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发展金融业优惠政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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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地发展金融业的优惠政策2011年06月13日 2【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1【陕西省鼓励金融业发展的优惠政策】2【武汉出台6项优惠政策加快金融业发展】2【南京市出台优惠政策加快金融业发展】3【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4【北京市朝阳区关于促进北京CBD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5【上海浦东新区鼓励金融业发展的优惠政策】7【江苏省无锡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7【浙江省金融业支持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10【浙江省关于金融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11【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16【深圳市金融业投资优惠政策】18【重庆市

2、金融业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20【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经济加快发展,鼓励境内外企业来本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大力发展金融业,制定本政策。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境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唯一法人机构。外国跨国公司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在本市设立的地区总部,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三)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四)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

3、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五)实行统一核算,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本条规定的外商管理性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第三条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第四条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享受本市企业的同等

4、待遇。第五条总部或地区总部引进外省市和出国留学人员及外方高级管理人才,需解决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的,可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予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其子女入园、入学可享受相应的待遇。第六条总部或地区总部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税前扣除并免征个人所得税。总部或地区总部职工按照不超过其工资总额15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七条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于境外、国外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八条对金融企业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置

5、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第九条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返还营业税;自盈利年度起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第十条在2010年底前,金融企业向本市中小企业、个人和农户发放贷款和扩大集合信托规模,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市财政资助15万元。第十一条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

6、,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奖励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2010/03/02)【陕西省鼓励金融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融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内的,奖励20万元;融资额1-2亿元的,奖励30万元;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奖励40万元。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奖励在陕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根据注册资本情况,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二、建立金融业发展激励机制,设立陕西省金融发展贡献奖和金融创新奖,奖励对我省金融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金融创新方面取得显着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奖励对陕西金融

7、业发展和创新有重要作用的研究成果。三、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解决资本市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的各项支出。四、实行上市融资激励。凡我省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按其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下同)情况予以奖励:融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内(含1亿元)的,奖励20万元;融资额1-2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30万元;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奖励40万元。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股东认购部分)的0.2%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40万元。以上奖励的实施范围是我省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和实现再融资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省属企业的上市奖励资金在省级上市扶持资金中列支,市属企业的上市奖励资金由省级、市级上市扶

8、持资金各负担50%。五、陕西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以及奖励等支出。六、省政府组织的金融业重大课题调研和研讨费用等有关支出。七、其他用于支持地方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支出。(2010/05/28)【武汉出台6项优惠政策加快金融业发展】在江汉区召开的“加快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暨武汉金融发展报告20072008出版座谈会”上,市金融办负责人公布了市政府关于促进武汉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该意见确定了6项资金奖励或补贴标准,最高奖励为1000万元。这6项资金奖励或补贴标准分别是:对新设或迁入武汉市的金融机构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为1000万元。对新设或迁入武汉市的金融机构

9、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为300万元,未满3年不得转让出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房租市场指导价格每年给予30%的补贴。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为新设或迁入我市的金融机构购置、租赁适合的办公用房提供便利条件。对新设或迁入武汉市的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由市级财政部门参照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自盈利年度起3年内,由武汉市级财政部门参照实际缴纳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在武汉任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由武汉市级财政部门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

10、补贴,补贴期为3年。金融机构引进或聘用高级管理人员,需解决武汉市常住户口或我市居住证的,经市人事、公安部门审核批准,按政策解决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居住证。其子女需在义务教育学校入学的,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负责协调安排。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出国及赴港澳申请,市外事、公安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在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后予以优先办理;同时为金融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申请1至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或居留许可证提供便利。 (2008/06/07)【南京市出台优惠政策加快金融业发展】根据近日召开的南京市金融工作会议,南京首次确立“金融强市”战略,且提出打造“华东地区重要区域金融

11、中心”的目标。对此,南京市政府第一时间出台“1+4”政策,就加快南京金融业的发展,以及资本市场融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创业投资体系建设、河西金融积聚区发展这4个方面,出台利好政策。每年2000万鼓励企业上市未来3年,南京力争新增上市公司30家以上、上市公司再融资15家以上,实现股票融资总额400亿元以上;债券、基金、资产证券化等其他资本市场融资额150亿元以上(其中,产业投资基金力争100亿元、创业投资资金30亿元)。据此,南京市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全市资本市场融资工作的实施办法,未来3年内,市本级每年安排1000万元,建立资本市场融资专项引导奖励资金。此外,融资企业所在区县或三大国家级开发区同时

12、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奖励,也就是说,每年有高达2000万人民币的资金,用于鼓励企业上市,尤其是科技企业。这样的政策将极大消化中小企业的上市成本。最大力度扶持担保机构一名中小企业老板要融资,如果他的厂房是租的,甚至设备也是租的,在现行制度下,想找银行贷款肯定行不通。这个时候,担保公司往往能够解决他们的烦恼。如果南京拥有数量众多、实力雄厚的担保公司,对于迫切需要创业资金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这也是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出台的原因之一。南京在对担保业的扶持,除了南京市政府继续每年安排3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对纳入市重点扶持范围的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支

13、持外,还扩大了对担保机构的扶持范围。例如为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留学归国人员创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公司,将得到年累计担保额2%的业务补贴等等。据悉,南京对于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已经在国家大政策的基础上“放宽到了极致”。专设2亿“风投”引导基金据介绍,目前南京地区仅有15家创业投资(即风险投资)机构,其中在市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是6家,现有的规模和资本容量都太小,还不足以对南京市的成长型企业带来太大的推动。在南京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全市创业投资发展的实施办法中提出,将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为2亿元。这笔钱的用法十分灵活,可以以股权的方式,直接投给创业投资企业,也可以投资给“风投”投资的上市

14、企业,还可以委托基金公司进行投资。金融企业进河西就给钱南京要打造华东地区的金融中心,自然要建立自己的金融集聚区,这个区域就在河西。南京市政府此次也下发关于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专项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提出到2010年,全市继续每年统筹安排5000万元,用于补助进河西的金融机构;补贴金融机构在河西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以及对总部在河西的金融机构高层给予租房补贴。(2009/06/10)【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按照中共北京市

15、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的要求,提出促进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一、适用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又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股权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二、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三、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四、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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