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税款优先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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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税款优先制度的主要内容篇一:税法课程形考作业2税法课程形考作业2一、单项选择题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 )之日起( )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分)A.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15日B. 领取税务登记证 15日C. 领取税务登记证 30日D.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30日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 )(分)A. 1年B. 10年C. 5年D. 15年3.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范围不包括( )(分)A. 土地增值税、资源税B.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C. 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

2、税D. 增值税、消费税、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4.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分)A. 国务院B. 国家C.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D. 以上均不正确5.下列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分)A. 税收保全措施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B. 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C. 只有在事实全部查清,取得充分证据的前提下才能进行D. 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时,其数额要以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为限6.生产经营规模小,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账册不齐全的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用( )的税收征收制度。(分)

3、A. 定期定额征收B. 查定征收C. 查账征收D. 查验征收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 )之日起(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分)A.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30日B. 领取税务登记证 30日C. 领取税务登记证 15日D.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15日8.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政策规定,下列欠税清缴行为不符合规定的是( )(分)A.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况,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依法行使撤销权B.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缴税款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出境C.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D.

4、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9.关税的征税机关是( )(分)A. 商检部门B. 税务机关C. 海关D. 财政机关10.下列纳税申报方式属于异地申报,目前在我国属特殊申报方式,需经特殊批准方可采用的是( )(分)A. 邮寄申报纳税B. 直接申报纳税C. 简易申报纳税D. 数据电文申报纳税二、判断题1.税款追征的一般期限是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税款之日起5年之内。(分)错误正确2.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分)错误正确3.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是

5、本地区主管地方税务工作的职能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实行单一的领导和管理。(分)错误正确4.扣缴义务人办理了延期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先预缴税款。(分)错误正确5.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财政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分)错误正确6.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分)错误正确7.按照征收手段分类,可将税款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分)错误正确8.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的主体包括企业和其他纳税人两类。(分)错误正确9.国家税务总局行政领导班子由错误正确10.7人组成,下设12

6、个职能部门。(分)税务机关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方式只能是查封、扣押、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分)错误正确三、多选题1.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应遵循的原则有( )(分)A. 坚持依法检查的原则篇二:试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关键词税收优先权;担保债权;税收债权 摘 要我国的税收征管法破产法等对税收优先权均作了相关规定,但存在法律规定不统一、内容不具体和相关配套措施不健全等问题。应建立统一的税收优先权法律制度,明确其适用的税种、客体范围、税收债权和担保债权优先顺序的时间界限等,进一步完善欠税公告制度和信息交换机制。 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并存

7、时,税收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的权利。我国新的税收征管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制度,该制度以其对公法债权的优先保护,防止虚假担保对国家利益的侵蚀。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税收优先权在对税收实施特别保护的同时,给市场经济运行的稳定性带来一定的隐患。 一、我国税收优先权法律制度的现行规定 (一)税收征管法对税收优先权的专门规定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45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

8、时又被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这是我国法律对税收优先权的最集中、最明确的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第一,税收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即在当事人既欠缴应纳税款,同时其他债权人也拥有对该当事人的债权,而这些债权又未设定担保的情况下,税收优先于其他债权,这是税收绝对优先权的体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属于“但书”内容,即其他法律已规定了清偿顺序的,应当按照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国法律一般都基于维护人权、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的需要,规定了一定的优先权。如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当先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

9、保险费用后,再缴纳税款及其他债务;民事诉讼法第222条、223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生活必需品;税收征管法第42条也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得保全和强制执行;此外,还有海商法的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法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第二,税收债权优先于后设定的担保债权,即在纳税人同时存在纳税义务和其他设定了担保债务的情况下,税权与债权是平等的,按照时间先后来确定偿付的先后顺序,谁的发生在前就先支付给谁。第三,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

10、法所得。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税收只包括税款和滞纳金,而不包括税务机关的罚款,税务罚款并不具有优先性。 (二)我国相关企业破产、清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关于破产清偿顺序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破产法第37条作了集中而又一致的规定,即企业的破产清偿顺序依次为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和破产债权。另外,我国公司法第195条、合伙企业法第61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8条、保险法第88条及商业银行法第71条也都作了大致相同的规定,都认为破产企业所欠国家的税款优先于一般无担保的债权,但落后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同时我们特别需要关注的是

11、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该通知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又把职工安置费用置于担保物权之前。 (三)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中关于与税收优先权有关的担保物权的规定 担保法第33条、第63条、第82条分别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民法通则第89条第2款和第4款分别规定了抵押权和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但是,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担保法都没有规定担保债权和税收债权之间的优

12、先力问题。 二、我国现行税收优先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法律规定不统一甚至相互冲突。“担保物权优先于一般物权”是各国物权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的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民事法律制度对此也作了明文规定,破产法第28条也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由此可以看出,担保物权在破产清偿中可以行使别除权,不依破产清算程序而直接受偿。同时我国破产法第3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破产清算顺序也把税收债权置于第三位,位于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之后,普通债权之前,设定了财产担保的债权效力是高于税收债权的。但是,税收征管法第45条第1款在肯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的同时,又以形成和设定时间的早晚作为界

13、定税收债权和担保物权优先效力的标准,从而大胆突破了传统的物权优先原则,把税收优先权有条件地置于担保物权之上,这就和我国民法通则破产法等的相关规定发生了冲突。再加上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把职工工资置于担保物权之上,这样一来,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税收债权的优先性就有三种规定,而这三种规定之间是相互矛盾的。 法规内容不具体,存在较大漏洞。对税收优先权制度的规定不仅要求逻辑上一致,不自相矛盾,而且还要全面、具体,避免留下立法漏洞。但是,我国的税收优先权制度恰恰只有税收征管法第45条这样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仅仅规定了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顺序,这不仅为税收优先权

14、的实施留下法律漏洞,而且也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具体表现是,第一,没有指明税收优先权的客体范围。由于没有特别规定,税收优先权的效力及于的不是纳税人的动产等特定财产,而是其不特定的一般财产,当然也包括不动产,在其实现过程中很容易产生一系列问题。如某企业欠税100万元,该企业有房产一栋价值50万元,汽车一辆价值30万元,机器设备一台价值60万元。该企业在欠税后,将上述财产分别抵押给A、B、C三企业。若税务机关先向A、B主张优先权,则C的抵押权最后可能实现40万元,若税务机关先向C主张优先权,则C的抵押权将形同虚设,最后一无所获,抵押财产将全部用于清偿欠税。可见,优先权主张顺序的不同,会给第三人带来不同的后果,影响经济交易的安全。法律没有区分税收优先权的效力是及于不动产还是一切财产。第二,未规定优先权制度适用的税种范围。我国现行税制规定了多种税种,是否所有税种都可以适用优先权制度,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从世界范围来看,税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很窄,并不是所有税种都可以适用优先权制度的。例如我国台湾省仅规定了土地增值税、关税和营业税三种税收的优先权,法国仅规定了直接税收和营业税的优先权,美国仅规定了公司税和财产所得税的优先权。因此,我国应结合实际明确适用优先权制度的税种范围。第三,未规定税收优先权的时间范围。世界大多数建立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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