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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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篇一:行政强制措施有关期限告知书质 量 技 术 监 督行政强制措施有关期限告知书质监期告字 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以 质监 字 号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对你(单位) 实施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延长查封(扣押)期限 日,该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计算。因查封(扣押)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技术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特告知检测(检验)(技术鉴定)的期限为 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技术鉴定)的期间。(印章)年 月 日

2、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1篇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常用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常用的法律依据一、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

3、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四)、(五)、(六)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四、中华

4、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四)、(五)项: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

5、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五)项: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6、的其他职权。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二)、(三)、(四)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八、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九、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四)

7、、(五)、(六)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

8、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9、,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10、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十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十四、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

11、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十五、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

12、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十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临时扣留营业执照)。十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及文书制作规范一、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流程图注意事项:1、办理依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职责要求:熟悉法律、秉公执法、程序合法、公平公正。3、工作时限: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4、适用范围:办案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篇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梳理及注意事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及注

13、意事项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及注意事项:1、 表明身份、出示证件(两人以上交通执法人员实施);2、 通知当事人到场;3、 初步调查取证(对当事人身份进行确认,制作现场笔录(必需制作)、乘客笔录、司机笔录、照片、录像等)4、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开具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执法现场)。5、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 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7、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8、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

14、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填报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具体操作:案件办理人员将案件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据录入信息系统,并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经市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案件审理程序。10、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具体操作:案件办理人员在信息系统填写延长扣押期限审批表,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批准后开具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与违法行为无关;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5)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二、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审理流程及注意事项1、 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系统录入);2、 进一步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鉴定意见书、录像、照像等;3、 审核: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按审批权限提交上级审批(系统录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经过集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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