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孕妇实施终止妊娠手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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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孕妇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篇一: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卫生局对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三、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四、妊娠 14 周以上的孕妇,属政策外怀孕要求终止妊娠的,须经街道办事处计

2、生办审批;属政策内怀孕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经人口计生局审批。开具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孕妇持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手术。五、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经医生、育龄妇女本人双方签字后方可进行。六、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卫生局,并同时抄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篇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制度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制度为了本院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

3、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现住院手续 ,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经医院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手术。四、实施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手术,需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凡实施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手术,必须查验相关证明并登记。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按如下规定进行:1、不符合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乡、镇或是街道办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2、孕妇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及县级以上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3、属于医学需要做性别选择

4、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篇三:终止妊娠管理制度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一、禁止非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二、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孕妇不得终止妊娠,因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很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以上四种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区计生局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鉴定意见和社区计生部门出具的介绍信。三、符合“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区计生委出具的证明。四、在

5、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时,必须查验本人身份证、省卫生厅批准并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终止妊娠医学鉴定意见和县计生委出具的行政介绍信。五、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证明外,还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六、终止妊娠手术时应做好终止妊娠手术资料登记,并将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同手术病历一样存档。七、在开展为孕妇检查、接生、终止妊娠、取环等业务时,需查验相关证明,接生时验孕妇生育证明;取环时查验乡计生办介绍信,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查验身份证、相关的医学意见和计生部分出具的行政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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