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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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篇一:残次品销毁制度残次品销毁制度1、对委拖单位提供的该单位有关使用资料(如营业执照、委托书、登记证、批准文件、准印证、经营资格证明以及产品磁样品、资料等)如需哪些资料要销毁处理,必须由生产经营负责人、经办人(保管登记),共同负责处理。2、对生产过程当中产生的废次品,由生产经营负责人与相关车间负责人共同负责处理。3、对生产出来的合格品,但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长期不使用,放置仓库而造成产品自然变质等原因,需要处理的产品:1产品量小,价值低的,由生产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仓库管理员、主管生产领导共同负责处理。 2产品数量大、价值高的,由公司总经理,召集有关人员,商定处理方案,

2、再作处理。4、对出版物,包装装潢产品的废次品销毁处理,必须破坏其外观,用裁切刀把该废次品至少一刀以上的从其中间裁切断,使用分离再处理。5、对有价票证、无价票证、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介绍信、会员证、出入证等废次品的销毁,必须有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名并记录。6、对保密印件,在印制过程中废次品的销毁,必须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负责处理并记录在册。7、其他印刷品的废次品也同上处理方法执行。篇二: 5篇三:印刷活动管理制度印刷活动管理制度一、 承印验证制度: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 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及委托人的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

3、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相应的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二、 承印登记制度: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出版 物、包装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等)在相应的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每月将印刷登记簿在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三、 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承印印件的原稿 (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健全保管制度,明确责任,

4、不得损毁。其中,委印的出版物样本保存2年备查。四、 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 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五、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印刷活动中 产生的残次品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和履行交付的,应当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办理。以上根据新闻出版总署 公安部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整理。泉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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