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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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制度篇一:浅谈如何完善现有的公司浅谈如何完善现有的公司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公司作为主要的经济形式,在制度建设上已经逐步得到完善。由于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破产,就需要有完善的作为执行的依据。但是由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较短,现有公司还不够完善,还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基于目前的形势,应尽快完善现有的公司,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文章主要分析现有的公司存在的问题,探讨完善现有的公司的具体措施。关键词市场经济;公司;一、目前我国现有的公司存在的问题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有上万家的企业发生了破产,在这些破产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比例60%,民营公司和

2、股份公司以及合资公司占比例40%。从时间上来看,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虽然从保证企业利益的角度出发也制定了破产法,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企业在破产的时候自身利益和债权方的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破产法覆盖范围狭窄,不能实现国内所有企业的完全适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家鼓励多种经济形式并存政策的影响,国内的企业形式逐渐增多,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目前国内的企业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外商独资企业;(4)民营企业;(5)中外合资企业。对于种类如此繁多的企业形式,依靠现有的破产法是很难做到全面覆盖的。并且现在

3、实行的破产法属于我国制定的第一部破产法,在制定的时候,我国的企业形式还没有现在这么丰富,种类也没有这么多,当时主要是以国有企业为主,所以现行的破产法在对国有企业的破产程序是全覆盖的。按照正常的经济发展速度,企业形式增加了,破产法应该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企业和债权方的利益。但是在这一方面,我国的破产法没有做到随着企业形式的变化而做完善和修订,而是依然沿用原来的老标准,所以在处理企业破产的时候,除了国有企业之外的集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都感到了无所适从,没有法律依据可以执行。因此,破产法覆盖范围狭窄的问题急需解决。(二)破产法的具体条款不能解决破

4、产中实际出现的问题由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在制定之初,是针对国有企业制定的,所以破产法的相应条款在解决国有企业破产中出现问题的时候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在解决非国有企业的问题时,明显感觉到了困难。最具体的例子也是在破产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即:在破产中,许多企业都涉及职工安置问题,在现行的破产法中,对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是这样规定的,破产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生活需要。这种规定从理论上讲体现了国家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关心和爱护,以及对职工生存权益的保障。但是在实际执行的时候,却给破产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首先,企业申请破产就已经失去了

5、保护职工权益的实力,即使政策硬性规定了具体条款,但是在实际中也很难实现。(三)破产法在企业法人的职权划定中存在缺陷篇二:自然人论自然人目前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已确定了自然人,该制度自产生历经数千年的历史,不但未被淘汰反而得到不断发展与创新,说明其具有合理性及存在的必要性。然而,处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完善的我国,到目前尚未确立该项法律制度。由于该制度的缺失,产生的诸多的社会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确立合理完善的自然人,更显得必要与急迫。一、自然人的发展历史及我国的立法现状破产法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的财产执行制度,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法则产生于欧洲中世纪的商业城市国家。该阶段奉

6、行商人破产主义,实质在于只能承认商人的破产能力,而不承认非商人的破产能力。在十三世纪下半叶西班牙制定的破产法即七章律中,率先抛弃了意大利的商人破产主义,实行一般人破产主义。受其影响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破产法均采用了一般人破产主义。英国破产法赋予一切自然人以破产能力,不论其是否为商人。受其影响,英美法系国家的破产法一般都采取一般人破产主义。由此可见,世界主要国家对的构建和演变进程,可以无可辨解地说明:现代的是在自然人的基础上逐步确立发展和完善起来的。而且到目前为止,在世界各主要国家的中,自然人作为破产民事活动的主体地位不但并没有被抛弃,而且其内涵反而获得了极大的充实和丰富。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只给

7、予企业法人破产能力,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诉讼法在第十九章专门设立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可见,我国的破产法只适应于企业法人,而没有赋予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的破产能力。二、我国设立自然人的必要性确立自然人,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同时对于扩大对外交流,更好的融入世界经济广大市场中,有这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设立自然人具有其必要性,下文将进行具体论述。 (一)是完善市场经济、贯彻公平竞争原则的需要 杨海平自然人的历史演进N人民政协报 ,20XX(7)市场经济就其本质而言乃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能否顺利、健康地向前

8、发展,其决定性因素是与之相配合的法律体系是否建立与健全。二者唇齿相依,紧密相关。因此,建立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就是中国目前法制建设所面临的重大课题和任务,它包括宏观上的行政调控和微观上的市场调节两个方面。破产法就是其微观调节的重要环节和手段之一。通过破产法的调整,贯彻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使优胜者、淘汰者不断生成与交替,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永世不竭的“源头活水”。破产法就是调整优胜劣汰的重要法律机制或手段。(二)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发展应该说, 将破产法适用于何种主体, 是一个国家的立法政策选择问题。 社会是否宽恕他的债务人并且它怎样施与或拒绝宽恕是具有经济和法律影响的事

