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会商制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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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会商制度作用篇一:疑难案件会商工作制度疑难案件会商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准确判定案情,依法、客观、有效查办和处理税务违法案件,防范执法风险,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执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市局及我局的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工作规范为基本依据,为案件查办工作提供指导。第三条 疑难案件会商是指集中部分人员对案件查办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集中讨论,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或给予答复的一种工作形式。第四条 疑难案件会商的范围包括:(一)案件查办前对被查对象检查方向、检查重点或疑点问题等方面的综合分析;(

2、二)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遇到的政策法规性疑难问题;(三)案件查办的执法程序上的疑难问题;(四)案件查办中遇到的检查方法、阻力应对等疑难问题;(五)案件查办中的执法文书应用以及CTAIS系统操作等疑点问题;(六)其他认为可以提交会商的案件事项。第五条 案件会商工作由案件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负责,由案件审理科具体牵头组织实施,事前做好政策法规的准备工作,并明确具体人员做案件会商工作的记录。第六条 参加会商的人员一般由各科室分管领导、案件审理科科长、提请会商案件的检查科科长、案件查办人员和拟定的案件主审人员组成。必要时,根据案件特点和案情需要,可以确定其他稽查业务骨干或对某个行业、某类型纳税人有一定查办经

3、验的人员参加。第七条 案件会商的形式主要是会议讨论。会议由分管案件审理工作局领导主持,会议程序主要包括:(一)案件查办科室科长或检查人员介绍案件查处的主要情况、查办前或查办中遇到的需要商讨的疑难问题等;(二)参会人员针对案情进行自由讨论发言;(三)在讨论的基础上,由案件分管领导对讨论结果进行梳理、归纳和说明。第八条 对会商讨论的结果,可以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根据税收政策法规或工作规范可以确定执行的事项,由案件查办科室按讨论结果执行;(二)没有相关的具体规范,属于建议、意见性的结果,由查办科室参考运用;(三)会商不能确定但根据案情需要明确的事项,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议定,或由案件审理科提请上级

4、答疑。第九条 案件是否提请会商由案件查办科室或其主管领导确定。凡是需要提请会商的案件,由案件查办科室即时向案件审理科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由案件审理科审核确定是否会商。第十条 确定会商的案件,由案件查办科室根据案情需要或问题复杂程度,可以准备相关书面材料分发参加会商人员参阅。案件审理科要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会商会议,并提前通知参会人员。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会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真正达到案件会商工作目的,凡是明确应参加会商会议的人员以及根据案情需要临时确定应参加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第十二条 案件审理科对参加会商案件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会商工作的改进措施,以推动此项

5、工作及时、高效地开展。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篇二:会商制度会商制度一、推动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建立更紧密联系(一)帮助受援医院研究制订发展规划。按照县级医院的功能定位,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理环境和交通条件、服务人口和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支援医院要指导和协助受援医院研究制订受援医院及其重点专科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商制订对口支援工作规划,明确总体目标和年度任务,为组织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二)实行管理人员双向挂职。支援医院要选派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医务人员到县级医院任院长、副院长或科室主任、副主任。要在提供技术帮扶的同时,帮助受援医院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医院管理。县级医院

6、要选派业务骨干和管理干部到支援医院相应科室和部门进修、学习或挂职,支援医院要给予大力支持。(三)积极开展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县级医院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危急重症病人的救治,以及疑难疾病接治转诊。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要建立分工协作机制,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急慢分治的就医格局。(四)探索建立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合作共赢的机制。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可以通过建立医疗联合体、医院集团、托管等形式,探索建立相对紧密的关系,促进形成纵向联合体和责任共同体,增强农村群众对县级医院的认可度,提高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效率,形成优质医疗资源流动下沉的长效机制。二、全面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一)加

7、强对县级医院重点专科的扶持力度。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要根据受援医院近三年县外转诊率前4位的病种、国务院和卫生部要求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20种重大疾病,结合医院发展需求,制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计划。鼓励采用“团队帮扶”的模式,帮助受援医院加强重点专科建设,以专科建设带动受援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全面提升。(二)提高县级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支援医院的派驻人员要在受援医院参与门诊与病房排班、值班等工作,积极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为当地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派驻医务人员可以在具备条件的受援医院开展本医院和受援医院经批准开展的适宜医疗技术和手术。支援医院通过手术示范、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等方式,提高受援

