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东南大学设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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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通知201397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为确保学校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维护安定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9549号令),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南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东南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为确保我校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维护安定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9549号令),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特种设备的定义及范围特种

2、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仪器设备,包括设备部件及配套装置。我校现有的设备中属于特种设备的有6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每种设备都有一定条件加以限定,具体限定范围、内容如下:第一条 锅炉,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其它能源,将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一)承压蒸汽锅炉,其容积30L;(二)承压热水锅炉,其出口水压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0.1MW;(三)有机热载体锅炉。第二条 压力容器,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一)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最

3、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2.5MPaL,介质为气体或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二)压力气瓶,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60的液体;(三)氧舱等。第三条 压力管道,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公称直径25mm,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第四条 起重机械,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

4、范围规定为:(一)额定起重量0.5吨的升降机;(二)额定起重量1吨,且提升高度2米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第五条 电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第六条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特定场所行驶及作业的专用机动车辆,例如:铲车、叉车、翻斗车、垃圾清扫车、观光车等。第二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制第七条 学校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由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学校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特种设

5、备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其它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保卫处负责全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 各院(系、处、所、中心)等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须明确本单位特种设备分管负责人,并指定专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事宜。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须签订安全责任及承诺书。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登记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购置购置特种设备时,应进行认真的市场调研,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设备。必要时,也可向

6、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进行咨询,在其指导下选择适当的厂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从国外购买的特种设备,入关时要主动办理好检验、检疫手续,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特种设备要坚决退货。购买高压灭菌设备时,应选购带有安全连锁装置的设备。第十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特种设备购置后,要及时办理安装申报手续。特种设备应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负责安装和调试,不得自行安装和使用。如因特殊情况,制造该设备的厂家不能负责安装和调试时,应选择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的具有经国家认定的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电梯的安装和调试必须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负责,如有

7、特殊情况,要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在其指导下进行安装和调试。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装和使用条件要符合防爆安全的技术要求。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尽快将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档。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安排检验。经检验合格,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方可投入使用。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注册手续办理后,不论该设备是否单独建立固定资产帐,都必须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建立特种设备专门

8、台帐,将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原件提交管理部门进行保管,使用单位保管复印件。第十二条 压力气瓶使用管理需要使用压力气瓶的单位应到国家认定的具有压力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单位租用压力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校内任何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压力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充装任何介质。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质监局2003第46号令)的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均由气瓶充装单位安排进行。气瓶使用单位应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办理气瓶登记备案手续,使用时按规定悬挂安全挂牌,明确气瓶种类、气体特性、安全责任人、供应商等信息,并加装相应的防倾

9、倒装置或设施。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资料;(二)购置、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三)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五)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六)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情况救援预案;(七)操作人员情况登记表;(八)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管理采用学校和使

10、用单位两级管理的办法。学校管理部门保管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使用单位保管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及其它技术档案。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要及时,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新单位移交技术档案;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第五章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安全检查第十五条 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定期检验一般是请特种设备检验

11、机构进行,由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书”。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认真执行。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使用单位每月检查一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一)学校检查(或抽查)内容: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情况;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3.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落实和持证上岗情况;4.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验情况;5.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安全检查内容:1.设备及其部件的性状完好

12、情况;2.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3.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状况。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委托维保、大修和改造应委托原制造单位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竣工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来校进行验收检验。第十九条 因工作变化,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要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停用手续。特种设备在停用期间可不进行定期检验。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的特种设备,以及遇到自然灾害并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

13、,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第六章 特种设备的报废和产权转移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学校提出校内报废申请,然后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一条 产权需要发生转移的特种设备,应向学校相关部门申报,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相关手续。第七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购置后,要指定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职责明确。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及时办理固定资

14、产入帐和备案手续;组织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组织进行日常检查及定期检验;针对所负责的特种设备的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做到安全使用。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必须通过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第八章 五种禁用的特种设备第二十五条 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第二十六条

15、已超过检验日期或已报废的特种设备。第二十七条 已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第二十八条 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第二十九条 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第九章 事故处理第三十条 在用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救援措施、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凡可能自行扑救的,应立即组织扑救,边扑救边报告。如情况紧急,也可先报警,然后再向学校报告。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整改措施、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录并作为正式文件列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第三十二条 对因违反规章制度或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者,将按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以上级部门相关规定为准。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3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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