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涌保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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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涌保洁制度篇一:佛山市围内主干河涌管理暂行规定佛山市围内主干河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河涌的管理,维护内河涌环境卫生,防治水质污染,充分发挥主干内河涌的防洪排涝、航运、景观等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管辖范围内的主干河涌(包括西南涌、芦苞涌、汾江河等与电排站、水(船)闸及涵闸直接相连的围内河涌及人工水道、人工湖泊等)及主干内河涌附属设施。各区的主干河涌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公布。本规定所称河涌附属设施,是指水(船)闸、截污栏、护栏、渠、涵、泵站、水利标志等水利设施。第三条 在本

2、市辖区范围内从事主干河涌管理、整治、开发、利用、保护等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主干河涌的主管部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主干河涌的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规定的实施。第五条 主干河涌专业规划应当符合区域防洪排涝总体规划和城市的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要求,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内河涌应实行有计划整治,整治计划应当按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水及水污染防治要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

3、织实施。第六条 主干河涌管理范围对已实施城市规划的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河涌两侧红线之间的区域确定。对尚未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主干河涌,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按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10米(西南涌、芦苞涌及汾江河确定为30米)之间的全部区域(包括水域、滩地、护河地)确定;没有堤防的按最高水位时河涌两岸岸线起算,每侧留10米作护河地确定。具体范围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主干河涌管理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主干河涌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但必须按本规定限制使用。第七条 在主干河涌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河涌倾倒砂、石、泥土、垃圾等及有碍河涌畅通的行为。(二)擅自

4、堵塞、覆盖河涌,盖搭水棚、弃置沉船、长期停泊居住等。(三)擅自启闭或毁坏河涌附属设施。(四)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向主干河涌排放水污染物及其他污染河涌的行为。(五)炸鱼、电鱼、毒鱼、设置拦河鱼具及在非指定的水域捕捞。(六)擅自利用河涌护栏设置广告、张挂张贴广告、标语等。(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围内主干河涌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方可进行。涉及航道的,在报批前应经航道主管部门同意;涉及开采砂、石、土料等矿产资源的,须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一)修建各类穿河(岸)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二)修建各

5、类建筑物或工程设施。(三)开采砂、石、土料。(四)开设砂、石装卸场(点)或长期堆放物料。(五)利用河涌水面作商业性用途。第九条 建设工程确需临时占用河涌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需会商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逾期不作出批复的视为同意。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的河涌附属设施以及穿堤管道、缆线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河涌安全要求的,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整改。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计划,会同市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和责任分别由市、区、镇(街道)定期组织清疏内河涌,保持内河涌的畅通及清洁。第十二条

6、 对内河涌管理范围内原已建成的各类建筑物及各项设施,视其对河涌的影响程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分轻重缓急,作出清理、拆除、迁移、改造等处理。对内河涌管理范围内违章建筑物及各项设施,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污水应有计划逐步纳入城市污水系统集中处理,达到国家和省制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主干内河涌。第十四条 不经市政排水管网直接向主干内河涌排水的,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本规定实施前,未经市政排水管网直接向河涌排水的单位或个人,

7、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水利部门控制、使用水利工程设施,在服从防洪排涝的前提下,应当兼顾引潮、引洪稀释内河涌水体,促进水体交换。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或妨碍内河涌管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篇二:整治内河涌的几点思考整治内河涌的几点思考【摘 要】四通八达的河涌水网直接制约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从改革开放以后,内河涌的整治进展工作越来越得到政府的重视。在整个综合整治过程中,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并且采用了多种内河涌的整治方案,而见效始终不是很大,同时在整治过程中,水质仍旧不断恶化。本文就

8、内河涌的整治,提出几点必须思考注意的问题。【关键词】内河涌的设计;整治模式;取向;合理规划;贯彻的理念今年,政府开始实施开河分流整治的方法来治理内河涌存在的问题,力求使内河涌生态化。但是整治内河涌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许多施工的实际困难,影响内河涌整治工作的不断深入。所以,在种种原因的多重压力下,全面整治工作仍需要大量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同时,政府要扮演好监督的角色。只有这样,内河涌的整治工作才能有进一步的发展。1 整治内河涌所需要面对的问题内河涌的整治过程是一项非常浩大的工程,在整治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很多的问题。想要解决多年整治却效果不大的局面,必须先直面以下整治时所需要面对的问题:

