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协议06062006new[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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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吉林天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注册地址位于中国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99号528室(以下简称为“甲方”)法定代表人:宁国荣承租方:镇江美驰轻型车系统(第二)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地址位于中国江苏省镇江市丁卯经五路2号(以下简称为“乙方”)法定代表人:Robert Marty丙方: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位于中国长春市东风南街777号(以下简称为“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

2、相关规定,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三方协商一致,于2006年6月 日签订本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 租赁1.1 为了吸引乙方在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投资,丙方愿意督促甲方将其在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内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块面积约为6669平方米(以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为准)且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土地上(该土地的四至和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以下简称 “该地块”),按照乙方的要求(并经甲乙双方认可且甲方不得不合理地设定条件、延迟或拒绝给予该认可)建设厂房、办公楼和辅助设施设备并出租给乙方使用。1.2 丙方承诺将为乙方预留位于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内紧邻该地块的约1

3、3876平方米的土地(“二期地块”)将作为乙方的第二期工程用地。自合同签订日起,甲方和丙方保证为乙方无偿保留此二期用地三年并以此作为吸引乙方在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投资的条件。三年后,若甲方和/或丙方或丙方的上级部门有意向其他单位出让,出租,或转让该块土地使用权,甲方和丙方应优先征得乙方的意向,并且确保乙方有优先使用该土地的权利。1.3 乙方为将在长春建立的长春美驰轻型车系统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订立本合同,承租甲方根据附件二所示建设的厂房、办公楼和辅助设施设备(以下统称 “出租房屋” ),出租房屋的正式地址为甲方取得的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上最终记载的地址。长春美驰轻型车系统有限公司(

4、暂定名,以政府批准为准)设立后,甲方同意立即与长春美驰轻型车系统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签订形式如本合同附件三所示的房屋租赁补充合同,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将由长春美驰轻型车系统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承继。第二条、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2.1 甲方承诺将根据附件二的规定在土地上建造厂房、办公楼、及其它辅助设施等。甲方全权负责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房屋而需要的全部许可和批准,并自行承担有关费用和开销。2.2 该地块以及该地块上的建筑物的规划用途应可用于常规办公、管理、销售、研发、生产、仓储和其他有关的合法用途。2.3 出租房屋暂定建筑面积为2718

5、平方米。由乙方将来建立的长春美驰轻型车系统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作为工业生产厂房及办公辅助使用。出租房屋的最终面积的确定以甲方依法取得的有关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出租房屋的面积为准,该面积应由双方通过书面确认后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2.4 甲方向乙方承诺,甲方应在2007年1月6日前:2.4.1 依法取得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将该出租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交乙方保存;2.4.2 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租赁房屋所在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本合同的租赁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并将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交乙方保管(乙方提供相应协助文件)。双方确认,正是基于甲方的此等承诺,乙

6、方将在交付日起即开始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2.5长春美驰轻型车系统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将注册在出租房屋的所在地。第三条 租赁期限、续租及转租3.1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期为5年,自2006年11月10日或自乙方根据第13.1.2条另行指定的日期起5年止。乙方自甲方根据本合同交付出租房屋的交付日起开始支付租金。3.2 租赁期届满,任何一方主张续约,应至少在租赁期届满之日前提前三十(30)天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延长租赁期限。租赁期满,在保持原有租赁条件(包括租金)不变的情况下,乙方有优先续租至少二年的权利。双方应在租赁期届满前签订有关的书面协议,并向本合同登记机关或其他

7、届时的继任机关办理有关的必要手续。3.3 乙方在租赁期间可对不超过出租房屋40%部分的面积进行转租,但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不合理地被设定条件、延迟或拒绝给予)。如租金高于本合同规定,其差额返还甲方。甲、乙双方兹同意并确认,如果乙方允许其关联公司无偿使用出租房屋应不被视为转租并无需征得甲方的任何同意。第四条 出租房屋的交付及收回 4.1 甲方应于2006年11月10日前将符合第4.2款所规定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地方规定的要求的交付条件的出租房屋完整地交付乙方。甲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出租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应在交接当日签署交接文件,确认甲方交付的出租房屋的交接状态。4.2

8、甲方在向乙方交付出租房屋前,以下交付条件均应得到满足,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的约定:4.2.1 出租房屋的地面为符合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地面, (C20混凝土) ;4.2.2所有临时建筑物、设施、设备、物资、工具等一切非租赁财产以及其它垃圾和废弃物等均已妥善搬迁或清除,出租房屋地面已经进行了清扫处于适合本合同约定的可供乙方正常使用状态;4.2.3 所有公共设施 (详见本合同第九条所规定的所有公用设施及生产配套设施) 均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处于适合本合同约定的使用状态,此外甲方承诺:在2006年11月10日前完成出租房屋的围墙, 厂内道路,车棚,工厂大门以及首次绿化(绿化工作应于2007年4月30日前全部完成

