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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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篇一:摘要:在司法工作者及其法学家们的努力推动下,20XX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草案。此次草案对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本文通过解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的主要问题做粗浅的探讨。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刑事诉讼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的修改和完善20XX年3月,在无数人热切的关注下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对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目的是缓解司法实践中出庭作证难的困境,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建立了强制修正案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六

2、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这四条法条构成了我国强制。第一,将出庭作证证人标准限制为“在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

3、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这与司法现实相吻合,因为不是所有的证人都必须出庭,也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证人出庭,尤其在我国司法资源紧张、案件数量巨大的情况下更是难以实现。如果双方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没有争议,证人就没有必要出庭。所以,将出庭证人的标准定为一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和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就显得合理而有可操作性。第二,证人出庭作证与否的决定权由法院行使可行性强。控辩方均站在各自的立场,有胜诉利益的驱动,对证人出庭与否的判断难免片面,而中立和独立的法院,基于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审判的需要,会对证人出庭作证采取积极的态度。且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标准做

4、了明确规定,只要证人符合应当出庭的两项条件,法院不享有自由裁量权。第三,明确规定了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人的行为后果,赋予法院强制力,体现了义务与制裁的平衡。有作证的义务就有不作证的制裁,充分实现了法律的权威。(二)赋予证人免证权修正案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近亲属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免证权的确立有助于实现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促使更趋公正、合理1。建立证人免证制度,既能减少拒证、伪证现象的发生,又能避免法庭在对与被告有近亲属关系的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取舍时的困难,更

5、好体现人权法律保障和司法的人文关怀。(三)规定警察适用强制修正案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警察向法庭出庭作证有助于查清案件中的某些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是警察所承担的诉讼职能的需要。在有些情况下,警察的证人作用是必不可少和不可替代的。例如,关于目击犯罪的情况、关于被告人投案的情况,以及关于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如物证搜集、口供获得的过程与方法等2。(四)对证人的保障措施由事后救济转变为事前预防修正案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

6、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事前的预防救济措施全面、有效地为证人提供保护,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证人因怕受到威胁和人身报复,为安全考

7、虑而不愿出庭作证的现象,从而有效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五)确立证人经济补偿制度修正案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证人出庭作证是履行义务,这种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设定,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故由国家负担较为合理。且如果证人出庭费用由当事人负担容易导致证人与当事人利益纠缠在一起,易诱发证人作伪证。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修正案对证人经济补偿权作了明确规定,使证人作证不再成为一种负担,“费力不讨好”的状况得到补偿,

8、证人的作证义务与经济补偿权利相一致。二、进一步完善的构想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全面构建了我国的,对改变刑事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有里程碑意义,但在下面几个问题上修正案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试构想进一步完善。(一)把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财产性权利的保护纳入证人保护的范围修正案第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保护的仅仅是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但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及其亲属对证人的报复不仅是对其人身上的,更多的是对其财产上的。故应把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财产权利纳入保护范围,法律制裁侵害者。(二)扩大证人免证权的范围修正案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享有免证权主体只有被告人的近亲属。而特殊身份形成的公务、职业的证人也应被赋予免证权,

9、譬如律师、医生、宗教人员。这有利于维护社会信任和社会稳定。(三)明确规定证人保护程序修正案第六十一条仅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并没有规定证人保护的程序,易造成三机关对证人保护职责的相互推诿,所以要明确保护程序。在侦查阶段,若证人是控方证人,由侦查部门负责;在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负责;在审判阶段由法院负责;而若证人是辩方证人,法院负责保护证人安全;法院终审后,需要保护的证人,均由公安机关负责。(四)确立证人申请经济补偿的程序篇二:浅析我国现状浅析我国现状及其立法完善武存涛【内容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是审判程序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由于法律规定的相互矛盾及缺失,

10、公民作证意识的缺乏和作证能力的差异,法院对相关制度执行不力,多种因素相互作用,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下,在很大程度上对司法公正和效率造成了消极影响。本文从分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出发,从确立直接言词证据制度、证人资格制度、当庭质证制度、作证费用补偿制度、证人保障制度、证言拒绝权制度、拒不出庭作证及作伪证的制裁制度、证人证言排除规则等八个方面对我国证人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关键词】直接言词原则 刑事诉讼 证人证人是刑事诉讼中相当重要的诉讼参与人,证人证言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几乎每个案件的处理都有赖于证人的参与,几乎每个案件都要使用证人证言作为定案的根据。惟其如此,世界各主要国家才对证

11、人及其证言十分重视,并在其刑事立法上构建了较为完善的证人制度。相比之下,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对证人及其证言的规定则明显滞后和不成熟。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在目前的刑事审判中,证人的出庭率极低。虽然缺乏全国性的统计资料,但据一些局部性的资料判断,证人到庭率不到5%。也就是说,大多数,甚至是绝大多数的证人可以不到庭作证。那么,导致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何在?我们又将如何从立法的角度来解决该问题?鉴于此,本文将就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现状及其立法完善作一下浅陋的分析。一、 的理论基础:直接言词原则我们一再强调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那么这种重要性的理论基础何在?我们认为,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基础建立于直接言词原则

12、之上,并和中国古代的“五听”制度以及英美法系的排除传闻证据有异曲同工之处。1、直接、言词原则的涵义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以口头方式向法庭提出,调查须以控辩双方口头辩论、质证的方式进行。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按德国学者的解释,直接原则包括以下涵义:(1)在法庭审判时,各诉讼主体必须亲自出席法庭。并且从精神和体力上自始至终参与案件的全部审判活动。这是直接审理原则的最基本要求。正是基于这一要求,直接原则又被称为“在场原则”。(2)参与制作案件裁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未亲自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

13、无权制作裁判。这被称为形式上的直接审理原则。(3)法庭审理应尽可能采用原始证据,如物证应尽量采用原件,人证应尽量询问亲自感知案件情况的人。这被称为实质上的直接审理原则。(4)只有法官在直接审理调查过程中所获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必须经过当庭辨认和质证,人证必须经过询问或讯问。未经法庭调查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言词原则,又称口头原则或言词审理原则。按大陆法系学者的解释,言词原则包括以下两层含义:(1)法庭审理和判决活动必须采用言词陈述的形式进行,一切审判活动,包括法官对审判的指挥、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或讯问、对证据的调查和对判决的宣告,检察官、自诉人和代理人的攻击,被告人及其辩

14、护人的防御,证人作证及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等都应当采用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2)法庭判决只能以诉讼主体在法庭上以言词陈述的形式提供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切未在法庭审理以言词的形式提出的事实和材料,都视为未曾发生或不存在,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直接原则强调法庭直接审理和直接采证,言词原则则强调法庭审理和法庭采证应以言词的形式进行。但是,直接审理情况下都会以言词的形式进行,言词审理通常也要求法官直接审理和证人直接提证。因此,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往往相互贯通、相互兼容,直接原则是言词原则的基础,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的补充因而各国理论界往往都把这两项原则合称为一项原则。英美法系国家虽没有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但其传闻证据法则却直接体现了与直接、言词原则相同的理念和精神。传闻证据法则禁止他人通过转述他人证言的方式作证,体现了直接原则的精神;禁止目击证人通过书面的方式向法庭提供证言,则体现了言词原则的精神。由此可见,直接、言词原则已成为一项各国公认的审判制度和证据规则2、直接、言词原则的诉讼价值实体真实、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率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程序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直接、言词原则作为一项世界各国共同承认的诉讼原则,其在实现刑事诉讼的这三项目标方面都有独特的价值。(1)有利于发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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