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工作时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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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国工作时间制度篇一:韩国技术资格制度的管理韩国技术资格制度的管理黄日强 黄宣文20XX-4-4 18:07:28 :职教通讯(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XX年1期内容提要:技术资格制度是韩国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韩国较为完备的技术资格法规体系,是韩国技术资格运行体系的核心支柱,有力支持和保障了韩国技术资格事业的发展。韩国对技术资格制度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有效保证了国家技术资格制度的专业性和客观性,提高了技术资格制度的效率;对技术资格制度实行高度统一的技术管理,保证了技术资格鉴定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树立了国家技术资格鉴定的权威性。关 键 词:韩国 技术资格制度 管理作者简介

2、:黄日强,东华理工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江西 抚州 344000);黄宣文,江西省南丰县太和镇政府办公室干部,在职硕士研究生。(江西 南丰 344500)韩国技术资格制度是在20世纪60年代末建立起的职业培训制度,以及20世纪50年代民间行业协会的部分职种鉴定和20世纪60年代行业部门实施的鉴定制度基础上,将分散的技术资格合并,以一定标准来评价个人的技术、技能熟练程度,客观反映技能技术内在有机联系,使技能型人才、技术型人才和技能技术复合型人才的资格鉴定一体化,实现韩国技术资格鉴定的一元化管理的资格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这个制度是教育与劳动力市场结合的主要手段,具有认证劳动者所具有的人力资源价值

3、的效果,成为同学历一样,显示劳动者具有的人力资源价值的信号机制。这个制度使韩国的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互相衔接;使无学历的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和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都有成才的渠道和晋升的通道;使韩国的技能型人才从初级晋升到中级所要求的工作经历和时间很短,从中级晋升到高级所需要的工作经历要求也不长,有利于年轻人奋力上进,尽快脱颖成才。一、技术资格制度的法规管理立法是韩国建立和实施技术资格制度的重要手段。对于技术资格、技能考核及技能检定要领等不仅写入职业培训基本法里,而且制定了技术资格专门法规,同时还颁布了相关法规予以配套,这些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为了更加提高技术人员、技能人员的社

4、会地位和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韩国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发展,1973年12月30日韩国政府公布了国家技术资格法,规定产业界各种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要具备国家统一的技术、技能标准,要求凡是接受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后的参加工作者,必须按该法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对获得技术资格者,给予相应的经济和社会待遇。国家技术资格法是韩国议会通过的国家法律,该法以职业资格为导向和龙头,规定了确定技术资格的目的、技术资格取得的原则、技术资格体系、资格证书颁发、对资格证书取得者的优待措施及各种惩罚根据等,从而使大韩民国职业培训法真正得到贯彻落实。1974年制定的国家技术资格法施行令,是以总统令的形式颁布的,对

5、有关技术资格的部门职责,各职种考试资格等作了规定。1974年10月16日,韩国颁布了国家技术资格法施行规则,该规则是以劳动部部长令的形式颁布,对技术资格鉴定计划、命题、报名管理、考试实施、资格证颁发等实施程序作了规定。根据上述法规,韩国的职业学校、实业高中、实业专门学校和初级大学毕业生必须义务地参加国家技术资格检定考试。在上述法规付诸实施的1975年9月,参加技术“资格检定考试”的学生达38000人,考试范围包括机械、土木等13个专业。1韩国政府根据不同阶段学校学生的成绩,对考试合格者分别授予技术员和技能工的职称。韩国的技术资格制度是在不断摸索和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以国家技术资格法、国家技术资

6、格法施行令、国家技术资格法施行规则和资格鉴定促进法等技术资格制度的主体法为主要法律依据,以国家劳动部主管,产业人力公团组织实施,有关行业部门参与的技术资格运行体系。韩国注意通过立法来提高技术资格获得者,包括技术工人和技术员的社会经济地位,通过法律规定来建立激励机制,促使社会各方参与技术资格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促使广大青少年接受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接受技术资格的考核与鉴定。在韩国,采用立法的手段来提高技术资格获得者,包括技术工人和技术员的社会经济地位是十分有意义的:韩国是个崇尚人文的国度,在人们的头脑中,“体力劳动低贱”的思想比较严重,一般人都不愿接受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例如在20世纪50年代,韩