8、医院医疗技术水平。(三)做好县级医院人才培养工作。支援医院和派驻医师要通过组织查房、手术示教、疑难病例和死亡病例讨论等形式,以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途径,提高受援医院医务人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结合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受援医院可以选派医疗团队到三级医院进修培训,三级医院要实行“团队对团队”的导师制方式,培训受援医院的骨干人才。(四)积极推进远程医疗工作。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要建立完善远程医疗系统,开展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远程病理、远程教育、远程培训等,特别是要开展疑难危重病例远程会诊。要制订完善远程会诊的制度规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步成果,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五)提高县

9、域中医药服务能力。在对口支援中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工作中,要积极利用当地中医药资源,充分发挥中医简便验廉的特点和优势,提高辨证论治水平和中医临床疗效,促进中医药进基层、进农村,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水平的中医药防病治病服务。三、做好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相关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确定承担任务的定点医院和疾病病种。在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受援医院承担的具体任务和要求。要以重大疾病诊治需求为导向,加强重点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要按照病种分级诊疗和转诊标准,一般大病原则上尽可能在县级医院诊治,复杂疑难病例转诊到三级医院。受援医院要配合做好筛查与治疗等环节的衔接,加强对筛查异常

10、和确诊病例的管理,保证确诊病例得到及时有效的后续治疗。支援医院要组织县级医院按照卫生部制定印发的临床路径、技术规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按病种付费的要求,细化实施适应基本医疗需求、符合县级医院实际、采用适宜技术的标准化诊疗方案,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实行单病种质量控制。重大疾病临床诊疗专家组要会同支援医院,通过疑难重症病例会诊、巡诊等方式,帮助县级医院做好工作。四、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工作的组织管理(一)形成对口支援的工作合力。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对口支援工作任务进行协调管理,尽可能确定一个部门统筹管理。部属(管)医院在完成卫生部布置的工作任务的同时,承担所在地方的对口支援工作任务。(二)加强对口支援的经

11、费保障。按照政策规定,政府负责医院支农等公共服务的政府投入。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保障医院开展对口支援所需经费,并逐步提高标准。(三)完善对口支援管理。要建立对口支援工作责任制和激励约束制度、会商和协调制度、信息报送和分析通报制度、督导检查和评价制度等。三级医院医务人员在县级医院工作满3个月,县级医院医务人员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全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要充分利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信息管理系统和卫生部网站的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信息查询窗口,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精细化管理。篇三:市突发事件分析会商制度市突发事件风险分析会商制度为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充分发挥各

12、区和各有关部门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专业职能和参谋作用,切实加强对我市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的排查和分析,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经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研究同意,建立突发事件分析会商制度。一、工作目标通过组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四大类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部门和各区政府开展会商,研究分析各类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和发展趋势,提出相关对策和工作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趋势分析和对策报告,为市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谋服务。二、会商形式(一)年度分析会商会议。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分析会商会议,由市应急办组织。各区各部门预测判断当年突发事件风险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提出对策和工作措施。根据会议讨

13、论情况,整理形成市20*年突发事件趋势分析与主要对策报告,报市有关领导参阅。(二)季度分析会商会议。每季度末召开一次分析会商会,由市应急办牵头组织,各区应急办轮流协助承办。各区各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当季情况,分析下季趋势,研究提出对策和工作措施。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整理形成市20*年第*季度突发事件分析会商报告,报市有关领导参阅。(三)专题分析会商会议。针对突发事件热点难点问题,市应急办牵头,组织事件涉及的职能部门、区政府和相关应急管理专家,专题研讨相关突发事件的风险和发展趋势,研究提出对策和工作措施。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整理形成*突发事件分析会商报告,报市有关领导参阅。三、参会人员(一)年度分析

14、会商会议。分管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委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相关应急管理专家参加。(二)季度分析会商会议。分管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气象、安监、卫生、公安等四大类突发事件主管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各区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相关应急管理专家参加。(三)专题分析会商会议。分管市政府副秘书长,热点难点突发事件主管部门相关负责同志,涉及部门和区政府相关负责同志,相关应急管理专家参加。四、工作要求(一)各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参与会商作为加强应急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领导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突出专业优势,确保会商工作落到实处、发挥应有作用。(二)各区和各有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和数据,科学研判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和客观规律,研究提出务实有效的建议和措施。(三)会商工作要坚持务实、高效、简洁原则,会期尽量简短,议程尽量简化,发言材料力求言简意明、意尽文止。(四)会商工作涉及秘密和敏感事件的内容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五、其他(一)各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应建立相应的会商制度,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的排查和分析,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二)本制度从20XX年 月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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