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性改革与寿险公司的市场定位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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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性改革与寿险公司的市场定位胡秋明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内容摘要 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性改革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养老金制度整体结构的调整,二 是政府主导下的公共养老金计划运行机制的转变。基于部分 OECD 国家经验数据的回归分 析, 国家公共养老金计划的保障水平与寿险深度之间具有高度负相关性。 立足于我国养老金 制度改革的具体实践和未来走向, 寿险公司应及时调整其在养老保险市场中的定位, 包括谋 求参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及个人账户积累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 积极参与 企业年金市场开拓, 充当企业年金基金的法人受托机构; 以及调整寿险产品定位, 大力开拓 城镇和农村商业养

2、老保险市场。关键词 养老金制度 (pension system 企业年金 (occupational pension 寿险公司 (life insurance corporation伴随着养老金制度结构性改革进程的推进,寿险公司在老年经济保障领域中的地位日 益凸显; 养老金制度结构性改革的政策取向, 客观上要求寿险公司调整其在养老保险市场中 的定位。本文将立足于国际国内养老金制度结构性改革的具体实践和未来走向,通过对 OECD 国家经验数据的实证分析, 揭示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性改革与商业人寿保险发展之间的 关联性, 并进而分析我国寿险公司如何适应养老金制度结构性改革的现实需要, 及时调整其 在养

3、老保险市场中的定位, 充分发挥自身所具有的产品开发、 资产管理、 客户服务以及精算、 销售等方面的优势。一、国际养老金制度结构性改革的具体实践及其政策取向西方国家养老金制度改革肇始于 20世纪 80年代初期。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给 传统的现收现付的公共养老金计划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加之 1970s 中后期以来 西方国家宏观经济普遍不景气, 国家财政难以承受日益膨胀的公共养老金支出, 各国开始关 注于养老金制度的改革。改革的初期,主要是实施一些“开源节流”的调整措施,比如提高 法定退休年龄、 延长享受全额养老金所需要的缴费年限、 延长计算养老金待遇所需的收入基 数的时间段、 提高

4、缴费率、 降低公共养老金计划的收入替代率、 降低养老金指数化调整的系 数等。进入 90年代,出于增加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性、促进养老金制度在缴费和受益之间 的公正性及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 西方各国开始探索养老金制度结构性改革的途径。 在世界 银行、 IMF 等国际机构的强力推动下,拉美各国、东欧经济转型国家及其他亚、非发展中国家也相继着手进行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性改革。 一时之间, 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性改革大有演变 为一种国际潮流的趋势。 深入认识和准确把握养老金制度结构性改革的具体实践及其政策取 向, 应着重于两个层面来理解。 其一, 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性改革强调养老金制度整体结构的 调整; 其二,

5、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性改革集中体现为政府主导下的公共养老金计划运行机制的 转变。(一养老金制度整体结构的调整即调整政府主导下的公共养老金计划的待遇水平,改变公共养老金计划在老年退休收 入中 “独占鳌头” 的局面, 引导和鼓励发展各种私人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 将构建多支柱养老金制度体系作为制度改革的目标。 多支柱养老金制度体系一般包括三个支 柱:第一支柱:政府集中管理、 通过政府一般税收收入融资或企业与个人缴费融资的强制性养老 金计划,一般覆盖全体国民或居民,提供最低的退休收入保障,起预防老年贫困的作用。养 老金受益资格往往基于国民权或居民权来确定, 或者是基于受益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查

6、的基础 上来确定。 养老金给付通常按两种方式计发, 一种是向所有满足资格条件的老人按均一比率 发放养老金, 比如英国的基本养老金计划, 政府向所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国民或永久居民提供 均一比率的养老金 (the flat-rate state pension,而不考虑受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而澳大利亚 的公共退休金计划, 政府事先确定一个均一比率的养老金待遇标准, 然后基于受益人的家庭 经济状况审查的基础上来发放。 另一种则是以受益人就业期间的工薪收入为基数来计发养老 金。也就是说,受益人就业期间的工薪收入水平越高,则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也越高。为了 体现社会公平的目标, 有的国家针对基本养老金计划的

7、收入替代率指标, 建立了一种收入再 分配机制。 具体而言, 受益人就业期间的工薪收入基数越大, 则基本养老金计发适用的收入 替代率就越小。 比如美国, 随受益人就业期间的工薪收入基数的增加, 计算养老金时适用的 收入替代率相应地由 72%下降为 24%;而另一个国家瑞士,其基本养老金收入替代率 的调整范围是 100%至 33%。第二支柱:私营化分散管理、 引入个人账户、 实行基金积累制的强制性或自愿性养老金计划。 相对于第一支柱养老金计划在多支柱养老金制度体系中的主导性作用, 第二支柱养老金计划 常常被称为补充性计划。 事实上, 随着养老金制度结构性改革进程的推进, 第一支柱的国家 基本养老金

8、计划在萎缩, 第二支柱养老金计划在养老金制度体系中的作用日益增强, 将第二 支柱养老金计划称为补充性计划已不太适宜。表 1列示了 OECD 国家养老金计划的类型分 布。就 OECD 国家而言,有 10个国家建立了强制性的第二支柱养老金计划,其中有 4个国家允许“合约退出” 强制性养老金计划,并且,大多数国家都鼓励自愿性养老金计划的发 展。第三支柱:各种自愿性养老储蓄计划, 比如商业寿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养老保险产品, 美国的 个人退休储蓄账户(IRA , 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也属于此范畴。表 1 OECD国家养老金计划的类型第二支柱的养老金计划第一支柱的养老金