9、(1)目前在内河涌的整治工程中,通常需要政府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在内河涌工程项目整治的前期,拆迁赔偿、用地规划等事情难以解决。这就直接影响了整治内河涌工程项目的继续进行。所以,在开始进行内河涌整治工程之前,首先要做的就是解决好各类规划以及赔偿问题。(2)在开展内河涌整治工作的过程中,必须要做好内河涌的水质以及污染源的分析,并且防止内河涌水源污染继续扩大化。同时,在政府整治内河涌资金发放以后,应设立整治内河涌的资金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杜绝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参照历年政府对内河涌的整治经验来看,各部分之间容易出现分工不明、或者不清楚所处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的情况。所以,各部门的整治工作必须明确地分工,这

10、样才能确保内河涌整治工作的有序进行。(3)内河涌的分布往往纵横交错,而且堤坝低矮、河流湍急,水位又比较低,所以污染日益严重,并且适合人类居住的水环境恶化情况比较快,经过多次大规模整治后,整治效果不是很好。同时,经济的飞速发展带动了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相应地,人民对适合生活居住的水环境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飞速发展的经济加速了人居水环境持续的恶化。所以,在内河涌的整治过程中,必须推广强化人民的环境意识,将改污和保洁两项工作同步进行,才能达到整治内河涌的期望效果。(4)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城镇化的进程逐步加快。城镇建设面积常常与城篇三:惠州市市区河涌管理暂行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惠州市人民

11、政府令(第37号)惠州市市区河涌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李汝求二七年一月三十日惠州市市区河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区河涌的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充分发挥河涌的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在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河涌管理、整治、利用、保护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河涌,是指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于防洪、排涝、排水的天然河道(东江、西枝江和淡水河等通航河流除外)、人工水道、人工湖泊(西湖和水库除外)。本规定所称河涌附属设施,是指水闸、截污栏栅、护栏、渠箱、泵站等设施。第四条 市和惠城区、惠阳区

12、、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河涌的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江南办事处、江北办事处、小金口办事处、桥东办事处、桥西办事处、龙丰办事处、惠环办事处、河南岸办事处、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河涌的具体管理工作。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款规定以外的辖区内河涌的具体管理工作。规划建设、交通、林业、公用事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第五条 市区河涌规划应当符合区域防洪排涝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和公用事业管理

13、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河涌应实行有计划整治,整治计划应当按本级政府(管委会)批准的河涌规划和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水及水污染防治要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河涌管理范围:有堤防的,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坡地,护坡地为从堤防背水坡脚算起以外10米区域;没有堤防的,其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加米超高河道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及河道两侧向外各15米宽度之和。第七条 在河涌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机动车保管(修理)站、加油站、商品市场、饮食摊档;(二)利用河涌护拦设置广告,张挂标

14、语;(三)擅自开启、关闭河涌附属设施;(四)毒鱼、炸鱼、电鱼、设置拦河渔具及在非指定的水域捕捞;(五)种植高秆作物;(六)挖沙、取土、爆破;(七)封盖河涌(城市规划的跨河交通道路桥涵除外);(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八条 确需在河涌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砂、取土、垦植、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或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堆放物料的,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第九条 在河涌管理范围内筑坝、围堰,修筑桥梁、道路、渡口,铺设管道、缆线,建设房屋、码头、挡土墙等建(构)筑物以及需要破堤穿堤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

15、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管理范围内的河涌附属设施以及穿堤管道、缆线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河涌安全要求的,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整改。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日常的河涌清疏工作,保持河涌的畅通及清洁。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污水应逐步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集中处理,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河涌。第十三条 在河涌内设置或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在向环保部门申报审批之前,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污染河涌水质的行为:(一)向河涌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二)倾倒或排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渣土或其他废弃物;(三)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四)排放油类、酸碱液及其他有害液体;(五)排放未经消毒处理的含病原体污水;(六)其他污染河涌的行为。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水行政、环保、交通、林业、环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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