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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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地方税务局扬劳社20098号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103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苏劳社200896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对就业的影响,千方百计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阶段性降低企业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率。为进一步稳定就业,对生产经营遭遇困难的生产制造业、对外经贸业等企业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适度调

2、整。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5个百分点,由8%降低为7.5%。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标准由1.6万元调整为1.2万元,其中破产企业、特困企业经批准可调整为每人8000元;工伤保险缴费由浮动费率调整为统一费率,比率确定为0.5%;生育保险缴费比率降低0.5百分点,调整为0.5%。在降低企业缴费费率的同时,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二、全面落实特殊困难群体参保优惠政策。各类企业2008年7月1日后新参保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可按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以25%(企业21%+个人4%)的费率缴费;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按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以2%的费率缴纳;家政、保安、环卫、

3、出租车特殊行业及劳动密集型企业2008年7月1日后新参保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可按参照个体工商户政策参保。2003年9月底前破产、改制的国有、集体(含小集体)或经市政府批准破产、改制企业的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时,缴纳一次性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按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比例按月或按年延续缴费。延续缴费的年限为10年。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各统筹地区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积累情况及备付能力,报经省政府批准,逐步扩大到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促进就业支出项目。市本级按照苏劳社就200726号文件精神,从失业保险基金

4、中调剂5000万元,用于促进就业的各项支出。鼓励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对连续5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在经济困难时期不裁员的企业,积极组织职工到有职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可由培训机构提出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人均不高于3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包括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补贴人员劳动合同或鉴证花名册、考核试卷及成绩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对依据企业破产法实施重整企业的无生活保障的职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重整后的企业

5、必须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四、指导企业在运行困难情况下依法适度调整工资支付标准。企业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安排职工放长假、轮休作业或者脱产半脱产培训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指导企业与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制定和修改工资分配制度,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实际情况,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应支付的加班工资,如及时、集中支付有困难的,可经平等协商与劳动者签订分期支付协议;对加班工资劳动争议案件,应先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和街道(乡镇)等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此类案件应以调解为主,妥善予以处理。五、简化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方便企业选择适

6、合自身情况的工时制度。对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出口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经区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若干工种岗位、非国有企业中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经区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不同企业的生产状况,及时发布劳动标准引导信息,指导企业完善工作时间和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帮助企业依法合理地减少人工成本支出。六、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与工会或职工平等协商一致后

7、,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七、规范困难企业界定的条件和范围。本意见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批量减员的;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困难企业具体认定的条件、范围和数量、比例由区或市人民政府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在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测的前提下确定。具体认定工作由区或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地税等部门负责。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一月十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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