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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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档案管理制度篇一:宜春市机关档案管理制度为加强机关档案的科学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订以下管理制度。一、档案安全保密制度1、档案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守则,要严守秘密,严防泄密、失密,否则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2、档案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的查借阅制度,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归档、核实。3、档案人员要增强保密观念,经常检查设施安全保密情况;离开档案室时,必须锁好文件资料柜,关好门窗。4、销毁档案要登记造册,须经领导签字批准后方能进行,销毁时要有监销人,并履行签字手续。5、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以防火灾。二、档案保管制度1、档案室属机要重地,外人不得随便进入。2

2、、保持室内卫生整洁,档案分类排放、排列整齐。3、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高温、防强光等工作,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4、档案人员要熟悉库藏情况,对库藏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做到帐物相符。5、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将档案带出库房,更不准私自摘抄、外传。三、档案利用制度1、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完善档案检索工具,及时准确地提供档案利用服务。2、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查阅本部门形成的档案,凡需查阅非本部门的档案需经过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查(借)阅办会议记录,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3、查阅档案须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未履行登记手续,档案室

3、可拒绝查阅。4、档案室档案原则上在阅档室内使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须经档案管理员同意后方可借出,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到期仍需继续利用者,须办理续借手续。5、外单位查阅本机关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每张介绍信只能查阅一次档案,阅档后介绍信留档案室备查。6、查阅档案时,严禁涂改、圈划、抽换、批点、污损、拆卷或增删档案内容,不得吸烟。7、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员要认真检查清点档案的完好状况,及时记载档案的利用情况。四、立卷归档制度(一)凡是本机关从事各项工作活动,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内容、形式和载体的文书材料,均属立卷归档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

4、权扣压和销毁必须归档的文件材料。(二)各科室应按照办档案分类类目、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对本科室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进行整理立卷,交由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三)归档时间。文书档案一般在每年年底全部收集完整,次年三月底前完成全部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会计档案一般在会计年度终了一年后移交给档案室。声像档案随时归档。(四)立卷归档的要求。归档的文件材料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扼要,目录页号编制准确,便于保管和利用。凡办机关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归档应为原件,且要求做到完整、准确、系统,并由有关科室负责人审查核定。(五)各业务科室向档案室移交的文档要有清单,归档时,

5、必须履行交接手续,填写交接双方及监交负责人应分别在清单上签字,以备查考。篇二: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是检察活动的记录,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检察业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保证诉讼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第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好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是:(一)负责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积极提供

6、利用。(二)对本机关各业务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三)进行本机关诉讼档案的鉴定和整理。(四)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定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情况。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政府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档案业务部门必须贯彻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二、档案工作机构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设专门的档案工作机构。检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检察院应设档案工作机构或专职档案人员。基层检察院应设专职或兼

7、职档案人员。各级检察院都应配备与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力量。档案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三、档案的接收第八条 档案部门要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接收档案时,要逐卷点清。按照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方可接收,并履行交接手续。四、档案的整理第九条 诉讼档案应按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问题(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控告申诉案卷)进行排列、保管,不得分散放置。同一案件由于诉讼程序的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增加分册号(近年申诉卷应并入早年申诉卷,复查卷应并入原卷),并在备考表上注明。并入或移出的案卷,应在案卷登记簿上注明并

8、入或移出的卷号。编制案卷目录、姓名索引、档案卡片等检索工具。五、档案的鉴定第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诉讼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在办公厅(室)主任主持下,由有关业务部门和档案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逐卷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如有需要延长保管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第十一条 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销毁。销毁时应有监销人,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严禁将应销毁的档案卖给任何部门或个人。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应立卷存档。六、档案的保管和移交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设专门库房保管档案,购置必需的设备,不断改善档案的保管条件。并根据需要与可能,采用先

9、进技术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档案库房必须坚固,并应有防盗、防火、防虫(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库内严禁吸烟,库房周围严禁存放易燃品和爆炸物,保证档案的安全与完好无损。档案库房要保持整齐、清洁,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第十三条 为便于查找,档案柜上应附有指引卡,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和案卷起止号码。第十四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像档案,应注明卷号、承办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单独存放。第十五条 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发现破损、虫蛀、褪色或字迹模糊等现象时,应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第十七

10、条 各地人民检察院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领导体制改变,需要移交档案时,要办理交接事宜。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档案部门对收入移交出的诉讼档案要及时进行登记,并于每年年底对库存档案的数量、利用情况进行统计、报送上级检察院档案部门。第十九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进馆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期满后,向有关档案馆移交。七、档案的借阅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建立诉讼档案的借阅制度,既要便利档案的借阅利用,又要保证档案的安全,防止失密。第二十一条 承办部门因工作需要,可借阅本部门归档的诉讼档案。非承办部门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第二十二条 对其他检察院和法院、公安机关调借本院诉讼档案,应根据正

11、式函件,经本院有关领导人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借阅时间,对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借出。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查阅本院档案,应有县、团级以上单位的介绍信,经本院有关领导人批准,方可查阅。第二十四条 对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按有关规定摘抄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第二十五条 对借阅的档案,严禁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和折绉,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追查。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抄录、复制、复印的档案材料,由档案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部门证明专用章,可与原本档案同效。八、附则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制定补充办法。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一、总则第

12、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工作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专业文书的一部分,是人民检察院检察活动的真实纪录。它反映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情况,是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总结经验和进行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好诉讼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加强科学管理。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的案卷分为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和控告申诉案卷

13、。二、收集材料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从受案开始,就要注意收集有关的诉讼文书。结案后要及时整理,并检查诉讼文书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补齐和补正,如无法补齐,必须附说明材料。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必须归档:(一)法律文书的正本或副本、签发稿及有关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的文稿。(二)有关具体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内部活动材料。(三)案件材料。(四)证据材料。(五)移交赃款赃物清单。(六)移送档案材料收据。第六条 应剔除的文书材料:(一)重份文书材料(包括内容相同的信件)和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

14、殊、重大案件除外)。(二)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材料,包括无保存价值的信件,户籍资料、被告家属的前科材料等。(三)办案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三、整理装订第七条 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第八条 各种证据,可先按材料的名称、问题(如:同一罪行、同一笔帐目)等特征分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按照证据作用的大小,将主要证据排列在前,辅助证据排列在后。第九条 讯问笔录,单一被告的案件按讯问被告人的时间顺序排列;共同犯罪案件应按各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中的主次地位,分别依时间顺序排列。第十条 材料多的共同犯罪案件,可分立总册和分册,属于综合性的材料列入总册,属于被告个人责任的材料列

15、入分册。第十一条 案卷应有卷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卷内文书材料,除卷内目录、备考表外,应在右上角逐页编号。卷皮、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卷皮除目录号、卷号外,都应用字迹耐久的蓝黑或碳素墨水逐项准确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第十二条 案卷装订前要拆除金属物对残缺破损、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和字迹偏左,装订后影响阅卷的材料,要进行修补,裱贴和折叠。第十三条 案卷每册以不超过200页为宜,超过时可立分册。装订时,要求右齐、下齐、用线绳系牢。第十四条 装订后,经检验合格,再正式加封。案卷归档后,如果又有应入卷或撤出的材料,需经档案部门同意,并在备考表中注明。四、归档第十五条 归档的诉讼文书必须按年度、程序、一案一号的原则,结案后,由案件承办单位整理立卷,于翌年第二季度移交档案部门。案件承办单位要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划出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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