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程序201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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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程序(2015年修订)事项名称:药品委托生产审批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14号局长令)第二十八条、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收费标准:不收费。总时限:自受理完成之日起13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申请条件:委托方为江西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生产申请由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理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材料(一)首次申请药品委托生产,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附件1)。委托方和受托方在江西省内的,双方所在地设区市局出局审查意见(必要时委托方所在市局可联

2、合受托方所在市局延伸到受托方现场检查)(附件2)和现场考核报告。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托方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时,应先后请委托方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审查意见(必要时,可延伸到受托方现场检查)和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审查意见(附件2)及现场考核报告。2.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与拟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4.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拟委托生产药品相关的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

3、件、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修订件等。附件指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等。拟委托生产大容量注射剂,且包装容器为塑料袋或塑料瓶的,还应提交相关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5.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和委托生产药品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式样及色标。6.委托方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的考核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6.1 受托方的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满足拟委托生产药品的需要。6.2 委托双方关键生产步骤的设备名称、型号、技术参数和产能以及委托生产前后批量变化情况的对比

4、分析。6.3 详细说明拟委托生产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与委托方的一致性,并同时提供委托方的处方、生产工艺、工艺参数和生产规模等资料。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原料药来源、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与委托方一致性也应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6.4 如受托方负责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进行检验,应提交受托方对委托方已批准的质量标准中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或确认的资料。6.5 质量对比研究资料。对受托方生产的三批药品的质量进行研究,并与委托方生产的药品进行比较。质量标准中有溶出度或释放度检查项目的口服固体制剂,必须提供溶出度、释放度研究数据。6.6 如拟委托生产药品在受托方的生产与其他产

5、品需共线生产,应提交共线生产的产品情况和风险评估报告。7.委托生产合同。合同应包括质量协议,要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相关要求,明确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特别是要明确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检验和放行以及产品检验、放行中委托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8.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生产的连续三批药品进行抽样并送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提交检验报告书原件。由受托方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考核符合要求并经省级局同意后进行封样(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具送检通知单前,要注意审查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证件

6、是否在效期之内)。9. 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现场考核报告。包含对企业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意见(委托市局进行现场考核要明确时间)。10.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11.办理人不是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12. 申报资料报一式四份,双方所在地省局、市局各一份。(委托方、受托方和委托生产药品中任一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按照首次申请办理)(二)药品委托生产延续申请,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附件1)。委托方和受托方在江西省内的,双方所在地设区市局出局审查意见(见附件

7、2,必要时委托方所在设区市局可联合受托方所在设区市局延伸到受托方现场检查)和受托方所在设区市局委托生产监管情况报告。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托方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时,应先后请委托方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审查意见(见附件2。必要时,可延伸到受托方现场检查)和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审查意见(附件2)及委托生产监管情况报告。2.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与拟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4.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的复印

8、件,包括与拟委托生产药品相关的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修订件等。附件指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等。拟委托生产大容量注射剂,且包装容器为塑料袋或塑料瓶的,还应提交相关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5.上次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复印件。6.上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质量情况的总结。总结应包括:上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了多少批次药品,质量回顾分析,及对发现问题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相关要求。7.与上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在上次委托生产期间,如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委托生产药品的

9、包装、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发生了变化,应对变更情况及是否影响拟委托生产药品质量进行说明,并提供变更后的证明文件。8.委托生产合同。合同应包括质量协议,要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相关要求,明确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特别是要明确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检验和放行以及产品检验、放行中委托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9. 委托生产监管情况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委托期间生产的批次和数量,质量情况如何;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情况;该公司是否具备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意见

10、。(跨省委托的,如委托市局进行现场考核,应在委托生产监管情况报告中注明并附市局检查报告)10.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11. 办理人不是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12. 申报资料报一式四份,双方所在地省局、市局各一份。(三)同一受托方,受托生产地址不变但生产线发生变化的,除按延续申请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补充材料:1. 委托双方关键生产步骤的设备名称、型号、技术参数和产能以及委托生产前后批量变化情况的对比分析;与拟委托生产药品共线生产的产品情况和风险评估报告。2. 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生产的连续三批药品进行抽样并送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检

11、验,提交检验报告书原件。由受托方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考核符合要求并经省级局同意后进行封样(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具送检通知单前,要注意审查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证件是否在效期之内)。3.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4. 办理人不是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5. 申报资料报一式四份,双方所在地省局、市局各一份。(四)变更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名称,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 企业的申请报告。2. 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复印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3.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原件和复印件。4.

1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5. 办理人不是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6. 申报资料报一式四份,双方所在地省局、市局各一份。注意:1、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办理延期生产的品种资料要求重新申请;委托生产合同终止的,委托方应当及时办理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的注销手续;2、办理顺序:省内委托:先到委托方所在地市局办理,再到受托方市局办理,最后报省级局审批;跨省委托:先到委托方所在市局办理,再到受托方所在省级局办理,最后报委托方省级局审批。3、初次办理和延期办理的材料要求:省内委托的,报省级局一式一份,报委托方和受托方

13、所在地设区市局各一份;跨省委托的,报委托方所在地设区市局和受托方所在省级局各一份。办理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2: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791-88158101 办理流程:一、申请与受理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每份材料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2、

14、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业务资料签收单交与申请人,并当日将申请材料转药化生产处;药化生产处审核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于3个工作内将补正材料通知书和申请材料返至受理人员,并与受理人员双方签字;受理人员在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的次日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并在补正材料通知书上记录告知时间、告知方式。4、经补正

15、资料后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经补正资料后仍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载明其理由,将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全部申报资料一并退回申请人。5、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所属审查机关或不予受理的理由。6、受理通知书、业务资料签收单、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省级局受理专用章,注明日期。7、对已受理的申请,应及时将受理通知书、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和全部申报资料一并转药化生产处审核人员,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二、初审标准:1、委托方应当是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2、受托方应当是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3、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4、首次申请的,受理后联合受托方所在省级局对受托方进行现场检查(不计入审批时限)。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和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6、放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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