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闭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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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闭室制度篇一:浅谈狱内案件的预防及处理浅谈狱内案件的预防及处理内容摘要:狱内案件的预防和处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找准狱内案件的规律、特点、成因及对策,对于预防和处理好狱内案件、构建和谐的监管改造关系,促进监管场所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狱内案件 预防 处理狱内案件包括狱内违规违纪、违法、犯罪以及非正常死亡案件。狱内案件总体得到一定遏制,但近年来由于监狱执法理念及执法环境的改变等诸多原因,狱内案件呈显上升之势。一、狱内案件特点(一)预谋策划的隐蔽性。狱内案件比社会一般案件更狡猾、更隐蔽,表现为作案前有预谋、善于伪装,体现出隐蔽性。如违规使用现金、电子产品、通讯工具案件,赌博

2、案件等。(二)实施的盲动性、时段性和突发性。罪犯大多选择在干警力量相对薄弱,思想相对松驰的休息时间,体现了时段性。突发性一方面表现在罪犯一有机会即实施,另一方面表现为主观恶性深,自控能力差,稍不如意即不计后果,疯狂报复等。一些在押犯由于年轻气盛,精神空虚,缺乏自制,作案常常临时起意,不计后果。(三)案件发生区域和范围的狭小性。从犯罪的时间规律上看,第二、四季度为狱内案件的多发季节,大多数案件发生在休息时间或节假日。从作案成员看,原系暴力和财产刑犯罪,中长刑犯、青壮年犯居多。(四)作案手段的暴力化、多样性和分工的完整性。少数暴力型罪犯性情凶恶,悲观心理严重,常为生活琐事或服刑稍有挫折而抗拒改造、

3、违规违纪甚至行凶杀人。在作案方式上,有的故意伤害他犯,有的故意破坏监管秩序,有的聚众赌博,有的利用监管漏洞实施脱逃,有的实施组织越狱等。在脱逃、组织越狱案件以及狱内指挥狱外犯罪案件中,表现为内外联动,分工完整。二、狱内案件成因(一)社会经济转轨形势下复杂的社会环境,是狱内案件的诱发因素。一是社会腐败对罪犯诱惑力增大。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如金钱关系、买卖关系、人情关系日益向监狱内渗透,干警与干警、干警与罪犯、罪犯与罪犯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当前,狱内贫富不均、高消费现象不可忽视,致使私下买卖劳动、收买结帮、雇人报复、找人顶罪等违规违法行为多发,成为诱发违法犯罪的一大隐患。二是社会的急剧变革对服刑罪犯

4、家庭和就业前途的冲击。有些服刑罪犯因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受赔偿、债务及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恶化等婚姻家庭变故影响,致使改造心理负担重,情绪波动大;少数服刑罪犯感到刑满释放后的就业生存空间狭小,给改造情绪带来冲击。三是相关法律和制度不健全,对服刑罪犯的控制力弱化。监狱对在押服刑罪犯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为又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服刑罪犯心理扭曲的反社会性,是狱内案件的内在动因。少数罪犯反社会意识增强,主要表现在:把犯罪行为看成是社会发展所致,认为法院对自己量刑不公,或自己被判刑是被人故意陷害;把监狱严格管理看成是虐待,把干警执法行为看作个人行为。由此,少数罪犯公开与社会为敌,

5、对监狱产生抵触和不满,用暴力手段制造反社会效果。如:逃避劳动改造、学习教育,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私藏违禁品,酗酒赌博,制造事端,将其作为一种能力体现;公开顶撞、挑衅民警,以自伤、自残、自杀和集体闹监等手段要挟干警;对监狱规章制度进行曲解、断章取义,寻找执法盲点;以刚性对抗转为柔性对抗,搞假转化,骗取管教干警的信任,给自己创造又犯罪机会等。罪犯的难改性带来抗改行为的加剧,导致又犯罪行为成为可能。(三)新时期狱内押犯构成的新特点导致监狱内部环境发生新变化,成为威胁监管安全、导致狱内案件发生的一个客观因素。据调查,两监狱服刑罪犯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一现象。当前,从重型犯监狱押犯的构成来看,重刑犯、惯

6、累犯增多;涉黑、涉暴、涉毒、团伙犯,贪污受贿、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性罪犯,以及以自我为中心,情感冷漠、报复欲望强、具有加强的反社会人格障碍的罪犯增多。另外,新收罪犯文化程度一高一低特点突出,低收入者犯罪增多。据调查,当前监狱少数罪犯群体中都存在角色意识差、悔罪意识差、改造意识差和挫折感增强、报复心理增强、对监狱环境不适应感增强的三差三强现象,这成为监狱新的不稳定因素,给监管安全提出新要求。(四)监狱基础工作不实,落实不够、督导不力,是狱内又犯罪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狱内又犯罪现象的产生,一方面,监狱职能部门有失察现象,另一方面,又与发现问题时因职能作用难以发挥造成落实上的不坚决、不长久有关系。

7、目前,部分监区、分监区对可能发生的狱内案件估计不足,工作紧一阵松一阵,总体防范机能减弱。监狱干警由于改造罪犯能力相对滞后所带来的改造质量不高,在刑罚执行、教育改造、心理矫治、伪病鉴定、监狱理论研究等方面高层次人才匮乏,已成为和谐改造关系中突出的矛盾。(五)监狱检察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是当前狱内案件反复多发的一个值得高度重视的原因。当前,作为监所检察院,在预防又犯罪方面还没形成一套积极、有效的长效机制和制度。如:在与监狱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强化民警执法行为规范方面办法还不多;在发挥执法教育功能,联合开展多形式的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等方面开展活动还不够;在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优势,协助监狱解决服刑罪犯中

