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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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篇一: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及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为了使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解除广大职工及项目部的后顾之忧,促使项目部改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一、凡项目部承建的工程,各项目部必须为本项目部职工集体投保。二、保险范围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项目部指派到施工现场以外从事有关活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三、保额按保险合同执行。四、保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暂定为元

2、/平方米。五、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自保险项目部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止。项目部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停顿,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项目部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项目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保险项目部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六、各项目部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将保费交到项目部安全科,由安全科统一办理保险手续。七、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必须到保险项目部指定医院就医。八

3、、保险责任免除按保险合同规定执行。九、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伤亡事故后,项目部应及时将事故经过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项目部安全科及建设局安监站。由建设局安监站确认伤亡人员情况,并与保险项目部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十、投保人按照下列步骤办理给付手续:1、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给付办法。2、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通知建设局安监站和保险项目部理赔人员。3、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向保险项目部提出给付申请。附:理赔办理程序1、提出申请投保人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日期内提供以下单证:A、申请死亡保险金(1)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书(验尸报告)、火化证明书(2)受

4、益人身份证明(3)建设局安监站的证明(4)保险费收据B、申请伤残保险金:(1)伤残鉴定证明(2)住院诊断证明(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建设局安监站的证明(5)保险费收据(6)代理人委托书及身份证明2、填写理赔给付申请书在理赔所需的必要单证齐全后,申领人填写理赔给付申请书一份,具体要求如下:(1)伤残给付的申请书应由被保险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填写。(2)死亡给付的申请书应由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填写(3)在申请书“申请人签章”栏内加盖企业单位公章3、立案理赔人员接到申请书,且单证齐全后即立案办理核赔手续。一般简易案件应在15日内结案;死亡以及疑难案件应在60日结案。4、给付接到保险项目部的给付通知后

5、,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代理人可凭本人身份证明,前来保险项目部领取保险金。篇二: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知识点一 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法律责任的特征1、法律责任是因违法法律上的义务而形成的法律后果,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2、法律责任即承担不利的后果;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4、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知识点二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合同法规定的损害赔偿、

6、支付违约金等;但不限于财产责任,还有回复名誉、赔礼道歉等。1、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2、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虽没有过错,但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1、返还财产;2、修理;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知识点三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

7、担方式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等。行政处分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知识点四 建设工

8、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刑法的内容刑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承担的刑事处罚刑法第137 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减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承担的刑事处罚刑法)第134 条、第135 条对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9、节特别恶劣的,处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串通投标罪应当承担的刑事处罚刑法第223 条规定,投保人相互串通投保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理。篇三:我国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我国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摘要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国计民生,因此,通过经济手段建立市场约束机制迫在眉睫,全面推行建设工程保修保险

10、制度,则是解决此问题最好的办法之一。本文主要论述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的现状、特征、与其他保险的关联与区别。通过介绍国外发达国家和国内主要省市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情况,论证了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的必要性,并对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1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内容20XX年建设部有关部门已起草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并拟在北京、天津、重庆、上海、兰州、成都、深圳、厦门、福州、大连、宁波、连云港12个城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试行工作。这将是对建设丁程质量保修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11、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规定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投保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第一年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竣工验收第一年后的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承担。承保保险公司对质量缺陷维修后,如果质量缺陷是该工程设计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的,南承保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在承保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施工单位应当向承保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第一年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不及时负责维修,经催告仍不履行保修责任的,承保保险公司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施工单位业绩、项目管理水平等确定每个项目的保险费率。施工单位已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的,建设单位不得再行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保修抵押金。施工单位必须应为其施工的下列建设工程投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如办公楼;关系社会公众安全的房屋建筑工程,如商场、体育馆、剧院、学校等;各类商品住宅工程。2国外发达国家和国内主要省市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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