7、国初中毕业生都竞相报考人文高中,一次没考取,就参加文化补习班,以便下次再考。2这种情况,韩国制定的国家技术资格法中规定,对获得技术资格者给予相应的经济和社会待遇,并在就业、海外进修、奖金、服兵役等方面具有优先权。另外,韩国政府还规定,企业主对获得国家技术资格者要有相应待遇,如技术士每月增加津贴20万元;最高档次的技术工人与获博士学位的最高档次工程师同等重要,因此享受同等待遇。韩国较为完备的技术资格制度法规体系,是技术资格运行体系的核心支柱,有力支持和保障了技术资格事业的发展。韩国建立和实施技术资格制度,不仅充分重视立法和用法,而且特别重视在实践运行中对法律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使法规的立足点、支

8、持点,更切合经济发展、人才培养实际。例如国家技术资格法施行令于1974年以总统令的形式颁布,在1979年、1984年、1991年三次修改;1973年制定的国家技术资格法,作为韩国技术资格制度的主体法,确立了韩国国家主管体制的资格制度。此后,到1999年为止国家技术资格法经过5次修改,使这项重要法规更加适应实际需要,逐步完善了韩国国家技术资格制度。韩国技术资格制度的法规体系运行20多年来,为加快韩国人力资源开发,提高技术资格获得者(包括技术工人和技术员)的社会经济地位,促使广大青少年接受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促进韩国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二、技术资格制度的行政管理韩国技术资格制度实行政府高

9、度集中的统一管理模式,由劳动部统一综合管理,其他15个产业主管部门参加,韩国产业人力管理公团、韩国商工会议所、国防部分别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国家劳动部、产业人力管理公团和有关行业部门职责、任务明确,有利于避免和减少管理部门之间和技术资格鉴定机构的职能交叉、利益冲突和互相扯皮现象。劳动部通过分设领导机关和执行机关来管理职业培训工作。领导机关包括韩国职业训练审议委员会和韩国审议委员会。技术资格审议委员会是韩国管理技术资格制度的主要领导机关,委员会由委员长在内的33人组成,其职责是确定实行技术资格鉴定的职业、确定国家实行许可证制的职业、调整职业资格证书体系、职业取消和合并、鉴定标准认定以及职业培训和

10、技术资格鉴定的重大政策的制定等。劳动部内设有职业培训局,具体负责执行职业培训的有关法律、法令和规定,并对领导机关负责。职业培训局内设培训政策处、能力开发处、培训指导处和资格振兴处四个处。资格振兴处是韩国实施技术资格制度的主要执行机关,其职责是制定国家技术资格制度、技能奖励的基本政策;制定技术资格鉴定计划;支援技能奖励和技能竞赛大会;征收、管理和使用技能奖励基金;受政府委托指导和监督国家技术资格鉴定和技能奖励事务等。职业培训局的工作主要通过韩国产业人力管理公团和地方政府来实施。韩国产业人力管理公团是劳动部所属的事业性团体,于1982年建立。20世纪80年代以前,韩国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

11、竞赛分别由劳动部、科技部负责。为了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提高技术资格鉴定水平,韩国政府于1981年颁布韩国职业训练管理公团法,决定将原隶属于劳动部的职业训练研究所、中央职业训练学院、24个地方职业训练院(后扩展到42个)和原隶属于科技部的韩国职业技能鉴定公团、昌原高等技能大学(后改名韩国技术教育大学)、国际奥林匹克技能竞赛韩国委员会等机构合并,成立韩国职业训练管理公团,隶属劳动部领导,成为韩国职业技能开发事业的执行机构。1991年4月韩国职业训练管理公团改名为“韩国产业人力管理公团”。3根据韩国职业训练管理公团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韩国产业人力管理公团主要负责国家职业技能开发实施计划的制订、职业培训活

