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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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篇一:【司法考试】论行政诉讼第三人论行政诉讼第三人20XX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条规定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原告主体的范围,亦即行政诉讼中,“原告应当是行政决定的相对人。但是,行政第三人即与行政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也可以作为原告。” 随之,更广泛的行政法律关系纳入诉讼,也使得更多的行政行为被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从此,当认为自身权益被行政公权侵害时,无论是作为此公权实施对象的具体

2、相对人,还是与之有关的其他人或者组织,均可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寻求法律上的救济,这无疑是我国社会的一大进步,体现出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点。但是必须看到,对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只给予了高度粗象的规定。另外,一方面,在我国,由于行政诉讼脱胎于民事诉讼,并且制度发展也只有十余年的时间,当事人制度的理论研究相对薄弱。总的来说,当事人制度受到民事诉讼制度的束缚且缺少理论支撑,没有完整的体系建构。 尤其是包含其中的第三人制度则相当简陋,相关问题少见研究。而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主要受行政法规、规章调整的行政法律关系,特别是当前国家转型时期中带有极强政策性的行政争议,一旦涉讼,则要求法院通过合法性审查对

3、相关各方利益作出公平正义的裁断。故此,立法的粗象性、理论的薄弱性与现实的紧迫性之间的矛盾,给行政审判带给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准确把握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内涵和解决相关诉讼程序问题,不仅是案件处理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理论上须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下面,笔者试从理论与实务两个方面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若干问题作粗浅的探讨,以期为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特别是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法律实践与研究提供些许参考。一、 行政诉讼第三人特征分析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

4、被告作为第三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一部分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另一部分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行政诉讼第三人,通常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的原告、被告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上述含义,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1.第三人是原告、被告以外的人。第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原告、被告以外的人。同时,不排除有些具有原告资格的人放弃诉权而成为第三人。在具体的行政案件中,无论是相对人还是行政机关都可能成为第三人。2.第三人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客观上已影响到第三

5、人的权利义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变化必将导致第三人法律地位和相关权利义务的变化。3.第三人参加的是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审结,都不可能存在第三人。4.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即申请参加诉讼和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资格认定及诉讼地位行政第三人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联系及区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行政第三人,是审查其是否享有原告主体资格或其是否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前提,行政第三人是行政实体法关系中的行政第三人,指在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决定在法律上有利害关

6、系的人。一般说来,行政第三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认为合法权益受到行为行为侵害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第三人即成为原告,相对人即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第三人即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但是,在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也可以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共同实施行政决定而没有被原告列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行政诉讼第三人资格的认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包括放弃诉权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和行政法律关系中共同实施行政决定而没有被原告列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是行政行为直接指明的对象,同共同实施行政决定而没有被原告列为被告的行政主体一样,具有明显的主体特征,因此,对行政诉讼第三人资格的认定关键在于对行

7、政第三人资格的认定。基于我国立法的规定,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因上,普遍认为第三人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与原告资格中强调的利害关系是一致的。因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是否特定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关键是其与该行政决定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何判断法律上利害关系,法学理论界经历了以下发展:反射利益说。以德国公法学家杰烈内克和日本公法学家美浓部达吉为代表的学者所倡导。他们认为,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决定是对行政法规范的实施,原则上是以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增进,也使得作为全社会组成分子或不特定公众之构成分子的个人从中受益。但是,个人因此而获得的利益,仅仅

8、是行政主体实施法律的反射效果,并不是行政主体为某个人个设定的权利,并不意味着该受益的个人对这种利益具有独立的请求权。 根据这一学说,甲被乙殴打,乙受公安机关处罚,甲的人身权受到保护并不是权利,而只是法律实施的反射效果,因而甲并不是行政第三人。保护规范说。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公民的请求权得到了发展,反射利益受到了不断的限制,发展表现为所谓的“保护规范说”,即只有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得到特别法或者单行法保护或者在特别法上享有权利时,即视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特别法所规定权利受影响的人是行政第三人。行政第三人公权说。从保护规范说发展而来,即使在特别法上未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只要

9、属于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在受到行政决定影响时,即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受影响的人就可以成为行政第三人。事实上利益保护说,即法律的实施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受了公共利益,这种所享受的利益是一种事实上的利益,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这种事实上的利益受到行政决定侵害时即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行政第三人的资格。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判例来看,对可构成行政第三人的利害关系的解释学说应是“行政第三人公权说”。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条和行政诉讼法第2条均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前提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决定的侵犯。这里的“合法权益”。首先是特别法所规定的权

10、利, 其次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6条第9项和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5、8项的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着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行政诉讼中,由于第三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就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因此,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可以对第三人直接作出判决。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第三人也可以有权提出上诉。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不同。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前者是对于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者一部分,以独立

11、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后者对于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只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行政诉讼中,由于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可能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行政诉讼中不存在这样的第三人,其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意被告的诉讼主张,而是把本诉中的原告、被告都作为被告,重新提出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在性质上类似于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而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认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在范围上有所不同。三

12、、“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若干实务问题篇二:论行政诉讼第三人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目录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理论分析 . 2(一)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含义及设置的意义 . 2(二)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点 . 3(三)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 . 4(四)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 . 51、反射利益说 . 62、 保护规范说 . 63、 行政第三人公权说 . 64、 事实利益保护说 . 65、利害关系的内涵 . 76、利害关系的分类 . 7二、 现行的的存在的问题 . 8(一)第三人资格认定标准不明确 . 8(二)“利害关系”的规定不完善 . 8(三)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不确定 . 9三、不同国家的设置 . 9(一)德国 . 9(二)我国台湾地区 . 9(三)日本 . 10(四)我国大陆地区 . 10四、完善的建议 . 10(一)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10(二)明确界定“利害关系”的概念 . 11(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诉讼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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