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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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毕业论文篇一:3.正文-浅论我国反腐倡廉的法制度建设浅论我国反腐倡廉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历程及基本构架的引介,进进而结合条规执行、司法实践情况及相关法律条文对我国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针对分析中发现的问题从:理顺法规、法律关系,创新补充完善法条,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等个几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思考,并提出了几点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关键词:反腐倡廉 ,法律 ,法规, 制度。引言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1这表明了中国共

2、产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高度重视与鲜明态度。同时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要求,强调要“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通过“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2腐败。”因此,从法学的角度出发,总结分析我国建国六十余年来在反腐倡廉法律、法规等法制制度方面的经验与不足之处,更好的贯彻落实十八大报告中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必须“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的要求,实现用科学发展观指引我国反腐倡廉法律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反腐倡廉法制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

3、义。一、我国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历程及基本构架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国家先后设立国家监察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法律法规,到上世纪六十年代中期我国腐败和廉政法律、法规体制初步建立。3为保证新生人民政权的稳定性,在党领导下全国积极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和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通过这些措施,坚决打击了贪污腐败行为,惩治败以张青山、刘子善为首的一大批腐分子,形成清正廉明、积极向上的良好局面。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实

4、行改革开放政策。改革开放是从集中制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朝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的社会向全方位开放的社会转变的过程,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激发了社会活力。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消极腐败现象。面对新的考验和挑战,中国共产党坚持一手抓经济,一手惩治腐败,开展以打击走私、套汇、贪污、受贿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为重点的专项斗争,设立审计机关,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一批涉及惩处贪腐犯罪行为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腐败和廉政法律法规制度,成功探索出了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反腐败的途径和办法。20实际90年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进入大发展时期。面对新

5、旧体制剧烈变换过程中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情况,中国共产党做出了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的决策,正确领导了干部清廉自守、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反腐败三项重点工作。明确提出:标本兼治,加强作风教育,法制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这一时期制定了一系列强化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反腐败制度建设得到不断完善。在检察机关设立了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提出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一律不得经商等重大决策。并开始推进行政审批、财政管理、干部人事等体制机制改革制度,试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制度。反腐败和廉政法制建设走上标本兼

6、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道路。4进入21世纪,我国把反腐败和廉政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确立标本同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重视犯罪预防的方针,制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法律制度体系这一反腐败国家战略,整体推进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在工作部署上,强调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认真解决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制定完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法规制度,扎实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统筹各方面预防腐败工作。20XX年12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这是中国首次发布关于反腐败的白皮书。白皮书中提到我国

7、在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方面,建立了一套“以中国宪法为依据,制定了一系列反腐倡廉法律法规;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依据,制定了一系列中国共产党党内制度规定,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制度体系”。5从而,形成了我国目前以:一是党组织系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二是政府系统的监察部,三是隶属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机构反贪污贿赂工作局,这三家机构为主的廉政职能国家机构。通过以宪法我国的根本大法为基础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法、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

8、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专门法为根本规程,衔接中共中央制定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等一大批规定,从而形成了我国反腐倡廉法制制度建设的机构法律的基本构架。并在此基础上,大力宣扬廉政文化,推动廉政建设,实现廉政道德的普遍化,从而构成了廉政法律、法规制度廉政道德制度的反腐倡廉“二元体系”的总体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构架。6二、我国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反腐败立法的芜杂、凌乱,不够协调统一据清华大学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任建明的研究成果称:“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仅中央一级发布的具有普遍效力

9、的廉政规则就有450多项。但其中有70%只具有教育功能而无任何处罚措施,有90%是由党和政府制定的临时规定。在政府制定的措施中,多数缺乏长远考虑且具有高度的重复率” 。7此外,我国有关反腐败的法律、法规,常常使用没有明确内涵的模糊语言,显得比较原则和笼统,如不少“规定”、“通知”中有许多“严禁?”、“不允许?”等禁止性规定,却很少有法律后果的设定,对于违法者如何处理没有确定的规定,使执行部门难于具体操作,难免出现或轻或重的后果现象,起不到教育和惩戒作用。尤为重要的是,我国当前缺乏一部起总领作用的反腐败的专门性成文法典即所谓的“廉政总法”或“反腐败法典”这难免会使反腐败立法显得零乱、分散和芜杂,

