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的会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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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清代的会审制度篇一:浅析中国古代明清会审制度浅析中国古代明清会审制度摘要在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中,法治文明一直是作为评判社会文明的一个标尺。在法治文明中,我们可以把司法审判制度当做是一面镜子,从纵观中外古代的司法审判制度,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可以算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自中国古代法制开始初步形成之时,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往往很难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由一些朝廷或地方官员联合办案审理案件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体制慢慢衍化成定制,会审制度应运而生。会审制度作为我国古代的历朝历代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审理的主要方式,它的形成是有着特殊的文化和政治背景的,中国古代经过儒家文化的千年熏陶,其慎刑思想已

2、经融入到古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当中,同样,在古代中华法系的形成中也得到了非常好的诠释。同时,会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我国在古代封建君主集权社会中体现司法萌芽状态的重要表征。在现在看来,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平公正是当前公正理论体系中一个基本命题,那么我认为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就是古代追求司法正义和谋求社会公平公正的典型规范。从现在的角度去看,会审制度在其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其特殊的价值,对于今天的司法制度的改革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当今中国的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做法从其模式来看,实际上是对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在其价值意义上的继承和发展。因此我觉得在此去写关于中国古代法制史尤其是会审制度

3、有着十分特殊的意义。本文将运用辩证的唯物史观和通过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从法律的研究角度出发,对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在历史长河中的纵观发展曲线和会审制度在明清时期形成定制时的横向纵向比较分析考察。在文中,会试着分析历朝封建统治者或开创或完善会审制度的初衷和本意、以及会审制度随着在历史潮流中的递演嬗变。最后,会根据会审制度在封建社会后期完善、湮灭的历史情况进行深度剖析试着去找出这样那样的社会历史原因。本文试着通过对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直至形成一套相对完备的会审制度的这一完整过程进行论述,从而进而提出这样的思考:古代法制对于今天的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以及现在应如何开展对中华法系的研究和司

4、法传承。本文会详细论述会审制度的概念及其内在实质,进而深刻刻画出一条中华法系传承的重要脉络。同时还引用现在审级制度在会审上进行穿插论述,从而得出中国古代明清制度对现在的司法改革和文化研究都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这一结论。关键词:会而审之历史渊源 中央集权 封建法治定制 刑事审判传统慎刑恤狱行政兼理司法价值评判司法改革借鉴意义引 言本论文首先从会审制度的概念和内在实质以及该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论述。其次,通过对整个会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的描述,进而重点深入刻画明清时期的古代政治制度和司法审理制度,即通过联系会审制度的起源和其在发展中形成定制的形成背景、具体内容变化。在文中,会运用到实证分析方法的具体形式

5、之一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中国历朝历代的官制和会审制度的组成及审理形式的详细论述,描画出不同阶段的会审制度的递演规则并加以比较研究,从而从中获得一些对现行法制的启发性建议。同时,运用价值分析法,通过一些具体的审判案列来论述各朝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重点论述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和体系。在上述内容之后,联系对比现今的二审终审制度的相关规定,突出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尤其是在明清时期形成定制后在中国司法文明中的重要篇章魅力。在文中,会通过以下几部分来对会审制度做一个比较详实的论述:第一部分,开篇。通过对古今会审制度的概念比较,从而对“会审制度”渊源进行细致的论述。从其西周时期初步出现的“三公会而审之”,到

6、唐朝的“三司推事”,最后再到明清时期形成了定制的“朝审”制度。文中都会做出详实的概述。第二部分:对会审制度进行整体评价。在文中,会试着分析出古代会审制度在其社会背景和环境下所具备的适用性和价值。同时,也会指出会审制度在其后期的局限性,一分为二,区别对待,辩证学习。第三部分:通过引述现代审级制度从而展开一系列的讨论。在此部分,会试着去联系现代审级体系的设置和古代会审制度之间的内在,同时进而深入到现代法制改革和审级理念层次。正 文浅析中国古代明清会审制度一、古代会审制度的概念(一)会审制度的概念1、关于“会”字会审,顾名思义,单单从字面上来讲,就是会而审之的意思。其重点就在于这个“会”字。在古代汉

7、语中,“会”字的运用多适用于古人多人集会游玩。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古代会审制度是指中国古代由多人共同审理重大疑难或者特殊类型案件的一种组织形式和人员组成结构。正如当代的一些学者认为:“所谓的会审制度,无非就是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和案件的重要性,而主审的司法官员在其职能范围内无法做到单独裁判,从而邀请其他的相关的官员共同审理案件的一种形式。但是,真正仔细去翻阅古代的典籍,很难找到“会审”这一词。即便是在辞海和辞源等书中也没有对这个词的任何解释。因此,在“会审制度”的起源和形成乃至最后形成定制的这么些个阶段中,都是有着其特定的司法词条的。由此,在此我们可以认定或者解释“会

8、审制度”是在古代政治和司法变革下形成的一种联合审判和复议制度。而“会审”这一词,实际上是后人在对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和刑事审判中多名官员共同审理重大或特殊案件这样一种组织形式的通称。也正是因为其在中国历史的不同时期不同称呼,光那些字面上这就很值得我们去探析一番了。2、关于“会审”.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会审制度在中华上下五千年的社会文明中,是有着一定的贡献的。它作为中国古代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正是在适应了各个朝代的专政政治体制的需要,从而不断的发展出自己的特色。同样,会审制度作为古代追求司法正义、追求社会公正的典范,其丰富的内涵等着我们一步步去揭示和探寻。然而,在光有“会审”这字面上的解析意义

