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委员会讨论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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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委员会讨论会议制度篇一: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齐河县特教中心党支部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一、会议内容1、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教育方针政策、教育理论,研究和学习新的教育理念,不断提高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的认识和水平。2、学习、讨论中央和省、市、县委、县教育局党组的文件、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的措施。3、结合学校实际,研究讨论如何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落实好校长负责制及坚持好教代会制度的有关问题。4、研究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制定计划,提出措施予以解决。5、

2、根据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提出学校发展规划的建议,或讨论校长提出的学校教育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研究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6、研究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制定教职工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文明规范、职业道德等学习计划。7、审议校长提出的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讨论确定后备干部名单;研究组织民主测评考察干部德、能、勤、绩的有关工作。8、讨论学校重大的人事安排和重大的人事问题。9、讨论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女职工委员会工作。二、会议程序支委会原则上每月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1、会前由主持人将会议内容通知各委员,以便有准

3、备地进行讨论,作出决定。2、须由支委会讨论的计划、总结、规划、方案、安排意见等,应由有关同志事先写出或提出初步意见,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先传阅,以便提前准备意见。3、讨论有关部门或群团组织的重大问题,需要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的,可要求该部门或群团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4、讨论和研究学校的重大问题,如果应到会人数未超过半时,应进一步了解情况,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安排时间再议。5、支委会集体作出的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若所作决议与有关政策或实际情况有出入需要修改的,须经支委会集体再次讨论,作出修改的决定。三、注意事项:1、支委会要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问题和事项集体讨论,反对“

4、一言堂”。2、严守保密纪律。凡上级规定不得扩大范围的,如干部问题等须报上级党委审批或备案、内部酝酿尚未形成决议的和不宜向外传播的内容,不得随意向家属子女,亲朋好友及会外人员泄露。3、按时到会,不早退,不缺席,有事有病事先请假,认真参加,讨论发言围绕中心,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提高会议效率。篇二: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讨论研究镇党委的工作部署在本村的贯彻落实;党组织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两委”班子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重要村务;需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意见、方案等。会议由村党总支部书记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会议形成的决定、意见和建议须

5、经应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如情况紧急,村党总支部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村党总支部委员会报告。村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执行村党员大会的决定、决议;2、领导村民委员会、共青团、计划生育协会、民兵、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种村级组织,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按照法律法规、章程和职责开展工作;3、加强对村经济工作的领导,主持制定村经济发展规划,讨论研究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4、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5、负责村、组干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教

6、育、管理和监督;6、做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7、加强村“两委”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坚持学习培训、民主评议党员和干部、民主生活会、密切联系群众等制度,大力培养和发展优秀青年农民入党,积极培养村级后备干部。篇三: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为了规范钦州市百利华庭二区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会议信息的发布等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钦州市百利华庭二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是保证业主委员会正常运作的基本形式,业委会委员有义务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第二条: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

7、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说明,并尽量不要迟到早退。多次无故缺席、迟到的,提请业委会讨论辞去其委员资格。第三条:会议表决程序按钦州市百利华庭二区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政府部门、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等单位参加。业主有权列席业主委员会例会。所有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第五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一、例会召开时间为每月的第一周周日下午15:00时,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不能举行的,顺延一周。会议地点为中金名苑小区物业办公室。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与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共同召开交流沟通会,会议可以和业委会每月例会合并召开。三、遇特殊情况或根据

8、工作需要,由主任、副主任提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指定召开,可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第六条:会议召开的程序一、会议的准备例会召开前必须确定明确的议题,拟制书面或电话会议通知,会议前1-3日在公告栏公布(通知文件须按公章管理制度盖章),会议通知中应写明参会人、会议议题、会议召开时间及地点。需提前1-3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会议通知由业委会秘书办理。临时会议的有关事项由会议召集人通知各参会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上述规定的,但必须在会议前一日将会议内容通知每位委员。二、会议的召开及信息公布1.会议由业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2. 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秘书记录,

9、会议记录应该工整清晰,会议记录本由业主委员会秘书妥善保管,不得毁损、遗失或销毁。业主委员会秘书应该在会后整理成会议纪要,并送与会委员签字确认后存档。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会议中各委员的发言内容及表决事项中的各委员表决意见和结果等,业主委员会委员对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议议决事项应以公告的形式在小区内及时予以公布。3.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4.予以公布的公告应按照公章使用制度进行盖章后才能公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二天内,以书面形式,在指定业委会公告栏向全体业主公告至少7天。业主委员会公告应该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

10、章。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决定有疑问的,业主需在7天内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提出;业主委员会应该在收到业主书面提问时起三天内对业主的疑问作出初步口头回应,并于7天内做出最终书面解答,最终书面回复前应将书面解答内容向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书面汇报;业主委员会委员对解答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作同意解答;业主委员会应该在业委会指定公告栏公布业主的疑问和业委会的解答。5.会议资料原件交由档案管理人员(含录音、影视资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第七条:法律责任一、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超越钦州市百利华庭二区业主

11、管理规约和钦州市百利华庭二区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议事规则授予的职权致使业主委员会遭受财产损失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在业主委员会相关会议中对业主委员会决定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委员不承担责任。二、业委会表决事项(例如小区设施及环境改善项目工程)应当避免出现利益冲突情形(例如由业委会成员亲属或其他关联人参加由该业委会成员参与决策的采购项目),但是经过事前充分披露并且采取措施避免利益冲突影响的除外(例如涉及利益冲突的业委会成员回避有关事项表决,并将此明确记录在案)。三、不按本制度执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八条:本制度自20XX年2月15日钦州市百利华庭二区业主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20XX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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