8、存在的困难方面措施还不力等。三、预防和处理措施目前,我们对罪犯行为控制的手段很多,从罪犯主观上限制的:行政奖励制度和刑事奖励制度、计分考核制度,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对罪犯客观上控制的有:直接管理制度、互监小组制度、联组联号制度、五固定制度、包挟制度、三大现场巡查制度、违禁品管理制度、通讯通信会见监视监听制度、警械具武器禁闭室使用制度、有些监狱还保留有罪犯监督岗制度等,执行好这些制度是预防狱内案件的有力保证。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因干警素质差异、纪律作风和客观情况的影响,常有执行走样的情况发生,并且由于狱内案件发生的特征具有隐蔽性、突发性、突变性和往往不需要什么物质条件,仅靠这些制度还不能有效防止狱

9、内案件的发生。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仅供参考。(一)进一步强化狱内侦查工作。加强狱情研判,准确掌握狱情动态,充分发挥狱内侦查职能作用,积极开辟第二战场,加大狱内案件的查处力度,深挖细查,打出威力,打出成效。1、明确专人,组织专业狱内侦查队伍,确保监狱有足够的警力开展工作狱内侦查。选拔、培养一支有经验,能胜篇二: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Word版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结合劳动教养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按照“教育、感

10、化、挽救”的方针,实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第三条 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必须全面贯彻“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加强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水平。第四条 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第二章收容第五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关于收容劳动教养人员的范围和对象的规定,负责收容劳动教养人员。 对下列人员不予收容:(一)不满十六周岁的少年;(二)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三)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四)丧失劳动能力者。第六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凭劳动教

11、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接收劳动教养人员。对没有上述法律文书或与实际不符的,不予收容。第七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发现不够劳动教养条 件或罪该逮捕判刑的,应提出建议,报请原审批机关复核处理。第八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收容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进行体格复查和入所安全检查,收缴违禁品;对其他不宜持有的财物、证件进行登记,由劳动教养管理所代管。第九条 对收容入所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及时填写劳动教养人员登记表,并按捺指纹,贴附免冠半身相片,建立专门档案。第三章分类编队第十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动教养人员按照下列要求分别编队管理:(一)按性别分别编队;(二)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教养

12、人员,单独编队(班、组),在劳动和生活待遇上适当照顾;(三)新入所的和即将解除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人员,分别编队;(四)团伙或同案劳动教养人员,分别编入不同中队。第十一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可以按以下情况分别编队管理:(一)罪错性质不同的;(二)初次劳动教养和二次以上劳动教养(含受过刑事处罚)的;(三)少数民族或外省籍劳动教养人员较多的。第四章通信第十二条 劳动教养人员来往信件不受检查(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劳动教养人员来往信件由中队统一登记、收发。第十四条 发信地址应按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规定填写,信件内不得夹寄违禁品。第十五条 未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劳动教养人员不得与亲友通电话

13、,特殊情况可由干部代转通话内容。第十六条 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劳动教养人员可以与国外,境外亲属通话,通话时应有干部在场,不得使用隐语或外国语。第五章会见第十七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允许劳动教养人员会见其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要求会见的,须经所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禁闭反省的劳动教养人员,原则上不准会见亲属,特殊情况须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所长批准。正在受审查或呈报逮捕的,禁止会见。因吸毒劳动教养的,在戒毒期间停止会见。第十九条 劳动教养人员与国外、境外亲属会见,应按照或参照司法部关于劳教单位接待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会见时应有干部在场,不得

14、使用隐语或外国语。第二十条 前来会见人员应持有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本人和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件,经劳动教养管理所管理部门查验登记。无证件或人证不符的不准会见。第二十一条 会见应在会见室或指定地点进行。会见时不旁听,但应在干警视线之内。第二十二条 会见人送来的物品应限于学习、生活等日用必需品和少量食品。经中队领导批准可给患病者送少量营养品。送来的物品须经劳动教养管理所干警查验。送给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人员的上述物品必须在场所内专设的商店内购买。 第二十三条 有条 件的单位,可以允许劳动教养人员与来所会见的配偶同居。因吸毒劳动教养的,在戒毒期间不得与配偶同居,戒毒期满后要求与配偶同居的,应从严掌握。

15、第六章放假准假第二十四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就地休息。第二十五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所执行劳动教养半年以上,表现好的,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可以准假或放假回家探望。第二十六条 劳动教养人员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本人亲自处理并有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原单位或街道(乡、镇)的证明材料的,可以准假回家看望或处理。第二十七条 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假、放假外出:(一)因流窜作案被劳动教养的;(二)假期在外作案的;(三)患性病尚未治愈的;(四)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尚未戒除毒瘾的。曾被劳动教养或受过刑事处罚的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管理所应从严掌握。第二十八条 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人数不得超过中队人数的百分之五。一次放假、准假不得超过五天(不含路途)。逾期不归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令其归所并给予纪律处分,一年内不再放假、准假。第二十九条 放假、准假由中队(含不设中队的大队,下同)填写呈批表,报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由管理部门签发劳动教养人员准假证明。 第三十条 对放假、准假的劳动教养人员可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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