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治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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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贸市场治安管理制度篇一: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制度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为保障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市场经营户文明经营、规范经营,营造出“市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新环境。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一、市场经营户经营行为管理标准 1、经营入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证件入市经营。2、经营户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卖,不得擅自改变核定过的营业内容。3、经营户经营的商品应符合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应明示相关证书,并保留(出示)肉食品、绿色食品、有时效方便食品等相关产品

2、的进货凭证、检验检疫证明等,以备查验。4、经营户应采取措施,对进货商品进行检查验收,保证所销售商品质量合格。不得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的商品;不得掺杂作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5、经营的商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商品。6、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短尺少寸;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7、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骗买骗卖。8、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农贸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做好摊位内卫生,保持摊位整洁。二、市场经营秩序管理标准1、市场内实行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熟食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

3、管理。2、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3、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摊经营。4、市场内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三、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市场食品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食品卫生管理规定:1、进场经营户需办妥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等证件,严格禁止不具备证件的经营户进入市场销售产品。2、经营户需自觉遵守食品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做好食品追溯制度。3、加强计量、防疫、卫生、工商等职能工作的监督作用,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伪劣和不清洁的食品进入市场。4、经营户要遵纪

4、守法,合法经营。严格禁止经营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食品;严格禁止经营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严格禁止经营无品名、无产地、无厂址、无日期,超过保存期的食品。5、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的接待和处理工作;根据群众举报,组织力量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有关案件。6、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积极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对违反者作出教育,停业整顿,经济处罚,直至清退出场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1、商贸公司保洁人员做好市场内公共部分的保洁卫生,摊位内部卫生由各经营户自行打扫,并要求达到市场管理卫生标准。2、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摊位卫生状况良好

5、,定期做好清洁工作。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3、经营户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4、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5、经营户应当保证摊前长久整洁,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6、市场内宰杀家禽和剐剖水产品应符合相关要求的标准。五、治安消防管理1、市场内严禁打架斗殴、相互吵骂、酗酒闹事、欺负外地客商、扒窃钱物、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等,违者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商贸公司有权收回摊位。2、市场经营业户应服从管理,遵守市场规章制度,不得无理取闹、打骂、侮辱工作人员、扰乱市场秩序、妨碍或阻扰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违者除移交有关部

6、门处理外,商贸公司有权收回摊位。3、市场内摊位必须自己配备合格的灭火器。公共消防设施、器材除抢险救灾外,任何人不准损坏或动用;不得遮挡、圈占、埋压消防设施,违者除责令整改外,商贸公司有权收回摊位。4、不准擅自改动用电线路和安装使用大负荷电器等,违者予以停电,没收电器设施,并收取违约金50-200元。5、市场内严禁烤火、焚烧物品,违者除责令整改外,商贸公司有权收取违约金1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6、市场内人人有参与救火救灾的义务,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六、车辆管理规范1、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

7、进出货有序进行。2、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商贸公司20XX年4月5日篇二:标准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标准化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二一四年五月目录:一、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则.1二、市场文明经商公约.5三、市场环境卫生制度.8四、市场食品安全制度.9五、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0六、治安防范制度.12七、市场工作人员规范.13八、日常巡场检查制度.14九、食品安全溯源管理制度 .16十、食品退市制度.18十一、商品入市索证索票制度.19十二、食品进销货台帐管理制度.21十三、协议准入制度.22十四、商品查验登记制度.23十

8、五、市场承诺制度.25十六、投诉公示制度.26十七、价格管理制度.27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则为促进市场繁荣发展,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经营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更好地保护承租人、消费者、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承租人、出租人共赢、消费者满意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则。一、市场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市场内摊区划分标识明确,人流、物流通道畅通。1、无占用公共通道经营现象;2、无出摊、离摊占道现象;3、无在公共通道上停放车辆现象;4、无在公共通道上乱堆、乱放物品现象;5、公共通道、垃圾箱周边无垃圾堆放现象,垃圾及时清运;6、公共通道上无积水、无油污,摊位(门面)整洁无残标。、经营区域内地面清洁卫生,没有影响

9、环境卫生的污染情况。1、摊位(门面)区内物品堆放整齐,无乱堆、乱摆情况;2、摊位(门面)区标识明确,摊位(门面)及设施干净卫生,垃圾、杂物等装入垃圾容器内,垃圾容器摆放整齐;3、摊位(门面)区内卫生整洁,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油污,广告悬挂规范整齐,无残标。、经销商“摊前三包”(包卫生、包商品摆放整齐、包无四害)定期搞好摊位(门面)区内清洁卫生,卫生习惯良好。1、监督经销商搞好“摊前三包”,摊前纸屑、菜叶等废弃物由经营户负责清理,严禁乱扔乱倒行为,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2、监督经营户每周一次搞摊区卫生大扫除,洗抹摊面、摊架、经营用具。二、市场各摊位(门面)区经营秩序管理规范、肉类摊位区:1、保持

10、摊位台面整洁干净,摊架、证照干净,定期搞卫生。2、证照悬挂整齐,进销商品检验合格手续齐全,入场人员持证经营。3、严禁搭摊、加长摊位、在摊内加台操作。4、按规范统一经营用器具,严禁在摊位区内摆放杂物。5、严禁用木板、木盆等摆放商品。6、严禁销售白肉、病(牛)猪肉、死猪(牛)肉。因此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经营者承担。蔬菜、综合摊位(门面)区:1、保持摊位(门面)整洁干净,摊架、证照干净,定期搞卫生。2、证照悬挂整洁,进销台账完整,入场人员持证经营。3、摊位(门面)上不准加垫泡沫板、木板等杂物,商品摆放不准超出摊位(门面),严禁加搭边摊。4、垃圾、杂物清理后投放在垃圾箱内,不准扔在摊位(门面

11、)地面上,影响蔬菜、水果等商品经营的环境卫生。5、严禁在摊位(门面)内摆放杂物,严禁用泡沫箱、盆、桶等蓄水淋菜、泡菜、洗菜。6、保持摊位(门面)周边清洁卫生,严禁在公用通道上堆放物品、清理蔬菜。7、严禁经营户淋菜将水洒落在公共通道上,因经营户洒水、乱扔篇三: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汇编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汇编合肥市蜀山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20XX年1月目 录1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 2.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 5.经营户须知 6.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7.经营户市场入驻规程8.带班(值日)经理职责(附日常工

12、作检查考核表) 9.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0.农贸市场扣分制暂定条例 11.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12.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13.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4.保洁清扫员职责 15.顾客投诉处理办法 16.残留农药检测制度 17.放心肉管理制度 18.放心豆制品管理制度 19.副食品管理制度20.市场计量及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21.开展食品准入制实施计划方案 22.检测员工作职责 23.检测操作规程24.关于建立商品质量赔偿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25.治安、消防、安全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 26.经营活动“三包”承诺书 27.“放心食品”经营承诺书 28.“放心菜”经营承诺书 29.“放心豆制品”经营承诺

13、书 30.“放心肉”经营承诺书31.农贸市场“放心肉”流通管理责任书 32.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细则 33.市场文明用语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XX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XX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

14、三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集市贸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文明、规范。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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