10、彼此缺乏有机联系,不够协调统一。(二)反腐败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备,没有适时建立相关法律制度西方欧美发达国家在不断完善惩处腐败法律制度的同时,已普遍以法律的形式制定了有关权力制约、行政道德、薪金养廉、公务员财产申报、政务公开、行政程序、权力监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对抑制腐败,净化环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这方面的工作做得的并不好,要么是没有制定,要么是制定了,却没有适时的修订和完善,导致法律、法规建设远远滞后于时代发展的要求,变相使腐败得到了纵容。(三)部分制定出来的法律在规定上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具体体现在1.有些法律条款漏洞多,可操作性不强。如刑法中有关巨额财

11、产不明罪的规定,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打击腐败,使那些不能说明其巨额财产的腐败分子得以严惩。但由于此款罪名的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跟受贿罪与贪污罪的最高量刑死刑无法相比,因而,在实际操作中,此款法律条文往往被腐败分子加以利用,成为其逃避法律严惩的理由和通道。而有些司法机关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压力,也可借这一条款的便利掩盖腐败分子的罪行,一些腐败分子因此得以从轻处罚,这就造成法律对腐败行为的打击不力,甚至纵容了腐败。2.行贿罪的定罪和量刑过宽、过轻。贿赂是双方行为,不论行贿者的主观愿望是什么,其目的都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而且,行贿本身加大了受贿者大搞腐败的动力。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20XX年全国

12、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行贿案件4217件,而同年腐败案件立案则有18464件8,这里行贿案件的查处只占腐败案件的约23%,行贿罪的查处力度显然很弱。而美国法律在处理行贿受贿案件时,贿赂双方所受到的惩罚基本相同。但在我国,法律对贪污受贿的惩处条款相对严密些,而对行贿者的惩处反而宽松,并且每年查处的大量腐败案件中,行贿案件相对为数不多,这对于遏制腐败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3.贿赂犯罪中的对象过于狭窄,我国刑法将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对象限定为“财物”强调腐败犯罪的财物物质性利益特征,忽视了腐败行为带来的其他非物质性利益成为犯罪对象的可能,为很多腐败分子规避法律,找到有利借口,公职人员只要不收受财物,不论采

13、取何种腐败行为,都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其结果必然是放纵了腐败分子,并鼓励其规避法律进行其他的腐败活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不以财物为对象的贿赂行为。例如:如免费提供住房装修、出国旅游、出国留学、待购奢侈品等等。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并不仅仅取决于财物的金额,有时接受非物质性的不正当利益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影响更为恶劣。4.以犯罪数额确定腐败犯罪的定罪和量刑的基本标准,缺乏科学性。第一,确定5000元作为量刑起点不仅没有科学依据,还会使人们产生一种错觉,即一定数额的贪污贿赂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第二,犯罪数额作为一个全国统一通用的标准,虽然从形式上看,是一个平等的定罪量刑标准,但却掩盖了实

14、质上的不平等,在实践中完全可能出现贪污贿赂10万元与贪污贿赂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最终量刑结果一样的可能。另外,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经济收入和待遇差距很大,如果用同一个标准来衡量犯罪与刑罚,这也是一种在法律面前不平等的表现。此外,用一种固定的数额模式来衡量过去、现在和将来也是不严肃的,作为一部国家制定的法律,刑法的稳定性是十分重要“因此法律应该着眼于对犯罪行为的性质上的否定而将量的把握留给司法机关,如此才能体现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也才能体现法律的强制性”。9三、完善我国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建议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完善我国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应从一下几方面进行考量及着

15、手:首先统筹好各个层次、各个部门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度设置的关系,既要重视反腐倡廉根部门专法的建设,又要重视反腐倡廉基本法规和具体规章制度的建设;既要重视实体法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要重视程序法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要重视工作层面的法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要重视生活层面上的法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形成反腐倡廉法律法规的创新性体系,进一步完善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增强法条的可操作性,设立反腐败总法势在必行。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敢于创新,大胆创新,善于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对现行的繁芜的各种法规要结合工作中的新经验、研究新情况、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去芜存菁。同时,做到坚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规

16、相衔接,发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整体效能。其次,又要善于借鉴国外和其他部门的有益做法,结合好自主创新和吸收借鉴的关系。例如:“立足本国国情,通过立法设置隶属于最高行政机关的总反腐败机构并加强其职能建设、建立高效廉洁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大廉政教育力度、以立法的形式加强政府和社会组织内部监督、拓宽监督渠道,严厉惩治腐败行为、实行激励机制等综合措施。”10等等有益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权力制约、行政道德、薪金养廉、公务员财产申报、政务公开、行政程序、权力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再次,应加强反腐败法律制度的研究工作。对刑法、公务员发、预防职务犯罪法等与反腐倡廉工作密切相关的专门法律制进行适当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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