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审制度创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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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审制度创始于篇一:中国法制史_在线作业_A中国法制史_在线作业_A最终成绩:一 单项选择题1.西周时,贵族的权位及财产均由( )继承。父母 兄弟姐妹 嫡长子 所有儿子本题分值: 用户得分: 用户解答: 嫡长子知识点: 1 夏商的法律制度2.“顾山”是( )朝的刑罚制度。秦 东晋 汉 西周本题分值: 用户得分: 用户解答: 汉知识点: 5 两汉的法律制度3.充分反映儒家的“礼治”思想,主张礼律合一,堪称中国古代社会中第一部儒家法典的封建法律是( )。晋律 北魏律 大律 开皇律本题分值: 用户得分: 用户解答: 晋律知识点: 6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4.婚姻六礼作为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2、始于哪个朝代?( )唐代 晋代 西周 西汉本题分值: 用户得分: 用户解答: 西周知识点: 2 西周的法律制度5.法经六篇中类似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篇的是( )。具法 囚法 贼法 杂法本题分值: 用户得分: 用户解答: 具法知识点: 3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6.中国古代确立以身高为标准承担刑事责任的这一刑罚原则的是哪个朝代?( )。汉代 秦代 隋代 西周本题分值: 用户得分: 用户解答: 秦代知识点: 4 秦朝的法律制度7.唐律确立的五刑为:( )。死、流、徒、杖、笞 死、流、宫、徒、鞭 死、髡、赎、杂抵罪、罚金 死、流、徒、鞭、杖本题分值: 用户得分:用户解答: 死、流、徒、杖、笞 知识点: 7

3、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8.宋代京畿地区集司法、行政合一的机构是:( )。审刑院 大理寺 开封府 刑部本题分值: 用户得分: 用户解答: 开封府知识点: 8 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9.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众发布的命令称为:( )。刑统 命令 札撒 法令本题分值: 用户得分: 用户解答: 札撒知识点: 9 元朝的法律制度10.每年霜降后,明朝三法司会同公、侯、伯审理重囚的制度称:( )。朝审热审 九卿圆审 秋审本题分值: 用户得分: 用户解答: 朝审知识点: 10 明朝的法律制度二 多项选择题1.唐律规定的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的方式有( )。八议减当赎请本题分值: 用户得分:用户解答: 八议 | 减

4、 | 当 | 赎 | 请 知识点: 7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2.( )四大部族,是中华民族的祖先,他们之间的不断融合才逐渐形成了炎黄子孙和华夏民族。黄帝族苗蛮族篇二:华南理工-中国法制史随堂练习答案華南理工-中国法制史隨堂練習答案篇三: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

5、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

6、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

7、围。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这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决议,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这一制度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逐步法律化制度化,充分体现了同罪异罚的贵贱尊卑等级秩序。8.上请制度: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就是在贵族官僚犯罪之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判,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如和皇室的亲疏关系,现任官职的大小及功劳的大小等,来决定如何

8、减免其刑法。其源于礼之等级名分,是“尊尊”、“贵贵”原则的体现。9.存留养亲:创立于北魏律,就是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期亲近属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徒,流,死刑,责成其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原来的刑罚,以体现儒家所倡导的“亲亲”原则和孝道精神,是刑罚制度开始走向儒家化的具体体现。 10.录囚:始于西汉时期的司法制度。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和统一法律适用起了一定作用,也是古代实行审判监督的一个途径。11.九品中正制:即九品官人

9、法,曹魏初年创立。各地的州郡县都设置了大小中正官,由这些大小中正官按照出身家世,道德行状,才能大小等标准,将本地士人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提供给吏部作为选拨任用官 1吏的参考依据。是由于人口流动过大致使原“察举”制度难以实行而产生的。12.换推制度:由唐朝确定的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仇贤关系而在审判中徇私舞弊的审判回避制度。凡主审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或姻亲,系师生关系,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者以及此前有仇嫌关系者,均应换推。另一种是同职连署连判的官员之间,如果是大功以上的亲属,也应回避。 13.保辜制度:所谓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

10、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伤害人可采取积极措施,挽救被害人的生命,以减轻自己的罪责。它一方面力争正确地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应;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医疗措施,使之早日康复以减轻自身的职责,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14.直诉制度:西晋不断改进上诉制度,建立起的一种诉讼制度,按照西晋的规定,要在朝堂之外设置登闻鼓,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中央甚至皇帝。这一制度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察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重大冤屈,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制度集权化。15.死刑复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

11、期,为了慎重对待和处理死刑重罪,同时也为了加强皇帝对答案要案的控制,开始逐步完善死刑复奏制度,即死刑在核准以后、行刑之前,还必须再次奏请皇帝批准,方可执行。只以制度的形成和逐步完善,直接影响着后世的司法审判制度及其刑罚执行制度。16.鞫谳分司制度:即审讯与适用法律项分开,由专职官员负责审与判的制度,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在这种制度下,两司独立活动,不得互通信息、协商办案。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17.会官审录制度:会官审录制度创建于明朝洪武三十年,指对疑难重大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三司会审与圆审、朝审、大审、热审。这种制度有利于皇

12、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与监督,有利于避免或纠正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的招牌。18.秋审制度:是清朝继承明朝审制度,进一步发展而成的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顺治15年定制,每年霜降前由地方详审“秋决重犯”,奏请定夺。康熙年间,朝审和秋审渐趋一致。至乾隆时期,将秋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化,使之成为饶有特色的死刑缓刑复核制度。 19.摊丁入亩:摊丁入亩就是把丁银按照土地亩数平均分配到田赋中去,不再按人头征税。这一制度,初行于康熙后期,雍正初年推广,历时一百五十年完成。这项改革,不仅简化了征税标准,减轻了劳动人民负担,而且以法律形式废除了行之已久的人丁银,放松了对劳动者

13、的束缚,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自由劳动力。 20.领事裁判权: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和英国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开创了“领事裁判权”的先例,使中国的司法主权受到前所未有的践踏。 22.九章律:九章律是汉朝相国萧何主持编纂的一部汉朝最重要法典,是汉律的核心。其内容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吸收了秦律中合乎当时统治需要的部分,除法经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作为汉代的基本法典,它不仅在当时对社会的安定,政权的巩固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23.魏律:魏律又称新律,是太和三年由司空陈群等人参考汉律编纂的一部曹

14、魏政权的基本法典。魏律共十八篇,除沿用了汉代九章律的盗律等五篇旧目外,又新增刑名、劫略等十三篇内容。魏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精简“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确立了新五刑制度,标志着肉刑已不再作为法定刑罚列入国家法典,取得了很大的立法成就。 24.晋律:又称泰始律,经司马昭下令由贾充、杜预等十四人对新律进行修订,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次年颁行天下。它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篇章体例结构,共二十篇,总结借鉴了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新增法例篇目,继续精简律令章句,进一步改革刑罚体系,并开创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注解诠释的立法方式。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典,对后

15、世立法活动产生深远影响。 25.北齐律:北齐律即为齐律,是由封述主持历时十余年,于河清三年正式编定的。共有十二篇法典体例,广为后世沿用,并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进一步突出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立法活动中,北齐律立法水平最高,立法成就最大,代表了当时的最高立法水平,堪称此前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结晶,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6.开皇律:开皇律是隋文帝于开皇三年命苏威、牛弘在开皇元年编制的新律的基础上以“去重就轻,删繁就简”的原则改定而成,体现了隋文帝的德治思想。法典编目条例包括名例、卫禁等十二篇五百条。开皇律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并将“十恶”重罪正式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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