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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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权资本制度篇一:公司资本制度什么是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形成的关于公司资本运作的一系列概念网、规则群与制度链的配套体系。前者侧重于研究出资、资本的增减与资本的退出三个方面所涉及的问题。而后者,则不仅包括了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而且还涉及到资本的转化、公司利润的分配等方面的问题。公司资本制度的分类由于公司资本对公司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保护债权和交易安全,各国公司立法都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范,对公司资本形成各具特色的规定。西方国家目前已经形成的有法定资本

2、制度、和折衷资本制度三种。法定资本制又称为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因法定资本制中的公司资本,是公司章程载明且已全部发行的资本,所以在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资本时必须履行一系列的法律手续,即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足,只需认缴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缴的部分可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随时认缴,不必经股东会决议,也无需变更章程。折衷资本制,又称为认可资本制或许可资本制,是指公司资本

3、总额在公司设立时仍由章程明确规定,但股东只需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数额,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限内发行,其发行总额不得超过法律限制的资本制度。折衷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新型资本制度,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三种公司资本制度的优劣 一般认为法定资本制具有确保公司资本真定、可靠,从而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优点;但比较僵化,从而影响公司的效益。授权资本制则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容易造成公司滥设和公司资本虚空;同时,将新股发行权赋予董事会,对股东利益的保护欠缺周全。折衷资本制吸收了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优点,而克服了两者的弊端,被看作是一

4、种更具优越性的资本制度,并且被认为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完善的发展趋势。公司资本的原则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并保障交易安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确认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所谓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成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且必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即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应保持与其出资额相当的财产。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即不能随意改变,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增资、减资。 公司资本的三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它的基本出发点都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以及公司自身的发展。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

5、特点我国法律对公司资本问题的规定比较接近法定资本制,但又与大陆法系的法定资本制不完全相同,从而构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公司资本制度。其特点主要有:1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资本制度不同。主要表现在一下几方面:a法定的注册资本概念不同。b股东出资的方式不同2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也有差异。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的区别,不仅表现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及资本筹集方式上,还表现在公司增资条件及程序的规定上。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立法时,对公司资本制度也作出了上述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公司法出台后,仍不断有股东虚假出资、虚假注册资本、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甚至利用公司登记诈骗等

6、行为出现 。这其中固然存在多种因素,但从立法的角度看,公司法本身存在的缺陷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我国现行公司法缺乏一套严实的防范和处罚措施来保证其立法意图的实现。具体表现在:仅在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非现金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以现金出资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格时,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实际上,此类情况较为普遍。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在办理设立登记虚报注册资本,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出资金。公司法规定,办理设立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虚假

7、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发起人或股东承担补交注册资本的责任。但此种责任是否是连带责任,公司法规定的不明确。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同时又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债权人能否直接向该股东请求清偿,清偿的范围有多大,公司法均没有规定。对股东抽逃出资的预防措施不够。公司法对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限制性规定过于简单,存在疏漏。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首先, 确立折中资本制。鉴于公司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内外资企业和公司公平竞争的需要及对外开放加入WTO的要求,公司法修订时应改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为折中资本制,具体可规定:公司章程记载的资本总额为设定资本,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设定资本之内一次或者

8、分次发行股份。公司成立时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设定资本的四分之一。如此规定,只要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在设定资本范围内发行股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的需要随时要求股东交纳未缴足的股款,同时每次增加资本无须经过变更章程、召开股东会等复杂的程序,从而减少筹资成本,有利于社会资本的有效运行和公司的发展。其次,完善发起人和股东对公司资本不足额补缴的连带责任。一方面,在实行法定资本制或折中授权资本制的国家,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一次缴清不低于注册资本法定最低限额的资本,是公司成立的必备法律要件,也是股东对公司的义务。因此,当公司成立后发现注册资本不足时,公司法一般规定股东对此不足额应向公司承担补缴责任。我国公司法中关于

9、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以非货币出资造成公司资本不足时的连带补缴责任应扩展适用于股东以货币出资的情形。另一方面,目前,大多数国家企业立法规定了发起人的义务,这种义务也包括对公司资本不足额的补缴义务。如此,通过加重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使其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依法履行义务,防止发生公司资本不足。与外国企业法规定相比,我国公司法没有专门在发起人对公司资本不足额的连带补缴义务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公司法修改时应增加这方面的规定。再次,引入“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强化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时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普通法系国家的司法判例开始抛开公司的法人人格不顾,“揭开公司面纱”,直接追究有关股东的责任。我国

10、公司的发展时间虽不长,但如前所述,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导致资本不实是一个相当普遍的问题。对此,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无能为力,因为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确立了法人和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制度,从而达到保篇二: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新规定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新规定道和律师事务所 丁钦20XX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法将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作了较大的修改,本文主要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方面予以介绍和评价。一、公司资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资本,是依照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的总和。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开展生产经

11、营活动的基础,是公司对外承担经济责任的基础,因此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制度。它涉及了公司在资本的形成、资本的维持和资本的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实践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 ,是指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在公司设立时全部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认足;在公司成立后,如果要增加资本必须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法定资本制的核心是资本三原则,即(1)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一次性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2)

12、资本维持原则, 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法定资本制注重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性,目的重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确保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将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章程,但不要求发起人一次全部缴足,发起人只需认缴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对于未认缴的部分可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随时发行,而不必经股东会决议,也无需变更公司章程。授权资本制降低了公司设立要求,简化了公司的设立条件,目的在于为投资者投资提供便利条件,同时也可以避免在股本全部发行后未全部利用时可能导

13、致的资金闲置和资源浪费。折衷资本制是前两者的有机结合,指在设立公司时,公司章程确立的资本总额不需一次全部发行完毕,但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总额须符合法定最低比例的要求,其余部分资本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而随时发行,但全部公司股本的发行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二、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变化我国现行公司法以法定资本制为原则,有关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资本制资本三原则的要求,实践中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方面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时,由于立法设计上过分拘泥于公司资本三原则,客观上也导致公司在设立时门槛过高,并且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缴齐(外商投资企

14、业另有规定),不利于公司的迅速成立,阻碍了民间资本的进入;在涉及增资、公司对外投资等涉及公司资本的事务的运作中限制很多,程序繁琐 ,不利于资本便捷地进入市场。 在涉及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退出等方面规定不足或规定模糊,不利于资本的流动。上述种种弊端降低了公司这一社会经济的基本组织的运营效率,并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新公司法在公司制度方面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第一,确定了折中资本制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除外)均采取折中资本制,新公司法不再采取注册资本一次缴齐的制度,而是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

15、,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这一规定在于既保证公司启动资金的真实投入,又可以避免资金的闲置,同时公司可在规定期限内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要求股东缴足其余股本,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需要增加资本时必须通过增资方式办理的繁琐手续。第二,大幅度降低公司设立时对于注册资本的最低数额要求。 新公司法取消了现行公司法按照公司经营范围区分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规定,将原来从10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最低注册资金数额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一律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现行公司法人民币1000万元的规定降低为人民币500万元 。这一变化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吸引民间资本的进入。第四,在资本变动方面,扩大了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情形。新公司法包括了四种情形: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而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而现行公司法只能在减资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收购本公司的股票,该种规定包括了实践中已出现的问题,避免了因法律规定滞后而无法操作的情形 。第六,增加了股东出资方式、降低货币出资比例要求1、出资方式的增加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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