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氧质量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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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压氧质量与管理制度篇一:高压氧设备安全管理质量控制标准高压氧设备安全管理质量控制标准一、氧舱设置1凡是使用医用氧舱的单位,必须是我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有者。2在购置氧舱时必须向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购买。3制造单位必须向使用单位提供下述资料:医用氧舱产品合格证书,内容包括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的合格证书和质量证明书,医用氧舱各系统检验、调试的报告,医用氧舱所用安全附件和仪器、仪表的产品合格证。医用氧舱使用说明书。医用氧舱竣工图,包括:医用氧舱总体布置图。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总图,供氧、供气系统流程图,电气系统原理图和接线图;单人医用氧舱提供舱体竣工图。监检单位

2、出具的医用氧舱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4空气加压氧舱安装调试好后,要有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代表(山东省高压氧质控中心委员),并应有生产厂方、医院代表共同参加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5使用单位凭有关资料到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医用氧舱使用证,且报省卫生行政部门下设的山东省高压氧质控中心备案。二、氧舱的安全使用与管理1在医院领导和医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各项设备管理工作。2医用氧舱日常维护保养由各医院专职或兼职设备维护工作人员负责。氧舱的大修由指定的专业厂家负责。3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配备满足日常维护保养需要的专用维修器材

3、、工具和物料。4医用氧舱设备系统必须维持正常工况,不得带病工作,定期进行维修保养。5. 医用氧舱的维修与保养只能在非治疗期间进行。6.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安全操作和岗位责任等制度。7氧舱工作场所,如治疗厅、候诊室、机房、氧气房等,均需配备消防器材,并严禁吸烟。氧舱应设有兼职消防安全员,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和安全状况,及时消除隐患,确保氧舱安全。8医用氧舱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改变舱体结构、供(排)氧系统和供(排)气系统;也9所有在用的各型氧舱均必须通过医用氧舱安全技术检查,未经检查或检查不符合要不得自行改变原设计的医用氧舱加压介质和增加舱内吸氧装置从而降低人均舱容

4、。 求的氧舱应一律停止使用,检查结果由氧舱使用单位报山东省医用高压氧质控中心备案。三、氧舱查验制度1在每舱治疗前必须由设备维护者和操舱者遵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并填写氧舱查验2在开舱前进行供电、供气、供氧及舱内照明、通讯、报警、氧浓度监控、彩色电视表和双方签名。 监控、空调及每个座位的吸排氧装置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后立即填写查验舱登记表,如合格才可准许操舱人员开舱。3对查验中所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如暂不能处理者,应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 4治疗完毕设备维护者对所用舱体进行验舱,验舱内容为照明、报警、通讯、氧浓度监控、摄像、空调、吸、排氧装置等。经验舱发现设备故障必须及时维修。四、氧舱对压缩空气

5、和氧气的要求1必须有足够的压缩空气和氧气贮备。大、中型氧舱的压缩空气贮量不能少于所有舱室加压一次和过渡舱再加压一次的要求,小型氧舱贮备的空气贮量必须满足舱室加压两次的要求。2医用氧舱所使用的压缩空气要求:无油;无杂质;无味;无有害气体;冷却。压缩空气中,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下表所示限度。3氧舱所使用的氧气必须是医用氧。篇二:高压氧舱工作制度高压氧舱工作制度一、医护人员应着装整齐,仪表庄重,工作严谨、细心,一丝不苟,确保高压舱治疗时的安全。二、非本室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参观者须经请示同意方可接待,室内严禁吸烟。三、熟悉高压舱环境及各种设施的性能,掌握操作使用方法,保证各部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6、。四、除操舱人员外,操纵台上所有仪表、开关、通讯联络系统一律不准随便触动。开舱期间不准私用舱内外专线联络电话。不准聊天、听音乐等。五、舱内应备齐各种抢救物品、器械及常规用物,专人负责,定期检查、补充,定位放置,保持常备状态。六、病员进舱前须更换棉织衣、裤、袜及拖鞋,严禁将易燃、易爆、怕压物品带入舱中,如化纤衣服、乙醇、打火机、火柴、钢笔、手表、收录机、传呼机、手机等。每次进舱前严格督促检查,以免发生意外。七、做好病人的解释工作,详细介绍进舱的注意事项,消除紧张心理,以取得病人合作。八、禁止在舱内打闹、来回走动及大声喧哗,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及其他杂物,更不准乱动舱内设备和用重物敲击舱壁,以免

7、发生意外。九、操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岗位,不准私自外出。要经常与舱内保持联系,询问病情变化,遇有特殊情况,立即报告医师,并做应急处理。十、严格操作规程,认真做好操作记录,未经请示不准随便更改治疗方案。十一、出舱后清理舱内卫生,紫外线照射30分钟,并及时通风30分钟,地面用%过氧乙酸拖地,每周大扫除1次,每月空气培养1次。保持舱内清洁、整齐,物品放置有序。十二、芽孢杆菌感染或传染病出舱后应全面彻底消毒,关舱3天,细菌培养连续3天阴性后,方可启用。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为加强对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联合颁

