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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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篇一:目前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 伴随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实践和制度化建设等方面均有了明显发展。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确立责任政府理念、正确履行政府职责的需要,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需要,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本文首先从行政问责制的由来出发,深入分析了当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行政问责;问题;对策一、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意义(一)推行行政问责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按照现代宪政理论和主权在民的原则,人民给政府

2、授权,政府给官员授权,官员对人民及其政府负责,政府通过官员向人民负责。我国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宪法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也受它监督。因此人大是各个由它选举产生的机关最重要的监督主体,人大通过行使质询权和特定问题调查权,以罢免和撤职的方式实施问责。建立行政问责制,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人民利益为根本。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依法行政的本质特征是行政权的形成和运用均受法治的支配,实现权、责、能的统

3、一。(二)推行行政问责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就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需求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就要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着眼点和目的。各级政府拥有人民赋予的权力,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处于经济社会管理者的特殊地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就是要落实责任,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责任保障。(三)推行行政问责制是严格执行纪律、追究责任、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需要 行政问责制实施是

4、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从全国范围来看,近几年国家特别加大了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对违反财经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的责任人,对侵占群众利益的责任人,对弄虚作假的责任人的严肃查处。通过对这些问责案件的查处,加大了对官员的约束和监督,促进了官员真正对权力负责,减少了工作中的过错和失误,提高了各级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二、行政问责制的由来行政问责制是对国家公务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而使国家、法人或公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引发了国人关于行政问责制的关注。从西方国家看来,行政问责是一种公共问责、民主问责,其实质是政治权力控制的一种

5、方法,就是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对其行动负责。行政问责的对象,从狭义上理解,是各级政府和政府的组成部门,以及各级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的授权部门;从广义上理解,行政问责的主要对象是国家公务员,即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与人员都应该成为行政问责的对象。三、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现状(一) 建国以来的问责实例在中国,依照现代政治责任理念建立行政问责制,无疑将对传统的官本位观念和体制造成巨大的冲击。一般认为,我国大范围的行政问责始于年我国的非典危机。就行政问责制建立的目的来论,从时代背景上而言,则主要是出于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出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是出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体现法治

6、精神以及维护群众利益的需要;从行政问责功能上说,则大致可归纳为3个方面:一是事后惩戒;二是事前预防;三是警示教育。(二)当前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行政问责在理论、实践和制度化建设等方面均有了明显发展。尤其是近几年,随着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及以人为本治国思想的提出和实践,行政问责制从中央到地方依次展开,力度和范围逐级增大。不但中央制定了行政问责制的各种细则,很多地方政府也根据地方特色因地制宜地制定了行政问责的具体规则,并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效。但是,由于我国的各种制度尚处于完善阶段,行政问责制也不例外。因此,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具体实践,都还存在着一些

7、突出的问题。 .行政问责执行主体不够丰富当前,行政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行政系统的内部问责。主要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纪检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上下级之间,在实践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官官相护的现象,难以实现真正的问责。.行政问责监督主体没有真正落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政府的行政问责监督主体包括各级人大,各民主党派,各家新闻媒体及人民大众。虽然法律赋予了上述主体行政问责监督的权利,但是从实际实施来看,很难真正落实。以人大对政府官员的问责为例,从法律角度而言,人大代表有宪政权威上的质询权,但在全国各地的政治实践中,官员的任命、行政部门的施政很少真正向人大负责。同时,人大行政官员的失职和违法行为也很难追究责任

8、。.权责界定不明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部分职责划分不够清楚,权限或重叠或空缺,导致重大问题出现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脱责任,难以确定到底问谁的责。在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及现部门和前部门之间的权利与责任也难以界定。而且,当前出现了齐抓共管、集体决策的现象,难以确定真正的责任承担者。.缺少法律细则支撑我国的很多法律和制度还在不断完善,问责制在实践中还没有走上程序性问责的轨道,目前的问责制在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种运动式的问责、政策性的问责和人治式的问责。 .问责事项过于避轻就重当前的行政问责事项主要集中在安全事故领域和重大经济责任领域的人命关天的大事、造成损失极为严重的明显过失和造成影响极其恶

9、劣的事故,而对于那些损害政府声誉、破坏政府形象的行为很少问责。.问责信息不透明政府信息透明化是一个民主政府的重要举措。随着民主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政府也在尝试政务公开,但是绝大部分的信息是不透明的,导致搜集相关的问责信息变得非常困难。四、完善当前行政问责制的建议针对当前行政问责方面出现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一)完善行政问责法律和制度行政问责制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相应的法律保障,因为法律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对权力进行监督一定要有法可依,这也顺应我国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自从年发生非典以来,各级地方政府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地方问责制度,而且很多地方执行的效果也令人满意。如天津市人民政府年月日施行的天

