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搜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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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搜查制度篇一:刑事搜查制度的一般原理刑事搜查制度的一般原理摘 要:侦查期间的搜查是指侦查机关为发现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嫌疑人以及可隐藏犯罪证据或嫌疑人的其他人的身体、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查看的一种侦查行为。1搜查是各国的侦查机关最常用的侦查取证手段,但它本身也具有人身侵犯性。例如,对物品的搜查和扣押直接妨碍了持有人对物品使用权的实现,对住宅的搜查侵犯了公民的居住安宁权,人身检查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隐私,2甚至会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生命健康权。3本文对刑事搜查制度的一般原理略作探析。关键词:刑事;搜查;侦查取证随着技术侦查能力的提升,辅之以高科技的搜查行为具有更严重的人身侵犯性以及更

2、高的隐秘性。4因此,搜查行为本身集中体现了公民人权和政府控制犯罪的利益二者尖锐对抗的紧张关系。而搜查制度则是各国的立法者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之间进行艰难平衡的结果。一方面必须保证政府足够的取证能力。另一方面还应当防止政府恣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尽管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中搜查行为的外延并不完全一致,5但其搜查制度仍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理。一、 确立了司法审查原则各国刑事诉讼中的搜查普遍以有证搜查为原则,无证搜查为例外和补充。但无论是有证搜查还是无证搜查均需接受司法审查,这是两大法系国家搜查制度最主要的共同点。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主要通过两次司法审查来实现。搜查令状的签发程

3、序是对搜查行为的第一次司法审查,又称为事前审查机制,它属于司法授权性质的司法审查;而对搜查行为进行的第二次司法审查,又被称为事后审查机制,它是司法救济性质的审查。详言之,事前审查为搜查行为设定了第一道“门槛”,将不符合实体要求的强制搜查申请淘汰出局。以此抑止侦查权。它主要体现在有证搜查行为当中。事后审查是搜查行为实施完毕后,对搜查令状的合法性、搜查行为的合法性等问题再次进行的司法审查。无证搜查不存在事前审查机制,因此主要依靠事后的审查来控制侦查权。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处于互补的关系,二者不能完全取代对方。换言之,缺乏任何一种审查方式,司法审查的效果都会丧失殆尽。例如,令状的书面记录为法院的事后审

4、查提供了依据,确定了事后审查的范围,如果没有令状的书面记录,事后司法审查的效果则值得怀疑。6同样,事前审查只是决定发动强制侦查的监督机制,但是,纵使完备的事前审查,也无法有效监督“执行”的合法性问题,因为“执行”毕竟在审查之后。基于此,必须以事后审查机制来弥补事前审查机制的漏洞与缺失。7两次司法审查机制共同组合成了令状制度,二者缺一不可。其中,事前的审查是整个令状制度的重点。这不仅体现在立法上各国强调司法授权的重要性,在司法实践中,负责事后审查的法官通常也会对事前审查的决定持充分尊重态度,事前审查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事后审查的判断。8搜查行为的形式要件主要指搜查令状必须具有“特定性”。令状

5、的特定性就是要求所有的令状必须记载搜查的具体范围,需要搜查、扣押的人或物,执行搜查扣押的地点,以及令状的有效期限。特定性要求的目的在于禁止签发普通令状,以防止漫无边际的强制侦查,特别是搜查和逮捕。9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搜查制度中的司法审查原则应当包含三层含义:(1)任何搜查行为(无论是有证搜查还是无证搜查)必须具备实质根据;(2)搜查证或搜查令状必须具体而特定,它意味着对侦查人员的具体司法授权;(3)司法审查过程是法官依法审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法官不能成为警察的“橡皮图章”。(二)贯彻了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国家一切措施(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的过度干预,确保基本人权的实现

6、,因此被称为“最足以保障人民基本权利之制度,是公法里的帝王条款”。10比例原则又称为必要性原则或者相应性原则,它是指强制侦查手段的使用与案件的情况相适应,不得超过实现侦查目的所必要的限度,特别是武力的使用,更要节制。11笔者认为,两大法系国家在搜查制度的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上不同程度地贯彻了比例原则。(三)建立了完善的无证搜查制度1同意搜查制度同意搜查提高了侦查效率,因此受到了各国警察的青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例中提出:“同意搜查这种侦查方式,在警察缺乏可能事由时,可能是获得重要、可信证据的唯一方法,而在警察有可能事由时,它仍可以免去搜查令状的繁琐,因此它是有效率的执法行为。12英国实践中决大