8、发的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所称的医用高压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是医疗机构主要用于临床治疗缺氧性疾病、康复治疗、氧舱内抢救、氧舱内手术以及治疗高气压对机体损伤的一种特殊的医疗设备,是近年来我国发展迅速的边缘性综合学科,属高气压医学范畴。高压氧治疗只有合理使用、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才能确保临床疗效,避免恶性事故的发生。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高压氧治疗技术的设备-高压氧舱必须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准入制度。1.购置医用氧舱的基本条件: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必须是大同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9、证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非医疗机构不得以医用氧舱对外开展医疗业务。2.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前必须先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医疗机构配置高压氧舱申请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进行论证同意后,由区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市卫生局审核准入后,市局医政处颁发并填写医用氧舱购置备案表后,方可购置。3.医疗机构必须配置已取得A 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及医疗器械注册证(两证需在有效期内)厂家制造合格的医用氧舱。4.使用进口医用氧舱时,国外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进行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医用氧舱产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10、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应不低于GB/T12130或相应标准的要求。(二)医用氧舱的安装应遵循下列程序1.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在氧舱安装前,须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提交施工告知书,并报送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单位,经审查认可后方能进行安装。2.安装过程必须由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安全质量监督。医用多人氧舱安装完毕后,由检验机构出具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报告。3.医用氧舱安装、测试完毕后,使用单位应根据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医用氧舱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应由市卫生局医政处、市特种设备监察处、市高压氧

11、舱质控中心的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后出具医用氧舱验收报告。(三)医用氧舱的登记注册医用氧舱建成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持医用氧舱购置备案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和医用氧舱验收报告在市特种设备监察处登记,领取医用氧舱使用证,方能投入临床使用。医用氧舱使用证有效期三年,到期前需向市特种设备监察处申请检验。如无证或使用证过期,不可以开展高压氧治疗工作。(四)医用氧舱场地设置要求和设备1.医用氧舱放置处须远离居民住宅、电力部门设置的配电区,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区域。2.医用氧舱治疗区必须进行封闭式管理,应设置候

12、诊室大厅、医生诊室(医生站)、护士办公室、医务人员值班室、病人更衣室、安检室、治疗等待室、氧舱治疗室、盥洗室、卫生间等。候诊室应和氧舱治疗区域隔离。医用氧舱应设置消毒洗刷区域,盥洗室内应设置小型热水器。3.医用氧舱的门口及治疗区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立醒目的“严禁火种”等禁令标志,在候诊室内设置医用氧舱管理规定和病人须知,并明确病人的就诊流程。4.医用氧舱治疗区应设置必要的抢救药品和器械(吸引器等)。抢救药品应按急诊抢救要求配备。5.医用氧舱应建立以下记录本:医用氧舱操舱交接班记录本;医用氧舱故障维修记录本;急救药品、器械使用交接班记录本;危重病人抢救记录本;医疗差错记录本;各种仪器、仪表校验记录本

13、;医用氧舱病人安全检查记录本;医用氧舱内消毒记录;医用氧舱观察窗玻璃检查记录本;应急演练记录本(一年两次)等。篇三:高压氧质控湖南省医用高压氧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为加强我省高压氧治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高压氧医疗服务质量,根据GB12130-95医用高压氧舱,卫生部、劳动部1996年颁发医用高压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1999年颁发的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发布的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治疗质量控制标准及评估办法。第一章 高压氧质控实施办法1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医用高压氧质量控制标

14、准学习班。2设立湖南省医用高压氧质量控制中心咨询电话,接受各医院高压氧质控方面的咨询。3每年出版一期湖南省医用高压氧质量控制通讯,分发到全省各医院。4每年组织召开质控中心委员会议,组成高压氧质控小组对全省高压氧科(室)进行工作检查(每年1次),对全省各医院高压氧科(室)进行质控评分,评分结果向湖南省卫生厅医政处书面汇报,并反馈到各医院。对评分合格者予以表扬,对评分不及格者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定期复查。第二章 高压氧科(室)准入制度1高压氧科(室)应严格按下表要求进行人员配置(表1)注:设有病房(24小时值班制)、实验室以及拥有多种舱型的单位,有关人员可相应增加。2各地州市拥有18人以上大

15、型高压氧舱的医院要成立单独的高压氧科,并按本要求配置好医、护、技工作人员。3高压氧科(室)从业医师要求高等院校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护士要求护理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技师要求机电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4高压氧从业人员和其他临床专业工作人员一样,要求有良好的医德医风。5高压氧医护人员、操舱人员必须到卫生部指定的培训中心接受培训,并取得上岗证,6高压氧维护管理技术人员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认可的机构培训、考核,方可上岗工作。 并取得资格证,方可上岗工作。7高压氧科(室)应严格按下列要求进行房屋配置:(1)空气加压舱:包括治疗大厅、机房(含贮气、配电)、氧气房。应有独立的医护办公室、诊疗室、候诊室、更衣室、值班室、洗漱间、卫生间。有大型氧舱的三级甲等教学医院应设示教室、实验室等。(2)氧气加压舱:包括氧舱治疗室及氧气房。成人氧舱应有共用的医护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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