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监局信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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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质监局信访制度篇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调解实施办法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调解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市质监系统行政调解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市局或区县局)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纠纷和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争议,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

2、对争议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第三条 行政调解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者调解结果。(二)合法原则。调解的方式、内容和结果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三)公平公正原则。在行政调解中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调解机关在调解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中立、公正的原则,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四)效率原则。行政调解应当简便、快捷、高效,鼓励采取既灵活多样又诚信规范的方式化解矛盾。(五)保密原则。除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当事人共同要求或者均表

3、示愿意采取公开调解,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参加调解活动的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第三人在调解活动中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第四条 下列争议纠纷可以进行行政调解:(一)产品质量纠纷。属于产品质量法第四章、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以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调整范围,因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争议。(二)计量纠纷。属于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调整范围,因计量器具准确性所产生的纠纷。(三)行政复议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调整范围,因自由裁量权、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产生的行政复议争议。(四)信访纠纷。属于信访条例受理范围 ,可以采用调解方式解决

4、的事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其他纠纷。市局或区县局在工作中发现有关行政争议,或者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第五条 下列争议纠纷,行政调解机关不予受理、调解:(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二)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决的;(三)已经信访复核的;(四)已经复议决定的;(五)已经行政调解完毕,相对人就同一纠纷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的;(六)其他行政机关、调解组织已经受理调解或者已经作出行政调解决定的;(七)一方当事人、第三人拒绝调解的;(八)涉嫌犯罪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调解处

5、理的其他争议纠纷。第六条 各区县局应当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市局法规处负责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具体负责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市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信访调解;市局计量处负责指导、协调计量纠纷调解;市局投诉举报中心负责产品质量申诉的受理、转办。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行政复议以外的其他行政调解工作。第二章 行政调解程序第七条 市局、区县局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提出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的,受理调解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

6、况和请求事项、主要事实、理由、申请时间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市局或者区县局依职权提出的,应当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相对人、具体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二)当事人与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三)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与市局或区县局的行政管理职能有关;(四)相对人、第三人同意调解。第九条 凡符合调解条件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内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明确调解时间、地点和调解主持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政调解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调解机关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第十条受理机关受

7、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及调解人员、记录人员的身份,核对当事人身份,询问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第十一条 行政调解人员和记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本人与该纠纷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二)本人与该纠纷有利害关系的;篇二:北京市信访条例:/免费发布法律 咨询请 点击/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北京市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保障信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信访条例和其

8、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信访请求,是指信访人向本市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本条例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本市国家机关依法受理的信访请求。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

9、市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国家机关处理信访请求,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第五条 本市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三)有关的国家机关、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相互配合;(四)方便信访人。第六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工作分工负

10、分管责任。第七条 国家机关应当将通过信访渠道收集的信息纳入决策评价体系,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导致信访事项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政策等手段和教育、协调、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第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第九条 本市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对排查出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社会矛盾和纠纷,采取疏导、协调、交办、督办、工作建议等方式予以化解。国家机关发现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

11、第十条 本市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会商、协调、督查等方式,研究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免费发布法律 咨询请 点击/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本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负总责。本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兼顾单位利益、职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主动排查、妥善处理本单位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积极协助国家机关做好涉及本单信访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第十

12、三条 国家机关可以聘请律师、心理咨询师、相关领域专家、社会志愿者,为信访人和国家机关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信访工作需要,组织律师采取多种形式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本市信访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三)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四)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五)要求对姓名

13、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二)提出的信访请求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四)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

14、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处理信访请求;(二)办理信访事项;(三)协调、督促检查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提出改进工作、追究责任的建议;(四)提供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免费发布法律 咨询请 点击/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指导、

15、督促、检查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本机关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二)本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五)实行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的机关,公开接待日的安排;(六)其它方便信访人的事项。信访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过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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