9、, 这些也属于社会价值的核心。21世纪是以人为本的社会, 与财产权相比公民的人身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 那些丧失偿债能力的投资失败者、过度消费者和依靠举债度日的贫困者生活在债的阴影之下, 对这些可怜债务人的救济应当被纳入立法者的视野。赋予那些真正丧失偿债能力并且已经尽力履行其债务的债务人债务的免除不会给债权人带来过多的损失, 却能够使债务人摆脱深陷债务的困境重新获得做人的尊严。(三)有利于加强国际交往,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际经济交往不断扩大,这必然要求在法律层面上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以减少因法律的差异而带来的交易障碍和交易成本。具体到破产法而言,就是要在尊重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实

10、现同国际惯例的接轨。纵观世界各国的破产立法,基本上都承认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即使是在有商人破产主义传统的比利时、意大利、瑞士等国家,由于其经济生活中商人外延的扩大,实际上也接近于一般破产主义;而作为商人破产主义典型代表的法国,也于1967年修订商法典时改商人破产主义为一般破产主义。如果我国不承认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并建立相应的自然人,就会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发生很多的矛盾冲突,不利于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发展。此外,在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上,世界各国立法由属地主义趋向于普及主义。普及主义主张破产宣告的效力及于域外,即一国法院所为之破产宣告,不仅及于破产人在宣告国的财产,而且及于其在国外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

11、无论位于域内还是域外,他国均应协助破产管理人收集当地的破产财产,制止相同地位的债权人优先受偿。总之,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国际间以个人为主体的经济往来日增,如果不建立自然人,必然会带来如下问题:其一,在我国境内的外国自然人,一旦陷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境地,我国将无权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其破产。那么与其相关的中国债权人将不可能像其他国家的债权人一样得到破产法的救济。其二,如果中国公民在外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重亏损而达到破产界限,那么,外国法院是否能够根据其国内法宣告其破产;对于这种破产宣告,我国法院是否承认其域外效力;在国外受到破产宣告的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是否仍需承受公私法上的资格、权利限

12、制。诸如此类的问题,在我国缺乏自然人的情形下变得格外复杂并难以解决。反之,若能拓宽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加以统一调整和规范,则上述问题将迎刃而解。三、目前设立自然人的可能性随着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整体状况及制度建设方面不断进步与完善,为自然人的设立,准备了较好的现实条件和制度条件。(一)物权法使自然人破产有了制度上的保障自然人能够确立和存在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有自然人财产的存在,并有一套完备的物权法制度予以规定和保护。只有有了完善的物权制度,在债务人需要破产清算时,才能明确区分自己的财产和他人的财产,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破产债权的范围;而现实的情况是我国的物

13、权法已经出台,这为自然人的确立提供了一个重要制度保障。(二)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也在不断进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于20XX年1月正式运行,已收录的自然人个人信用信息已达到亿人。自然人之母是自然人信用制度,它建立在公民良好的法律道德意识和严密的自然人信用制度之上,才能发挥预期作用。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加强与完善,为自然人的设立,以及更好的贯彻实施,奠定了不断健全的信用基础。四、我国目前设立自然人破产法律的制度构想 缺乏自然人是我国破产法的一个缺陷,结合新颁布的破产法,下文就构建我国自然人,

14、提出若干个人构想。破产简易程序自然人破产所涉及的金额多数不大,为了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因此简易的破产程序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可以认为这是它与企业破产的一个重要区别。因此在我国自然人破产立法时,应当建立起完备的自然人破产简易程序。在这方面,有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破产实践可资借鉴:如在日本,当破产财团数额不足王为国,朱晓娟主编破产法M清华大学出版社, 20XX:4李卫玲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本月正式全国运行N国际金融报,20XX(2)100万日元时,根据破产法第358和359条规定采用所谓的“小破产”程序;香港的破产条例中亦有类似的规定。信用制度的发展使消费者破产增加。在国外存在大量的信用消费,以信用卡

15、透支、住房贷款、分期付款等方式进行信用交易。近年来消费者要求免除债务责任而申请自我破产的案件激剧增加。在克服破产案件数量巨大的问题上,各国都设计了特别程序,如日本采用“私人整理”和“小破产”的处理程序。“私人整理”即不通过法律程序,而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利害关系人协商处理债权债务。据估计,日本破产事件有20%是通过法律处理的,其余至少40%-50%是通过私人整理来解决的。私人整理的优点是简便、迅速、费用低,尤其是债务人不带有破产的烙印,免受人格限制。允许当事人在法院外达成有关债务清偿协议的法院外整理促进制度,还能减轻法院的负担。德国消费者破产法从形式上看,可以经历以下三个阶段:法院以外的组织以及有关人员所进行的以关系人的全体的意思一致而达成的债务清偿协议;没有达成合意时,可以经全体债权人同意制定“债务清偿方案”提交法院进行债务清理;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时,可以由法院直接适用与免责制度相关的“简易破产程序”进行债务清理。(二)破产和解程序破产和解是指在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时,或出现破产原因时,债务人与债权人就清偿债务、减少债务、中止破产程序而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法律行为。和解程序一般是先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然后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再经法院认可或批准后生效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允许债务人对债务延期或减免偿还的约定、清偿债务的方法、期限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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