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清朝的会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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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清朝的会审制度篇一:清朝秋审制度清代秋审制度探析【摘要】秋审是我国清代最主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它是每年一度的对判处死刑案件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复核,于每年秋后定期会审和复核各省督抚定拟的死刑监候案件。并且皇帝亲自参与和决判。它作为清代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充分的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它使古代死刑案件的审理进入了一个严格法律程序之中。本文试着从秋审制度的确立、审理程序、特点、价值等方面进行探析。【关键词】秋审制度 特点 死刑复核 审理程序执行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可以说是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之大成。清朝所处的历史地位也决定了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地位。清朝在

2、继承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秋审等会审制度。秋审作为一种会审制度,是由中央官员对死刑监候案件进行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同时也是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其与中国自古以来便长期存在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一脉相承的。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在“慎刑”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秋审最为一种最高级别的死刑复核制度,是对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继承发展,也是在“慎刑”思想基础上,同时又为适应清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需要而产生的,是总结了中华法系中历代精华而形成的最完善、最能反映皇权色彩的死刑复核制度。秋审在清朝被视为国家大典,在当时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对清朝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发挥了一定的作

3、用。一、秋审制度的确立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它是明朝的一项重要刑事诉讼制度, 由朝廷派官员会审在押重囚。据记载,明朝于“ 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使审决,弘治十三年。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但其真正的开端始于明天顺三年“ 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明朝刑律规定,“ 凡决囚,每岁朝审毕, 法司以死罪请旨, 刑科三覆奏, 得旨行刑。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而对各省的死囚,明朝要派官员到该地审决,并将审决名单奏明皇上。清朝的秋审制度遵循了明朝朝审的一些旧制,可视为是明朝秋审制度的继续,具体做法与

4、明朝大体相同,故说,“ 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清朝的秋审制度始于清初。清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 旧制度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历死刑辄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这是清朝历史上第一次正式提出秋、朝审的建议, 故清史稿论之:“ 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 此后,“ 顺治十年京师设朝审,直隶始设秋审,十五年各省遍设秋审。每年秋天,由刑部主办秋审大典,几乎没有中断过。其指导思想,人命关天,死而不能复生,因此必须小心谨慎,以免滥杀,只要有一线希望者,决不予以处决。在乾隆以

5、前,“ 各司随意定拟,每不划一”,乾隆二十三年以后,开始酌定比对条款四十则,刊分司,并颁布各省,作为办理秋审的准绳。之后刑部侍郎阮葵生又编纂秋谳志略作为样本&。每年秋审,官员们对照此条例并附以前各年之成案,认真办理,不敢马虎从事。因为清律规定对办案出入过多的官员,如该情实的被判为缓决,或该缓决的被判为情实,则严惩不殆。自古以来,对死刑犯的处决多在秋冬,因为春天是天地生养万物之时, 不能轻动萧杀, 而秋天万物萧条,故刑以秋冬。除了一些大逆十恶之死囚立决外,其余皆在秋后处决。这一传统始自先秦,据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记载,“ 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清朝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在

6、论述刑以秋冬缘由时指出,“月令刑杀皆在秋令,始是三代旧典。西汉以冬月为断,即传所谓刑以秋冬,亦古义也。章帝改为初冬十月,实取三正之义。陈宠论之可谓详矣。今世决囚,在冬至以前,殆权舆于此”。可见,秋冬处决犯人既符合古制,也符合节令的阴阳调顺,一直为中国古代历朝所沿用。到明清之际,一方面继承了传统的刑以秋冬的旧制另一方面,为了尽可能地减少无辜的死亡,于是开创了死刑复审制度,即秋审制度。在明时只有朝审,在清则秋朝并存。秋朝审的程序时间基本上一致,唯一区别在于对象不同,朝审针对的是京师地区的死刑犯,而秋审针对的是各省的死刑犯。值得注意的是,朝审、秋审并不是在秋天处决死刑犯,而是“ 秋审再定”。自此秋审