10、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其问责方式是: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给予行政处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全国的其他地区如重庆市、海口市、大连市、深圳市、昆明市、长沙市等已经实施了地方问责制。在此背景下,应该组织法学界专家对行政问责制进行研讨,将行政问责制尽快上升为法律,发挥问责制的相应作用,为我国建立责任政府、中国构建和谐社会起到应有的作用。篇二: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20XX20270019 张贝贝 12治安七区队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摘要:行政问责制度是一种对行政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存在行政责任不明,党委官员游离;同体问责为主

11、,异体问责薄弱;问责法律缺失,人治色彩浓厚;问责实施混乱,官员复出随意;问责监督不力,政府公信不够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我国应当明确行政责任,加强对党监督;强化异体问责,辅以同体问责;加强问责立法,实现问责法治;规范问责实施,严格复出程序;健全问责监督,提高政府公信。通过实施以上对策,以期建立一个全面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关键词:行政问责 政府公信 监督 对策一、行政问责概念界定我们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书上对行政问责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在我国,行政问责还是一个新事物。关于行政问责概念的引入,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香港特区政府 20XX 年 7 月的“主要官员问责制”,为我国第一

12、次带来问责这个概念;二是20XX 年由非典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官员问责制”的深切关注,由此带动了行政问责的理论研究和问责实践的探讨。笔者认为行政问责就是特定的问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行政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二、国内行政问责问题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在我国开展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的缺陷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责任不明,党委官员游离目前,行政负责人是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主要针对的问责对象,行政负责人即行政首长,例如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等等。由于部门与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 责任边界和权力边界相对模糊, 加之现实中

13、又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关系网,这也就导致了行政首长的责任与权力难以进行清晰的界定,行政首长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也难以追究, 即问责对象模糊不清、行政责任不明确。 在我国,行政一把手(例如市长)责任与党的一把手(例如市委书记)责任划分不清。某市市长往往是某市委书记的副手,受市委书记领导,出了事,只追究市长责任,市委书记却不用负责,这种情况显然有失公正。(二)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薄弱行政问责如果根据问责主体和方式的不同可以粗略地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是指组织系统对其内部成员的问责,包括执政党组织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官员的问责。异体问责主要是指来自其他问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

14、成员或者执政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进行的问责。异体问责主要是包括五大宪法主体之间的问责:人民代表大会对各级人民政府的问责;各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问责;各民主人士对各级政府的问责;各类新闻媒体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问责;人民法院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问责。在异体问责中,人民代表大会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是核心。按照当今世界各国的惯例,行政问责制度体系中既要有同体问责,又要有异体问责,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异体问责。而在我国目前启动的行政问责制主要是同体问责,而异体问责的效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我国实行的行政问责制主要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内部监督,往往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由政府进行责任追究,人民代

15、表大会及其他主体的问责权力并没有得到充分而有效的行使。(三)问责法律缺失,人治色彩浓厚行政问责同样应该崇尚法治,实现问责法治。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适用的主要是各类法规、条例,其散见于各类政策文件中。由于这些文件的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不同, 因而在责任界定标准、惩处的尺度和问责的范围等方面都不尽相同,导致问责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就难以把握,并且主观随意性很大,甚至在很多问责过程中还会出现违法问责的现象。由于缺乏适用于全国的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各地在问责主体、问责范围、问责程度和责任承担方面的标准各异,甚至在许多问责领域还处于空白状态。以至于该问责的没问责,该重责的不重责,问责随意性极大。在这种情况下,问责因缺乏适用于全国的具体的法律规范而难以有效实施,随意性很大,不仅难以发挥其应有的问责作用,甚至在个别地方和个别部门已经蜕变为少数人权力斗争和铲除异己的工具,从而完全背离了建立问责制的初衷。(四)问责实施混乱,官员复出随意当前我国的行政问责由于标准不一,实施起来既不规范,也不透明,处于一种十分混乱的状态。一旦发生了重大事故,地方政府往往先是试图将其隐瞒。在新闻媒体和群众舆论的巨大压力下,在隐瞒已完全不可能的情况下,往往将几个相关领导去职,似乎这样就给群众一个交代了。在民怨平息、风声过去之后,这些官员又“粉墨登场”,重新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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