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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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通报制度篇一:督查工作制度督查工作制度为促进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监督各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根据上级有关加强督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一、总体原则围绕本系统工作中心和上级领导机关及本部门重要工作部署,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地开展督促检查,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二、组织领导成立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组长、副组长及办公室;办公室具体承办,负责督查的日常工作。三、工作职责(一)办公室为督查工作主管部门,基本职责是:1、建立健全督查工作规章制度,规范督查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流程。2、负

2、责督查工作立项、分解、登记,按事项类别分别向本机关有关部门下达督查任务。3、组织、指导、监督本部门的督查工作。4、根据下属各职能部门反馈的督查工作情况编发督查通报,或向本部门领导作专题书面汇报。5、做好督查资料的整理、归档及保管工作。(二)各职能部门为督查工作的实施部门,基本职责是:1、对本部门需要督查的事项制定督查方案,提出拟办意见和时限等具体要求。2、填报督办审批事项,向其主管领导和办公室呈报本部门督查事项。3、根据办公室下达的督查事项通知组织开展督查工作。4、根据办公室下达的督查事项问题整改通知,督促或指导被督查单位进行督查事项整改。5、在规定时间内向办公室反馈本部门开展督查或整改的情况

3、。6、及时向办公室报送督查资料。7、完成其他需要办理的督查事项。四、督查任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有:(一)上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文件和上级会议决定中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二)上级领导工作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三)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重要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重大决定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四)本级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五)年度重要工作目标和阶段性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六)领导调研时,基层机关部门和群众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的办理情况。(七)重要信访案件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八)社会新闻媒体以及本部门内部媒体反映的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4、。(九)有关部门来电、来函征求意见、会签文件的办理情况。(十)本部门安排布置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十一)下级部门请示答复的办理情况。(十二)其他需要列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五、督查程序凡列为督查的事项,一般应按督查立项、分办、承办、督办、反馈、审核、通报、整改、归档的程序进行工作。(一)立项。督查部门根据督查工作范围,对需要督办的事项,需认真填写督办事项,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建议后,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定。(二)分办。经审定的事项,督查部门应及时将督办事项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需要多部门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向相关单位提出协办要求。(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办事项通知后,应

5、按督办要求尽快落实。督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综合协办部门意见后统一办理。牵头部门应向协办部门提出明确的协办要求和时限,督促协办单位按时回复;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按时回复协办意见。(四)督办。督办事项下达后,督查人员应采取督查调研、明查暗访、组织协调、跟踪检查、实地督查、电话、发函等多种形式进行督查。做到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五)反馈。督查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反馈。由办公室负责的督办事项,应及时跟踪督办事项办理情况;由其他部门承办或牵头督办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将督办情况报送办公室。各类督办事项的办结时间确认标准如下:1.上级交办事项、有关部

6、门征求意见或会签的文件,以局领导审定或局正式发文的时间为准。2.本部门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以向领导正式签报的时间为准。3.下级机关请示需要书面答复的,以向来文单位答复的时间为准;不需要书面答复的,以电话沟通、说明情况的时间为准。4.其他事项,以向申请方作出答复的时间为准。(六)审核。督查部门对承办单位反馈的办理结果要认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七)通报。督查事项完结后,应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办公室根据承办或牵头部门报送的情况报告,编发督查通报。通报内容应包括督查事项、督查方式、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建议及要求等。(八)整改。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办

7、公室下发督查事项问题整改通知,对被督查单位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建议和要求。整改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并如实报送督查事项问题整改情况,未整改的,要说明理由。(九)归档。对经审理符合办理要求的督办事项予以核销,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有关资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六、督查方式(一)由办公室将督查事项进行分解,按不同职能分别通过纸质督查单、电子督查单、文件等形式下达有关部门,明确责任人,并提出办结时限,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楚,承办及时。(二)各督查承办部门应采取以下形式开展督查工作:1、听取被督查单位专题汇报。2、召开专题座谈会和专题调研会。3、查阅有关制度、文件、会议和学习记录、报表资料、登记

8、薄等。4、深入基层和群众调查,必要时可进行暗访。5、通过电话督查。6、其他实地督查形式。(三)根据决策实施的具体情况,督查人员要经营进行督查调研。采取开座谈会、听情况介绍、深入基层(或承办单位)抽查等形式,及时了解掌握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推动工作落实的建议。对一些重大、紧迫事项,办公室应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协同承办或牵头部门实地督办,提高督查效率。七、工作要求(一)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一级督查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情况特殊的,上级机关可以越级进行督查。(二)凡督查事项,原则上都应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督办要求、完成时限、承办(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及责任人。(三)督查时限

9、要求。督查立项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承办单位必须按时限要求办结。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及时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完成时间,经承办单位分管领导核准后报督查部门确认,对上级和本级局领导重要交办件的延期,应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对需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总的时限要求由牵头部门负责确定。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篇二:中心领导班子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中心领导班子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加强工作沟通,紧密协调配合,创建团结高效型领导班子。根据*公司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通报的范围中心领导班

10、子成员、中心办公室主任二、通报的内容1、上级的重要批示和要求,上级领导检查工作的内容和安排。2、党政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重点工作的检查落实情况。3、各自分管的工作重点、难点和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4、教学管理、后勤保障、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情况。5、安全和较大的突发事件及采取的措施、处理意见。6、近期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和倾向性反映。7、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情况。三、通报的主要形式1、会议形式,通过召开中心党委会、主任办公会、中心组学习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形式,互通重要工作情况。2、相互沟通形式,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落实沟通制度,坚持经常碰头、沟通协调、统一认识、消除分歧,

11、遇有紧急情况要及时碰头。班子成员之间可通过汇报、磋商、谈心、沟通等形式,相互通报分管的工作情况。3、书面形式,通过OA、邮件、信息、会议纪要等形式互通重要情况。四、通报制度1、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在工作中要经常互通情况,及时将上级及中心的重要工作情况向班子成员通报,使每位班子成员了解近期工作全面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2、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坚持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主要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班子成员执行通报制度的情况。由于没有及时通报而贻误工作,造成较大影响后果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篇三:几日报告制度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

12、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公司形式;变更业务范围;变更5%以上的股权;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变更法人;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

13、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交易所应当将

14、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易所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交易所股东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交易所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易所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

15、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一)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二)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灭失的,期货公司应当在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领。期货公司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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