可少的,这叫纳征。请期,送完财礼后,男方派人到女方家里选定结婚日期,其实男方在占卜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了结婚的日期,“请期”只是谦辞,表示尊重女方的意见。亲迎,到了约定的成婚

7、日期,新郎就于黄昏时分到家迎亲。婚姻就算是结成了。二、婚姻的禁止性条件上面说到了正常的婚姻的缔结程序,但是也有一些婚姻是不合符规范的,是遭到禁止的,官府根据相关条例对这些“无效婚姻”进行处理。婚姻的禁止性条件涉及身份、行为、时间等方面。仅在身份方面的限制就包括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异类不婚、官民不婚、有妻不婚、僧尼不婚等。1“同姓不婚”在上面已经详细了解了,是为了防止“子孙不蕃”,“亲属不婚”则是大多是为了维护封建秩序与封建伦理道德。虽然唐朝是个开放的王朝,并且有很多公主嫁与异族的情况,但是,那是在王朝的允许范围内,唐律疏议?卫禁中“越度缘边关塞”条规定了唐代对异族婚的限制:中国人不得越边塞与异

8、族人通婚,违者,流二千里;婚姻未成,则减三等处罚。国内官人、百姓不得私与入朝蕃客为婚。蕃人经允许居住中国内,可以娶汉女为妻1 唐代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 谢娇第 4 页 共 4 页妾,但不得将其带回蕃内。1“官民不婚”规定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地之女为妻妾,这是为了防止监临官与所监临地豪强势力勾结,亦或是防止监临官利用职权强娶妻妾。“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仗一百。”2行为上的禁止性条件则包括有妻不婚,严禁悔婚、冒婚、奸婚,不得娶犯罪逃亡妇女,严禁强制守节寡妇改嫁,严禁恐吓为婚、禁买卖婚姻、禁和娶人妻。时间上的禁止性条件为大丧之时、父母的服丧期内、祖父母或父母正受牢狱之灾之时都是不能行婚礼的。汉

9、文帝遗诏曰:“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无禁娶妇嫁女祀祠饮酒食肉。”3这是比较开明的规定,即禁嫁娶以三天为限,后世(包括唐代)多以此为则。在服丧期(包括天子、父母)内嫁娶是要接受处罚的。“诸闻父母若夫之丧.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4在应该服丧的日子里“忘哀作乐”的人要受流刑三年。唐律疏议户婚中“父母囚禁嫁娶”条规定“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仗一百。(祖父母、父母命者,不论。)”5即祖父母、父母被囚禁期间是不能嫁娶,即使获得祖父母、父母的准许与理解也不能大摆筵席,大肆铺张。时间上的禁止性条件多为维护封建家长的尊严,表示对逝者

10、或正在受苦的长辈的尊重。三、婚姻的解除 12 转引自谢娇.唐代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 唐律疏议译注 第506页。3 文献通考 马端临4 唐律疏议译注 第408页。5 唐律疏议译注 第506页。第 5 页 共 5 页篇二:唐代婚姻制度从唐律疏议户婚律看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唐律疏议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在中华法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对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其户婚律中有一些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条文,能让我们一窥唐代婚姻制度的原貌。唐朝经济文化发达,对外交往频繁,在这样一个繁荣盛世,其婚姻制度较之前朝必然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但是唐朝毕竟是一个封建王朝,封建专制主

11、义思想仍然十分浓厚,这就使其婚姻制度不可避免的也表现出很强的封建性。从而形成了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特征。下面我们就以唐律疏议户婚律为视角,来看一下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一、封建性在中国古代,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种封建婚姻,不是基于男女双方的自愿结合,而是实行包办、买卖、强迫、等级森严的婚姻制度。“这种婚姻制度,是封建政权、族权和神权对男女婚姻关系的联合支配。”1在这种“联合支配”下,结婚从来都不是男女双方个人的事情,而是其身后的两个家族为了实现各自目的的大事。礼记昏义中曾提到过,“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由此可见,男家为子娶妻的目的是侍奉

12、宗庙、繁衍后代;而女家为女嫁夫无非也就是为其提供终生的依靠和保障。我主要从包办性、买卖性、强迫性和等级性来论述唐朝婚姻的封建性。(一)包办性中国古代的家庭形式是封建大家长制,男性家长在子女的婚姻问题上拥有包办一切的绝对权威,这种包办性主要体现在主婚权上,白虎通嫁娶:“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告父母。”历朝历代对家长的主婚权都大力保护,唐律疏议也不例外。户婚律第188条记载:“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可见,“尊长”在子孙婚姻缔结中的决定性作用,其在外者尚且如此,在家者更不必言说。另外,户婚律第195条还记载:“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

13、坐主婚。”在定罪方面“独坐主婚”,从侧面也可看出当时婚姻的包办性。(二)买卖性中国封建社会主要实行聘娶婚,其实质就是“以聘礼之名,行买卖婚姻之实”2。聘婚需要有父母和媒妁之命,交付聘金,婚约才算成立。户婚律第175条记载:“婚礼先以聘财为信”,“诸许嫁女?,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徒娶者知情,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可见,一旦收受了聘财,在婚姻关系中就开始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还指出“聘财无多少之限”,从表面上看,似乎对聘财的数量没有太多的要求,但事实上,也正是这种“不设上限”的说法,为唐初门阀氏族嫁娶追求厚价提供了凭据,“嫁女

14、讲究钱财,求婚不惜贷贿”3。(三)强迫性在唐代,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行为不是一种个人行为,同样,就连离婚以及改嫁也不能完全遵从个人意愿,还要受到政府、父母的强迫性干预。户婚律第190条:“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徒者为从。”所谓“义绝者”, 简言之就是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即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婚。在唐代,政府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有时候甚至决定了夫妻的离合。户婚律第184条:“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由此可见,只要是这个丧夫女子的守丧期满

15、,而她的祖父母或是父母又想要让她改嫁,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什么目的,即使她不愿意,她也要遵从家长的意愿改嫁,因为国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肯定了家长对丧夫女子“夺而嫁之”的权力。(四)等级性在中国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下,不同阶级和等级的男女是不能通婚的,婚姻要讲求门当户对。户婚律中更是明文规定:“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为禁止良贱通婚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违反者也有不同的处罚措施,第191条规定:“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第192条规定:“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是。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在封建社会,不仅良贱之间不能通婚,士庶之间也不能通婚,甚至在地主阶级内部,建立婚姻关系时也要讲求门当户对,门阀之见很深。这样,在整个封建社会内部就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的、等级森严的婚姻关系网。同一等级只能在等级内部通婚,不同等级之间禁止通婚。二、开放性有唐一代,疆域广阔,四海归一,经济繁荣,文化昌盛,造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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