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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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1)行政权力公开表编码名称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受理条件申请新建标准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考核:

2、1)科学合理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2)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进行有效溯源,并取得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3)计量标准应当经过试运行,并考察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及稳定性;4)完成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填写。其中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和稳定性考核、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以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等内容的填写应当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有关要求;5)环境条件及设施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要求,并按照要求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和控制;6)每个项目配备至少两名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7)建立计量标准的文件集。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的单位应当使计量标准持续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具备以

3、下条件:1)保证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溯源;2)按规定进行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3)按规定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4)及时更新计量标准文件集中的有关文件。是否收费计量标准考核费:600元/证,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10元/证。办理期限全程办理时间3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全程办理时间35个工作日办理部门南通市海门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科办理地点海门市海门镇公园巷99号联系电话0513-82205209办理流程图见流程图服务指南一、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的除最高等级以外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2、授权建立的专项计量站的计量标准;3、乡镇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计量标

4、准;4、由海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二、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申请新建标准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考核:1)科学合理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2)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进行有效溯源,并取得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3)计量标准应当经过试运行,并考察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及稳定性;4)完成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填写。其中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和稳定性考核、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以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等内容的填写应当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有关要求;5)环境条件及设施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要求,并按照要求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和控制;6

5、)每个项目配备至少两名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7)建立计量标准的文件集。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的单位应当使计量标准持续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具备以下条件:1)保证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溯源;2)按规定进行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3)按规定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4)及时更新计量标准文件集中的有关文件。三、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一)新建计量标准需报送的材料:1、开展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检定活动的(企业最高标准除外),要有江苏省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规划批文;2、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两份和电子版(按规定格式)一份;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4、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

6、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5、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6、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7、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8、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二)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需报送的材料: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两份和电子版(按规定格式)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5、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

7、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8、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消)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四、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和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

8、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829号、苏财综200811号):计量标准考核费:600元/证,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10元/证。五、 行政许可的程序、法定期限(一)申请申请单位报送第三项所列材料(二)受理主持考核的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确定是否受理。1、符合要求的受理,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2、材料数量不全且在近期内可补正的要求补正材料,发出行政许可申请

9、材料补正告知书; 3、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退回申请材料;4、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三)考核评审主持考核部门受理考核申请后,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1、考评任务下达后,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申请资料发送至考评单位或考评组;2、考评员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执行考评任务,并给出考评的结论和意见;3、考评单位或考评组组长以及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考评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完毕的考核材料报送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完成时限:计量标准的考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包括整改时间,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完成。(四)审批1、主持考核部门根据考评的结论和意见及组织考核部门复核结果,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批准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确认考核不合格的计量标准;2、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五)审核发证1、对于审批合格的,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定期向社会(上网)公告;2、对于审批不合格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其不合格的原因,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考核单位;3、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常见问题解答1.国家质检总局门户网()查询;2.江苏质监信息网()查询。监督电话0513-82212338外网在线办理链接暂无 (2)外部流程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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