9、)等。 4.2.42006年11月10日前,甲方已向乙方提供了所有有关出租房屋的竣工验收资料的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以及乙方为正常使用和运行出租房屋而合理要求的其它必要的文件、资料、数据、图纸和信息等。4.2.52006年11月10日前,甲方已向乙方提交表明出租房屋符合有关规划、建设等要求的必要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环保验收证明、规划验收证明等 )。4.2.6 甲方在2006年12月1日完成300KVA 供电到位前,提供临时用电保证乙方装修施工用电和设

10、备运作用电,乙方承担其所使用的临时用电的费用。4.2.7甲方应在2006年10月15日前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不合理地被设定条件、拖延或拒绝给予)乙方的房屋装修和设备安装计划。4.3 若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本合同被终止,则甲方应在租赁届满或本合同终止之日后的第15日或该日之后根据本合同第7.3条的约定收回出租房屋。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延期返还出租房屋。如因乙方的原因所造成的出租房屋的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不就出租房屋的自然损耗和内在缺陷所引起的价值降低承担任何责任。第五条 租金标准及支付5.1 在本合同所述租赁期内,出租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24元,租金按出

11、租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以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记载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准)。5.2 房屋租金实行一季度一付,先付后用的原则。甲方在每季度的五(5)日前向乙方提供有关税务机关认可的正式发票及书面指定甲方银行帐户,乙方应在收到该发票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帐户汇入该季度度的租金。5.3 本合同正式签订后五(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租赁定金(人民币)10万元整,甲方应即时向乙方出具合格的收款凭证。待正式租赁开始(即2006年11月10日),该租赁定金自动转为本合同下的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当本合同终止时,除乙方有尚未纠正的违约行为且甲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可以要求乙方进行赔偿的以外,甲

12、方应将该等保证金在租赁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全额不计息返还给乙方。5.4 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出租房屋的租金不变。5.5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之外,租金构成为乙方因使用出租房屋而应向甲方支付的房屋使用费(乙方使用的厂区道路、绿化、卡车卸货通道和围墙等不另计租金)。5.6 如果租期结束日不是日历月的最后一日,则乙方在最后一个租赁月度内应付的租金额将按下述公式确定:应付租金额= 该月度原定租金总额该月度内的实际租赁天数/30天甲方应将承租方多付的租金额(如有)在本合同终止后的五(5)天内返还给乙方,但不计利息。第六条 其他费用的承担6.1 乙方承担的费用6.1.1在租赁期内,因乙

13、方实际使用而发生的(诸如水、电、暖、通讯、排污费、垃圾清运费等)公用事业设施供应等的费用由乙方根据公共事业公司出具的帐单据实承担。6.1.2在租赁期内,如乙方因其生产经营需要对各公用事业设施进行增容,经甲方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不合理地被设定条件、拖延或拒绝给予)可直接向各有关的供应方提出申请,并承担相关的成本和费用。甲方给予乙方必要帮助和配合。6.2 甲方承担的费用除本合同明确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之外, 公用事业设施的入网费(诸如水、电、暖、通讯、排污费的入网费)、与出租房屋相关或与本合同项下之租赁交易有关的所有税收,征费及其它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不支付或延期支付该等费用致乙方经济损失

14、或影响乙方对出租房屋的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补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使乙方免受损害。6.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交付日以前实际发生的关于房屋建设、维修、保养及其各项公用事业设施的任何费用,均由甲方承担。6.4 租赁期内,若因乙方责任发生出租房屋范围内的火灾、失窃或其他安全事故,造成出租房屋损坏或出租房屋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可以选择恢复出租房屋原状,并经甲乙双方验收;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因出租房屋及公用设施质量问题或其他甲方原因引发的对乙方经济上的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乙双方对事故的发生都有责任的,损失由双方按照其过错的大小按比例承担。6.5 如由于

15、任何法院或政府部门的判决、裁定、命令或指令(甲方责任)使得乙方处于停顿状态或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影响或不能正常使用出租房屋的由甲方根据本合同第13条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乙方的装修7.1 乙方可以在其认为需要时,为满足本合同下其使用出租房屋的具体要求,对出租房屋进行进一步的分割、改装、改建并安装机器设备等,但乙方须事先向甲方书面提出房屋装修和设备安装申请报告(含装修方案和设备安装方案),乙方保证所提交报告(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施工,甲方最晚应在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房屋装修和设备安装申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是否同意函送达乙方;如甲方逾期未书面答复,则视为甲方已同意乙方房屋装修和设备安装计划。甲方承诺对乙方提交的所有乙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和设备安装等有关信息保密,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乙方应在2006年10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房屋装修和设备安装计划,甲方应在2006年10月15日前书面同意乙方的首次房屋装修和设备安装计划。房屋装修不得改变出租房屋原有整体结构,如需对原有结构进行调整,则必须由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调整方案,甲方签字盖章后才能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中止施工,恢复原样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如果乙方对出租房屋的分割、改装、改建及安装已经甲方同意但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审核的,甲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协助乙方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和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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