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查取证的证据效力问题研究三,调查取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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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调查取证的证据效力问题研究三,调查取证的方式篇一:行政执法办案的基本要素行政执法办案的基本要素(一)案件的管辖权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首先要明确案件的管辖问题,通俗地讲,所要查处的案件有没有权管。1、管辖的基本原则。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机关管辖。这个规定确立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域管辖基本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对垄断行为的管辖,反垄断法第十条规定,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其授权的省级相应机构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除外规定。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时,首先要看办案机关是否有管辖权,只有具备管辖权才能继续办理。衡量

2、有无案件管辖权的标准主要有八看:一看有无职能管辖权;二看有无地域管辖权;三看有无级别管辖权;四看有无时效管辖权;五看是否属于不予处罚范围;六看有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七看有无达到追诉标准需移送司法机关;八看是否违反指定管辖规定。(二)关于立案掌握线索、发现案源,是各级办案机构立案查处违法案件的基础和先导。要办案就必须首先重视掌握线索,发现案源。要善于通过初查、分析、筛选、排队,对一个个线索按轻重缓急作出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促使其尽快进入立案程序。关于立案应注意以下方面内容:1、立案期限:从发现案件线索之日起7日内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2、立案前取证是否可以作为证

3、据的问题:一是案件线索要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初步调查);核查(初步调查)只要取得的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要求,就可以作为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是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3、告知制度:适用于有投诉、举报和申诉的案件(1)不予立案告知:对不予立案的,经负责人批准后,要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处理结果告知:对于立案的案件,应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3)告知的方式:未作

4、规定,自由裁量,可书面,可口头。(4)告知的期限:未作规定,按照及时的原则掌握(5)是否告知诉权问题:对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法告知诉权。对不予立案、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a、对一般的举报人:不告知诉权b、对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人(受害人、消费者、股东等):要告知诉权(三)、关于调查取证办案中的调查取证是查明案件事实,完成证明任务的前提。办案人员在查处案件时,只有通过调查,收集证据,鉴别印证每个证据的真实性,并掌握了足够的证据量之后,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关于调查取证应注意以下方面内容:1、办案人员:一般程序案件不得少于2人。简易程序可以1人。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回避由办案机关

5、负责人决定。2、表明身份:一般应当着装并出示执法证。3、证据的种类:(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4、审查判断证据。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和办案机关收集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证据材料与案件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这种活动,称为审查判断证据。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对每一个证据,应逐项进行审查、核实。在审查过程中,要考虑到每一个证据的特点,不同种类的证据,应从不同方面进行审核。在逐项审查的基础上,还须进行综合审查,找出各种证据之间

6、的相互关系及矛盾所在,进而确定证据的真实性或决定继续收集证据。(3)质证,当事人可以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收。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5、证据排除规则:(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仅限于言词证据);(4)域外证据没有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公证:证据形成地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域外:我国法域外,包括外国和港澳台。(5)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6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提供的证言6、证明效力大小判断。篇二:工商行政管理查处各类案件的调查取证及法律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查处各类案件的调查取证及法律适用2对未经核准登记或者虽经核准登记但核准登记的经营方式中无生产加工方式,擅自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应扣除生产加工成本(工商公字1997第97号规定)。3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4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指定的评估机构确定。5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

8、值金额累计计算。连载 。工商执法怎样抽样取证工商部门自承担起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以来,为打击假冒伪劣而开展的抽样取证时时都在进行,但如何抽样取证行政处罚法没有作出明确。抽样取证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然而,由于工商机关并非专门的检验机构,对抽样送检的技术规范不一定特别熟悉,有时会使得有些抽样程序、方法、数量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以致对该样品作出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有限,有时反而会成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借口,给工商执法人员的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教训。本文对其作一探讨,以期对工商执法人员的执法办案工作有所帮助。案例某公司购得直径为10mmHR335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

9、筋吨,在运回过程中,被某市公安局交巡警中队检查时发现该批货无任何手续,遂移交某市工商部门查处。该工商部门以某公司的上述货物无进货发票及质检报告,涉嫌销售不合格钢材,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为由立案,同日,工商部门对上述公司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上述事实后,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货物予以扣押,并与上述公司的代理人戴某共同从上述物品中以随机抽样方式抽样3根,每根米,其中一根留样,两根送检,戴某在抽样取证记录上签名并注明“对抽样无异议”。该工商部门委托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机电第11921号检验报告,该报告的检验项目中纵肋高、间距、重量偏差

10、三项的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均为合格,遂作出“样品经检验,不符合GB1499-1998标准规定的要求,判该样品不合格”的检验结论。该检验报告同时注明“本所仅对来样负责,检验结果供委托者了解样品品质之用”。工商部门将检验报告送达上述公司,该公司的代理人朱某签收,并注明“无异议”。工商部门后对上述货物进行封存,其后履行处罚前的告知程序,并以上述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为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被封存的货物。上述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工商局抽样鉴定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解读周建生抽样取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

11、违法行为过程中收集证据常用的一种执法方式,其主要目的在于判定被检商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但是,实际操作中,一些工商执法人员往往在抽样程序上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存有一些问题,给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教训。一、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这一规定是对行政机关的授权,即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采用抽样取证方式是合法行为。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等法规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

12、取证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实际操作中,行政处罚法等法规对具体怎样抽样取证没有作出明确。二、依据行政处罚法及暂行规定的授权,工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实践过程中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涉及商品质量案件的抽样取证在具体案件中,对涉案商品的抽样应当符合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抽样前应准备好抽样所需的材料和工具,准备好执法文书、证件、封签、标签等,预先备好无菌塑料袋等装样工具;了解、熟悉相关国家标准,知悉抽样步骤、抽样方法。抽样取证程序的一般要求:1、办案人员应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应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是单位的,应通知其单位领导,并有其单位领导或者相关的实物保管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在场。2、应

13、履行告知义务,让当事人充分行使知情权。抽样前,应向当事人介绍抽样送检的目的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等;告知当事人必须妥善保管留存样品,不得私自拆封、调换、毁损样品,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行使复检申请权;及时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有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权利。3、抽样方法应讲究科学性,样品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法律、法规、规章、质量标准对抽样方法和样品的数量等有规定的,一定要严格遵守其规定。同时,封样也要科学、严谨。样品的代表数量应该准确、具体,所代表的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批号、生产年月、净重、执行标准、成分含量、存放地点、数量等信息均应记录在案。4、制作现

14、场检查笔录、抽样取证笔录和财物清单。现场检查笔录要对相关商品的现状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活动、抽样活动作如实记录,抽样笔录则侧重记录被抽商品的总体情况、抽样过程和方法、样品加封情况以及样品数量、代表数量等。对不涉及商品质量案件的抽样取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关篇三:案件的全面调查取证五、案件的全面调查取证(一)收集证据的前提条件证据的收集是案件调查阶段的核心工作,办案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收集能够证实当事人违法或者没有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和采取非法定方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法收集证据的前提条件有四个:1、

15、案件已经被批准立案;2、收集证据的人员必须是被指定的办案人员,其他人员和群众获取的材料,必须经过办案人员核实才能成为证据;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4、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办案人员执法身份证件,必要时出具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文件。办案机关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二)合法的调查方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对案件调查给出了7种调查方式:1、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2、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或复制品;3、对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检查;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5、依法采取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6、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强制措施;7、抽样取证。(三)调查的方法全面调查取证是整个案件调查工作的重心,要全面地、客观地按照办案程序收集各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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