7、制度成为一种特别的司法审判制度。清朝续文献通考说,秋审制度是“ 于死中求生,体天地好生之仁,寓宽于严之中,此所以为圣人之法也”。尽管秋审制度程序非常复杂,但清朝统治者对此项制度一直孤芳自赏。他们一再强调,人命至关重大,必须慎重民命。虽“ 其曲折繁重礼节如此周密者,岂不知简易之为便哉?良以人命关系重大,非此不足以防滥”,“ 此可见我朝慎重民命”,“ 洵足驾汉唐而媲三代矣”!。这也足见当时清政府对人命的重视。二、秋审的程序及审理情况秋审是清朝司法审判中一项重要事务,工作量巨大,刑部设有秋审处,主办秋审工作。刑部各司,在年初将本司应入秋审案件分类编册,出具看语,初看时用蓝笔勾改,复看时用紫笔勾改。然

8、后送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一一详加勘酌,墨书粘签,呈送刑部堂官核阅。同时地方各省督抚在应勘时期,将犯人提解到省城,率同在省司道官员共同会勘后,定拟具题,于五月上旬以前送至刑部。各省勘拟到齐后,刑部查阅外勘(各省的勘拟),与部拟不一致的,另列一册。核议时,先由各司核议,提调、坐办主之,而后呈堂,由尚书、侍郎主持堂议。秋审案件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等具体情况不同分为情实、缓决、矜、疑、留养承祀五类: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处决的案件,这类案件多为谋杀、枉法赃、强奸等严重案件;缓决,指案情属实,但危害性较小,可留待下次秋审再审,一般可减等处罚,这类案件一般是误杀、戏杀、擅杀等;

9、矜,指案情属实,但情节不严重,情有可原,可免于处死,一般可减为流刑或徒刑,只适用于统治者认为“情切天伦,一时义激,与寻常狠斗者不同”的案件;疑,指罪名已定,但情节有可疑之处,疑狱不常见,其处理办法也未见记载; 留养承祀,指情况属实,情节较重,因父母、祖父母年老患病,无人奉养,且本人又是单丁的,可免于处死。(一)地方秋审程序1、造册和其它准备工作清代地方州县担负初审工作,也就意味着秋审准备工作是从地方州县开始的。清律规定:“各省每年秋审,臬司核办招册。” 所谓“招册”就是案犯清册,核办招册是秋审的前期工作,造册从地方州县开始,道光二十年二月初二日直隶省臬司扎全省州县核办秋审事宜:某某州县官吏知悉

10、:照得秋审人犯情罪略节,向系本司衙门发应该县缮造呈送,本司填写会看详题。兹查本年秋审将届,所有新案略节,合亟扎发?遵选能写书手用洁白官连纸张遵照所颁册式照缮三十番。每番尾后留空白书册五十页,磨对清楚,悉行草钉。此外每起另备书册五百张,大官连纸二百张,以备临时抽换装钉?”宝坻县接到臬司札后,即于二月十四日申禀臬司:“计申送旧案秋审免解囚犯张赵氏等(人名略)共七人,每人略节册二十本,新案解秋审囚犯李幅恒,略节册二十本空白书册八百张、官连纸一百二十张。新旧案犯均无庸留养。”从这则史料我们得知清代地方州县的造册和其它准备工作的情况。至以本册送往刑部时间的截止期,是以该地方离京师的距离为标准。最近的直隶

11、省的截止期为三月三十日,最远的云贵两广为年前封印日。2、解囚和审录地方州县对案犯进行初审和造册后,按清朝有关规定,需要把犯人解赴上司衙门审录。清初无论新案或旧案一律解省,并且像新案一样,由县至府到司,层层审转;但这条例给地方官员带来巨大的工作量,有时还延误案件的审判时间。于是乾隆三年定例,改由“州县径行解司”,不再经府审转。后来解囚规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旧事案犯经三次审录后准停其解省。乾隆二十五年更加定例“缓决人犯解审一次之后,情罪无可更定者,只令有司叙由详报,停其解审”。就此旧事案犯一般就不再解省了,到后来离省城较远的地方新事案犯也不用解省。解囚之后的目的是审录,不过与解囚相比,审录要简单一