9、是不够的,我们应通过了解不同时期的会审制度的社会背景,从而获得更进一步的认识。这对我们现在的司法改革和现代法制建设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二、我国古代会审制度的历史沿革中国古代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会审制度1、古代没有现代意义的会审制度在现在看来,会审制度作为古代法律审判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会审制度在古代往往只是作为一种审理重大疑难和特殊案件的组织形式,而且其在进行司法会审时的官员多为非专业性的其他部门官员,其构成组织往往还都是临时性的。由此,我们很难判断出会审制度的起源真正开始于何时。在现今的理论界,各种观点论述不一,有着这么几种观点;有的认为: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出现了法官会审

10、制度或者说开始具备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会审制度形式上的雏形了。如巩富文教授就在其中国古代法官会审制度(史学月刊1992年第六期)还有敖惠、徐晓光在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及其现代思考都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表述。他们都认为:中国古代的审判组织,似乎只有独任审判,也就是由一个法官坐堂问案,而无合议制的形式。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只要稍加考察就不难发现,种种类似现代合议制的审判组织形式,在古代确实是存在的,法官会审制度即是其中较为独特的一种形式。在他的文中,他认为会审制度应该起源于西周时期。其原因为:首先,从史料来看,出土的金文表明,当留法官在判决之前要征询大臣们的意见。如王周生篡铭文中记载的争田土的诉讼,法官召伯虎

11、在判决之前曾“讯有司”。讯,讯问,征讯。有司,泛指官吏。讯有司,即征求群臣诸吏对判决的意见,然后定判。切龙医铭文中记载的争奴隶的诉讼中,当法官伯扬父读鞠之后,并未立即宣布执行判决,而是“乃以告吏邦吏智”。就是说,把判决结果告诉给参加审判的另外两个官吏邦和智。由此不难看出,会审制度做为一种多人共同审理重大疑难和特殊案件组织形式在西周就开始出现。然而也有的学者认为:会审制度溯其渊源,可从汉代的“录囚制度”中论定其起源(杜向前、曲晓春在论中国古代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根据普遍观点认为:会审制度应该是始于唐朝。至少我们从现在的教学资料和教材上是认定会审制度源于唐朝的。如陈光中在其书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第1

12、11页(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认为会审制度应是源于其“三司推事”。虽说在理论界有着这么几种观点交织,但是,在笔者看来,中国古代社会是不存在现代意义的会审制度的。从司法意义上的会审制度来讲,会审的组织构成就要求审判人员和其审判职能的专业性,单这两点,中国古代的会审形制就都不符合现代意义上的会审概念了。因此,在今天看来,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会审制度,此二者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也就是说,中国古代并没有现代意义的会审制度。虽说古代会审制度的概念并不符合现代人的认同,但其体现出的关于会审制度的价值观念和社会意义不下于现代意义上的会审。其精神实质和社会理念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脉相承的。因此,

13、对古代会审制度的研究意义同样是十分深远的。 2、古代有会审雏形的讼诉会审虽说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起源说法不一,但有这样一点是不可否认的:刑事诉讼会审是在中国古代早就已经形成了的。早在西周时期,就设有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其中央司法机关包括:(1)大司寇,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2)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是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地方司法机关包括(1)乡士(2)遂士。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西周时期其司法制度的严密程度。而今我们通过史书中的记载而找到关于“会审”的内容,如在周礼.秋官.小司寇中“以五声听狱讼,凡重大疑难案件,均以三刺审之”。所谓“五听”,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

14、听;五曰目听。所谓“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现在看来“五听”和“三刺”都是为了达求平民诉讼的审判正确。都表现出在案件的审理中,听从他们的意见来决定案件的处理和刑罚的实施这样一种事实。虽说这种察颜观色的审讯方法,尽管还不太科学,但它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其在古代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这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尝试,所以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采用。还有在礼记.王制一书中:“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告于王,王三又,然后制刑。”这应该就是现在所说的“三公会审”了。在

15、此,我们不难看出,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初步建立了会审制度的雏形了。其后乃至今天的会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都在继承这样一种模式了。在其后的秦汉时期,由于独特的政治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备,司法刑事审判形式和司法机构的构成也趋于更加严密。在秦朝时期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廷尉”,它的主要任务是:(1)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2)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而汉朝则是发展了监察机关和检察制度。在中央设立监察机关。汉代在中央设有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协助丞相总理国政,同是掌管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有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御史中丞也叫御史中执法,下领

16、侍御史十五人。在地方监察机关有司隶校尉和州(部)刺史,其严密性不下于今。不难看出,秦汉时期,其在继承的基础上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备,其司法机构和监察机构的组织和设置更加趋于合理,为了得到真正的司法公平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公义目的性也越来越强,不得不说,这是古代法制思想传播的进步了。从其形式上来看,我们今天的上诉和复审制度,在古代就已经存在或者说有类似的制度存在了。3、古代西方也有会审形制但是,会审制度作为一种政治和司法文明发展的产物,其形成和存在并非仅中国独有。同样,在西方的政治和法律文化高度发达的今天,如去仔细回溯,西方国家也早就有了会审这样一种审判形式了。在古代西方法律文化中,有着这样一个著名的案例叫苏格拉底审判。那时期,苏格拉底在古希腊神权统治的时代中因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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