12、动的管理、职业培训器材装备的开发与管理、职业培训指导教师的训练和管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制定、职业培训教材和课程的开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与管理、国家统一命题的运作与管理、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获得者的登记与管理、技能培训合格者的就业指导和跟踪服务、国家技能篇二:韩国的公务员制度韩国的公务员制度韩国早在年就制定出台公务员法,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经多次修改和调整,年又颁布实施新的国家公务员法,此法一直沿用至今。目前,韩国已在公务员管理“进、管、出”各个环节上建立起一整套有效的管理制度,确保了公务员制度的正常运行。(一)建立义务履行和权益保障制度。为了加强对公务员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韩国建立实

13、行了公务员义务履行和权益保障制度。公务员的义务包括:宣誓义务、诚 实义务、禁止从事营利业务义务、禁止兼职义务、保守机密义务、廉洁义务等。伦理法上还规定其他公职人有财产登记义务、就业限制义务、礼物申报义务。电子政 府法和公共记录物管理法上也有对公职人的义务规定。公务员违反国家公务员法等各种法令、违反职务上的义务或者懒惰于职务、以及不论是职务内外败坏威信 的时候,要受到惩戒。惩戒的种类包括:开除、解职、停职、减薪、劝解。此外,公务员损害国家财产方面的利益时,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和会计关系职员等法律负相 关责任。在权益保障方面,韩国规定:公务员除了根据刑法的宣判、惩戒处分或者国家公务员法上规定的原因以外

14、,不被停职、降职和开除。但公务员在职时因长期疗 养、兵役服务、留学、国际组织雇用、抚养子女、看护等原因不能从事职务,则要求离职,实行不免职在一定期间内维持身份的制度。公务员发生减少定员等辞职、 离职期满后不答应复职、回避兵役等法庭原因时,经惩戒委员会同意后,实行免职。公务员由于履行业务能力不足、要求惩戒议决中,因刑事案件公诉等原因,不能 继续赋予职位的事情时,解除职位。韩国还实行公务员诉请制度和苦衷处理制度。(二)实行分类管理。公务员按职能可分为立法公务员、司法公务员和行政公务员,按层次、地域可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按录(聘)用资格、职务内容、 身份保障与否等条件可分为经历职公务员(一般

15、职、特定职、技能职)和特殊经历职公务员(政务职、别定职、契约职、雇佣职)。经历职公务员指根据本人的资本 和成绩录用、并保障工作到退休年龄的职业或成绩,只保障一定的工作期限。截止年月日,韩国公务员总数为人(军人、国情院职员除 外)。(三)建立录用制度。在公务员“进口”上,韩国对一部分特定业务上的补员通过“新规录用”,即采取限制竞争考试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公务员公 开录用考试工作由中央人事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分春秋季两次,考试科目包括英语、国文、历史及国家规定的两门行政职能方面的科目。报考技能职位的须有 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认证书。新录用的公务员需经过年的试用期后取得公务员资格。据中

16、央人事委员会介绍,级以上公务员为高级公务员,其录用须经中央人事 委员会审查以后,由总统任命;、级公务员实行公开录用。韩国提倡“国家人才均衡登用”,在招录公务员时充分考虑性别、领域、地域等因素,均衡录用 “女性公务员”、“障碍人公务员”、“科学技术职”和“地方人才”。为了提高行政效能,韩国还建立实行特别录用制度,对于公开竞争录用考试补充人员困难的 领域,如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及辅助性职位,实行契约制和雇佣制,依据个人知识、技术、能力综合排序,依次选拔聘用。(四)推行教育训练制度。中央人事委员会负责制定政府人力开发政策,有计划地委托国内外的各种教育机构开展公务员教育训练活动,并根据需要随时组织高级公 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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