12、些。在省的审录分为臬司与督抚两步进行。臬司掌管一省的秋审事宜,要审录新事案犯和查看新、旧事造册,对各案先期定稿,之后联名藩司、道台联名向督抚具详。督抚在接到具详后,就要进行督抚审录也叫做会审。不过清代督抚审录形式大于实际,处理得很草率。雍正就曾指斥这种现象:“闻外省会审之时,不论案件多寡,悉于一天会议,均听督抚主张,司道守令不敢置喙。究其实督抚亦未必了然,不过幕宾略节贴于册上,徒装饰观瞻而已。”不过这种现象终清一代都没有很大的改善,到了清末期会审只是走形式而已。3、具题所谓具题就是督抚审录完毕以后,将会审结果向皇帝上报。这与新案题结不同的是:具题是全省汇览,不是一案一题。此外,各省督抚除以题本

13、正式汇题外,还要缮造黄册奏报。黄册是转录成册的,有利于皇帝浏览。雍正之后,奏折制度兴起,督抚又常以奏折密报秋审的情况。奏本比题本更加快捷,使有利于皇帝及时了解该省秋审情况。(二)中央秋审程序各省督抚秋审本上,照例奉旨:“三法司知道。”刑部根据皇帝的这一授权,开始进行全国的秋审程序。刑部和三法司的秋审程序大体上可分三个阶段:1、刑部看详、核拟这是中央秋审的第一个阶段。清史稿刑法志记载:“刑部各司,自岁首将各省截止期前题准之案,分类编册,发交司员看详。初看蓝笔勾改,复看用紫,轮递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墨书粘签,详加斟酌,而后呈堂核阅。”这个阶段看详经过各司、秋审处、堂官等三个层次,时间从年初开

14、始,与地方秋审同步进行,并不等待秋审题本。而核拟指的是“新事”案件,即第一次列入秋审的案件。看详和核拟之后,就进行司仪和堂仪,正式审定部拟意见。所以在秋审程序中看详和核拟是比较重要的,刑部对待这项工作也十分重视。如刑部规定:“蓝笔、紫笔、墨签、堂签等几种批示方式”,从这几种规定方式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刑部审办秋审的细致之处。2、会审与具题在看详的核拟结束后,刑部将秋审案件造册,分送九卿、詹事、科道进行九卿会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记载:“凡每年秋审直省督抚将监禁重犯审拟情实缓决可怜具题。限七月十五日以内到部刑部将各重犯原案贴黄及三法司看语。刊刷招册进呈御览。仍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册,八月内在天安门外金水

15、桥西。会同详复情实缓决可怜。分拟具题。请旨定夺。”依该例规定只是九卿、詹事、科道参与会审。不过后来参加人员发生变化,到了光绪年间,“三品官司衙门则与会审”。参与秋审大大增加了。会审结束后,刑部领衔以参加会审全体官员的名义向皇帝具题,请旨定夺。3、复奏与勾决清代皇帝都极为重视秋审,所以犯人在执行死刑前都要复奏。至于复奏具体措施和沿革,前面已有论述,所以在这里不再讨论。而勾决为秋审最后一道程序。案犯一经勾决与立决一样,一但奉旨即执行死刑,决过后还须向上申报,最后由省汇题。至此一年的秋审程序就结束了。(二)会审在秋审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由刑部确定在八月内某天,在天安门金水桥西,会集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军机、内阁等官员对各省已定拟区分的案件进篇二:中国法制史复习思考题中国法制史复习思考题导论一、 概念题中国法制史中华法系二、 问答题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一、概念题汤刑神判二、问答与论述1、中国法律起源主要理论。2、夏商刑法主要内容概述。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一、概念题宗法制 群饮奴隶制五刑 “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三赦之法”“三宥之法” 眚“惟终” “非终” 七出(七去)三不去六礼五听 质剂二、问答与论述(一)简答西周的法制的指导思想。(二)简述西周礼和刑的关系。(三)如何理解“礼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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