7、部分搜查都是无证搜查通常是经过同意(占32)。13此外,美国全国州法院中心(nationalcenter for state courts)对美国9个司法区所做的实证调查报告显示,美国在住宅搜查中遵守令状制度的比例可能比其他国家更高,但在其他搜查中则大量存在着无令状的现象。该报告引述了对警察的抽样调查记录,其中有警察称,由其实施的所有搜查中占98的是获取搜查对象的“同意”而实施的。142紧急搜查制度当危及到警察及其他人的安全,或者存在证据灭失、嫌疑人逃跑等风险时,警察必须在申请令状与直接实施搜查行为之间做出选择,由此产生了令状原则的另一个重要例外情形紧急搜查行为。紧急搜查无需接受事前的司法审查

8、,也成为各国警察常用的取证手段。1983年加拿大司法部对ontario地区进行抽样调查,发现27个入室搜查的案件中就有10个是无令状搜查,对此,警察的解释是:申请令状太慢,不能满足紧急情况的需要。在对使用协助令而非搜查令状的案件进行调查后发现,大约74的侦查官员是以情况紧急作为不申请令状的理由的。15德国除审前羁押以外,大多数的强制侦查行为是以“紧急情况”为由,没有获取令状而实施的,此外,在住宅搜查中,只有大约10的搜查遵守了令状制度要求。16(四)为被搜查者提供了健全的救济措施体系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搜查、扣押、强制采样、身体检查、监听等涉及到物证收集(包括信息)的多种强制侦查行为令状的救济程

9、序。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通法院只审查强制侦查的合法性,不能审查强制侦查的合宪性,即不能通过对侦查行为的审查判断侦查所依据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通法院则可以同时审查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与合宪性。因此,德国的被搜查者提供的救济程序较美国而言更为复杂。根据德国基本法第93条第1款,任何声称其基本权利受到公共权力侵犯的人,均可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违宪控诉。除了宪法法院的司法救济外,德国还有独立的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时,可以审查将被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具有合宪性,如果认为将被适用的法律条款违宪,则要中止行政诉讼程序而提请宪法法院对此进行具体法律法规的审查。可见,行政法院处理的只是

10、与宪法无关的公法争端。17在对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中,普通法院只能解释法律,因此它仅能针对强制侦查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而不能对强制侦查所依据的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根据德国行政法院的司法实务及行政法的文献见解,不服警察所为的刑事诉讼上的侦查措施,应当根据法院组织篇二:简答题简答题第一章第二章3、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哪些诉讼权利?(1)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3)申请回避的权利。(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5)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6)有权参与法庭审理,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7)有

11、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8)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第三章一简述两审终审制度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二对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的处理对于具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

12、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认为是犯罪即不构成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就不应当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令具有特别法的效力,对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人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的,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原则,刑被告人死亡就失去了刑罚对象,刑事诉讼的进行便没有意义。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人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虽已构成犯罪,但由于具有某些情节或特殊情况,其他法律规定

13、免除刑事责任的,也不予追究。三简述回避制度的种类和理由回避的种类:1.自行回避,指具有法定回避理由之一的有关人员主动地提出回避。2.申请回避,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3.指定回避,指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他们回避回避的理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四)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

14、接受其请客送礼的 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四章一简述管辖的概念和意义概念: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即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审判机关内部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其中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称为立案管辖,审判机关内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意义:第一、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可以使公检法等机关明确各自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和职责,这样有利他们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防止在受理案件上互相争执或推诿,增加他们责任感,充分发挥积极主动精神和职能作用,从而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第二、明确公安司法机关的案件的管辖范围,便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按照管辖范围向公检法等机关控告检举犯罪。这样有利单位和公民行使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发挥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保证刑事诉讼活动及时有效的进行。第三、正确,合理的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有助于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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