9、计划强制性养老金计划 允许“合约退出”的养老金计划自愿性养老金计划提供均一比率的国 家基本养老金计划 丹麦(按均一比率发放芬兰澳大利亚(SGB 日本(EPI 英国(SERPS 加拿大、丹麦 爱尔兰、新西兰 荷兰与就业期间工薪收 入挂钩的基本养老 金计划 法国韩国瑞士瑞典希腊(TEAM 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 美国、法国、意大利 卢森堡、葡萄牙 韩国、瑞典、瑞士说明:除丹麦外, 其余各国的强制性第二支柱养老金计划的缴费与受益均与就业期间的工薪收入相挂钩; 澳大利亚 SGB 即指 Superannuation Guarantee Bill,日本 EPI 即指 Employee Pension

10、Insurance,英 国 SERPS 即指 State Earnings-Related Pension Scheme.(二政府主导下的公共养老金计划运行机制的转变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性改革,一方面表现为政府主导下的公共养老金计划在多支柱养老 金制度体系中的地位下降、 责任缩减, 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公共养老金计划的运行机制发生了 一系列转变。具体而言,公共养老金计划运行机制的转变主要体现在下列一些方面: 1. 增加预提资金积累,即融资机制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基金积累制或完全基金积累制转变, 以此来缓解人口老龄化给养老金制度造成的压力。 支持改革的人相信, 增加养老金计划的预 提资金积累, 能够提高一

11、国的国民储蓄率, 如果辅之以有效的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机制, 能够 促进一国经济增长。 2. 公共养老金计划的给付结构由待遇确定型(即 DB 计划, Defined Benefit Plan部分或全 部向缴费确定型(即 DC 计划, 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转变。传统的 DB 计划,缴费与 受益之间的关联性不明显, 逃避缴费的现象屡禁不止, 制度本身的运行效率不高; 而基于个所谓 “合约退出” , 就是说只要雇主能够证明他们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满足政府规定的一些基本要求,则 允许雇主不参加国家强制性养老金计划,而自行举办职业年金计划。关于养老金计划的现收现付制与基金积累制的

12、经济效应比较,尽管有大量的研究文献,但尚缺乏强有力 的实证研究来证明现收现付制确实有损于国民储蓄率,也同样缺乏强有力的实证研究来证明基金积累制确 实能有效提高国民储蓄率。见 Peter R.Orszag and Joseph E.Stiglitz: “Rethinking Pension Reform: Ten Myths about Social Security Systems”, New Ideas about Old Age SecurityToward Sustainable Pension Systems in the 21st Century, the World Bank, 2

13、001人账户基础上的 DC 计划, 增加了养老金计划的缴费和退休待遇之间的关联度, 极大地调动 了企业和职工缴费的积极性,提高了公共养老金计划的运行效率。同时,引入个人账户,明 确职工本人对个人账户积累基金的所有权,增加个人对积累基金投资运营资产组合的选择 权, 一则客观上切实降低了养老基金管理机构所承受的投资风险, 二则也迎合了日益盛行的 个人主义的价值取向。3. 引入私人部门管理运营积累的养老基金,并实施多样化的资产组合。长期以来,公共养老 基金是由公共部门集中管理的,并将投资渠道严格限制在政府债券或银行存款等安全性高、 收益率低的项目上。 统计数据表明, 这种管理模式使积累的养老基金保值

14、增值乏力, 在某些 年度积累基金的投资收益率甚至为负。 (世界银行, 1996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性改革,养老 基金的积累规模必将不断扩大, 客观上要求提高积累基金投资运营的效率。 借鉴智利私营化 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成功经验, 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养老基金私营化管理的途径。 一方面 是引入市场私人部门管理运营养老基金, 比如成立专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 或者是以信托 的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投资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管理运营养老基金; 另 一方面是扩大养老基金投资资产组合的选择范围, 逐步放开养老基金投资股票、 企业债券的 限制, 并允许养老基金进行国外投资, 以求得在更广的范围内分

15、散投资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 支持改革的人认为,养老基金的市场化运营,将有助于推动金融创新、培育市场主体、提高 政府监管水平。 而且, 养老基金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 一方面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长 期而稳定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作为重要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将有 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值得一提的是,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性改革常常被称为养老金制度的“私营化”改革。 究其原因, 主要是养老金制度结构性改革后, 私人养老金计划及私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 在养老金制度体系的作用得到了极大地加强。 事实上, 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性改革并不等同于 政府责任从老年经济保障领域的完全退出, 只

16、是政府责任一定程度的退出, 或政府承担责任 的形式和途径发生改变。 另一方面, 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性改革突出了职业年金计划和个人储 蓄性养老金计划的作用, 减少了退休劳动者对政府公共养老金计划的依赖, 以强调和充分发 挥劳动者自我积累和自我保障的意识。二、养老金制度结构性改革与商业人寿保险发展之间的相关性基于部分 OECD 国家经 验数据的实证分析至此,我们认识到,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性改革首先体现为作为第一支柱的国家基本养 老金计划的缩减, 以及作为第二支柱的职业年金计划和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的扩展。 寿险公司是养老保险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 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性改革对商业人寿保 险的发展又有何影响呢?直观地看来, 在保险资源空间一定的情况下, 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 的保障程度及覆盖范围与商业人寿保险发展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 也就 是说,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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