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廉政建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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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廉政建设制度篇一:财政所廉政建设制度状元洲办事处廉政建设制度1、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为政清廉,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2、在处理各项业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公道正派。不准利用任何形式索贿受贿、挪用、贪污公款;不准接受外单位和开发商、群众送的财物;不准利用工作便利为家人、子女、亲朋好友谋求私利;不准假公济私,搞权钱交易和不给好处不办事的弄权渎职行为;3、坚持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工作中,在保密允许的范围内,要公开办事政策,公开工作程序,公开办事结果。认真听取群众不同意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4、办公室领导要实行廉政工作责任制。自身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同时要着力抓好

2、全体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和廉政措施落实,及时处理不廉政问题,要把廉政建设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防微杜渐;5、加强对廉政工作的领导。办公室要成立廉政工作小组。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要深入开发商,深入群众,深入基层,了解廉政工作情况,多渠道接受大家的监督,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清,严肃处理,不准姑息迁就。篇二: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我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确实担负起应负的责任,保证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

3、称规定),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规定的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规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履行职责的制度。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经济建设、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同等重要的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与完善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结合,坚持与完成财政工作任务相结合,坚持与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

4、结合,坚持与领导干部改造世界观相结合。第四条 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肃执纪,违纪必究的原则。要分解任务,明确职责;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第二章 责任内容第五条 局党组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局党组及党组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处室主要领导对本处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

5、任。具体责任内容是:(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党组会,听取汇报,分析情况,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工作计划,分解下达任务和目标,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二)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并实施具体制度,特别是建立健全财政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三)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四)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

6、督、检查和考核。(五)根据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行风建设负责的规定,研究提出加强全市财政系统行风建设的具体要求。(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七)领导、组织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八)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九)针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每年组织召开一至两次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结合实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解决存在的问题。(十)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六条

7、各处室、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是:(一)贯彻落实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提出本处室、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反腐败工作重要精神,搞好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三)贯彻中央、省、财政部、局党组下发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处室、本单位实际,狠抓落实。(四)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措施,积极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五)每季度末组织召开一次党风廉

8、政建设情况分析会,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六)受局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委托,同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并及时汇报谈话情况。(七)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第七条 各处室、各单位要确定一名党风廉政建设联络员。联络员一般为各处室各单位的领导兼任。联络员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并向本单位和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第三章 部门工作分工第八条 按照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结合局内相关处室各自的职能、职责,我局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有关工作分工如下:(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减少会议、控制庆典活动、礼品登记与上交管理和机关招待费列支规定和制止奢侈浪费等项工作,有关处室配

9、合。(二)人事教育处负责控制领导干部收入申报、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和清查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工作,有关处室配合。(三)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落实领导干部配车、用车制度、电话管理规定、住房制度。(四)机关党委负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工作。(五)综合处负责 “收支两条线”工作,有关处室配合。(六)国库处负责清理预算外资金帐户,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处室配合。(七)预算处负责加强行政性收费管理工作。(八)会计处负责落实会计委派制试行工作。第九条 中央和我局再有新的规定和任务,将按局内各处室的职能、职责及时明确责任单位。第十条 局纪检组、监察室、机关纪委在市

10、纪委和局党组的领导下,协助党组抓好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着重抓好反腐败的“三项工作”和上述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第十一条 分管局领导对所分管处室承担的上述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第四章 责任考核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一)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各处室、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二)具体考核工作由纪检组、监察室会同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三)考核采取量化计分、民主测评和综合评定等方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四)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

11、考核相结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五)考核结果要记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政领导班子要采取措施,限期改正,并上报结果。 第十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一)局党组每年要向市委、市纪委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要全面、真实地反映本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二)具体考核工作由纪检组、监察室会同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三)考核采取量化计分、民主测评和综合评定等方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四)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

12、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五)考核结果要记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政领导班子要采取措施,限期改正,并上报结果。 第十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一)局党组每年要向市委、市纪委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要全面、真实地反映本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二)各处室、各单位每年向主管局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一次有关工作情况,并根据主管局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抓好落实;对本处室、本单位出现的重要问题,要根据主管局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进

13、行调查处理,或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三)副处以上领导干部要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个人廉政情况。第十四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一)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对各处室和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二)对各处室、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行风评议等结合进行。第五章 奖励与追究第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或者不正

14、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追究责任,予以惩处。第十六条 表彰和奖励以局党组或财政局的名义,由纪检组、监察室会同人事教育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实施。第十七条 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办法为:(一)当年被考核为优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通报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二)连续两年被考核为优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或建议上级给予嘉奖和一定的物质奖励。(三)连续三年被考核为优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或建议上级给予记功和一定的物质奖励。第十八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处理,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15、一)当年被考核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二)连续两年被考核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进行改组或者调整,并视情节给予有关党政正职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第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与局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各处室、各单位如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则“一票否决”,党风廉政建设不得分,同时岗位目标责任制总分降低一个等级。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或者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督促、不检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单位的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法规和财政政策,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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