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举制度缺陷的外文文献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803752 上传时间:2019-06-19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39.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选举制度缺陷的外文文献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关于选举制度缺陷的外文文献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关于选举制度缺陷的外文文献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关于选举制度缺陷的外文文献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关于选举制度缺陷的外文文献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选举制度缺陷的外文文献》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选举制度缺陷的外文文献(2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选举制度缺陷的外文文献篇一: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本人首先声明一下,这里所指的“中国选举制度”阐述的其实是新中国成立后的选举制度,并不包括民国时期的选举制度!(民国时期的选举制度虽然为新中国建立后的选举制度打下了基础,但缺陷一大堆而且完全体现不出选举制度的民主性)接下来,先介绍一下什么是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回归一下历史,正式的来说,新中国选举制度正式建立的真正标志是,1953年2月

2、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选举法。虽然该选举法的缺陷很明显,还有很多不可实施性的地方,就连邓小平同志也在后来坦诚的说选举制度“不够完备”,“这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情况、人民还有很多缺乏选举经验以及文盲尚多等等实际情况所决定的”,“着眼于实际的民主”。但客观地说,选举法的规定可以理解,符合实情。饱尝专制、官僚压迫之苦,从未真正行使过选举权利的中国老百姓能够以此为武器,以自己的意志行使民主权利,扬起手中的鞭子鞭策政权机关,这无疑是中国历史上一次民主大跨越。尤其应该肯定的是,1953年选举法及有关的选举文件确立了我国选举制度的“蓝本”:普遍选举,平等的选举权,直接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照顾

3、少数民族的选举权权利,规定党组织、民主党派、选民或代表的提名权,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等等。这些内容基本上为1954年宪法所确认,大都至今仍然沿用。像县、市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专门受理有关选举的诉讼案件等做法,到今天仍有借鉴价值。在接下来的日子,选举法一直在国内产生着积极的影响,推动着我国民主建设的发展,但到了1979年,“文化大革命”摧毁了选举制度。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1953年选举法为框架重新制定选举法。选举法历经三次修改,中央多次发文指导选举,不断调适选举制度与民主诉求的冲突。期间虽然有民主紧缩和选举的退步,但总的来说,民主气氛浓厚,选举生动活泼,公民的政治激情释放比较到

4、位。紧接着的几个月选举法被作出六大改革:直接选举由乡镇扩大到县一级;确立差额选举制度,设立预选程序;采用“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民主地提出候选人的办法”,代表或选民与政党、人民团体的提名权法律地位平等;宣传候选人比较民主,提名人“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规定无记名秘密投票的投票方法;增设监督、罢免、补选代表等规定。总的来说,新中国第二部选举法站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长治久安、防止“文革”悲剧重演的高度来改革制度设计,选举制度获得巨大历史进步。1980年前后,中国基层群众再一次燃起久违的民主热忱,乡镇人大直选的同时,全国第一次县级人大直选拉开帷幕。据1981年9月的全国县级直选

5、总结报告,2356个县级选举单位完成选举工作,平均1249人选出1名人大代表。时光再倒回1980年。11月初,北京市海淀区直选区人大代表,北京大学要选两名人大代表,其中一名是学生。经初步提名酝酿后,18名学生被提名确定为初步候选人,当时,竞选的大字报、辩论会、演讲、座谈会盛极一时,候选人经常在餐厅、教室、广场进行辩论、回答提问、发表演说。一系列竞选后,12月1日,一名国政系研究生以登记选民57%的得票率当选。湖南师范学院、浙江大学等也出现不同程度的竞选。全国县级直选总结报告指出,必须坚决反对“极少数人利用选举人大代表的机会,搞所谓竞选”。这导致1982年选举法把“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改为

6、只能“在选民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限制竞选。地方组织法也将地方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差额选举的原则改为可差额选举,也可通过预选实行等额选举。第二次县乡直选中,一些地方出现不让选民或代表提名,不准介绍候选人,大搞等额选举,选民、代表民的选举热情“比较平淡”。蔡定剑教授认为,这是“选举的后退”,“第一次民主选举高潮后的小低潮”。再后来,1982、1986年选举法连续两两年被修改,尽管在规定缩小城乡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减少代表名额,简化选民登记手续等方面作了更合理的设计。但是,选举法连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主要触及到民主选举的两个敏感而核心的问题:一是介绍候选人的方式;二是预选和差额选

7、举的部分变性问题。这两个“重量级”的问题在民主选举中迂回曲折,飘摇多变。与此相应的是选举中,民主气氛和选举环境经历了两度不小的“波峰”、“波谷”。1986年,在政治体制改革及地方人大和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中,“两法”朝着民主化方向作了修改。改变1982年限制介绍候选人的做法,规定间接选举时,大会主席团向代表介绍候选人,推举者在代表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候选人;改变放任等额选举的规定,重申并明确差额选举的原则。有了法律武器,加上中办1986年发的三个文件,1988年前后的选举,“民主气氛浓”,“四级人大换届选举成为最民主的一次选举”。一些地方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主席团组织候选人亮相,向代表发表

8、施政演说,如1988年4月24日,朱镕基应普陀区人大代表的要求,作了整整110分钟的演说,赢得30多次掌声,当选为上海市第七任市长。河北、广西等27个省级人大换届选举副省级以上干部中,主席团提名的9人落选,代表提名的12人当选。1989年春夏之交的后,选举虽然没有出现人民想象的倒退,但是,选举的民主要求毕竟得不到理直气壮的支持,整个选举迎来“民主化发展中的又一次低潮”。最后到1995年,1988年前后的选举,这里较普遍地出现了党组织提名的候选人落选,代表提名的候选人当选的态势,中央有关部门曾提出把选举制改为“首长组阁制”的意见。1995年初,“选举法”和“组织法”修改不得不提上日程。所以接下来

9、的修改侧重于完善选举程序,推进选举民主化,规定更加平等的选举;增加间接选举的预选程序,不允许通过预选搞等额选举;保证间接选举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实行“串联提名”和“等额提名、差额选举”的制度;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历经“热”与“冷”的选举砥砺,中国公民的政治情绪趋向冷静和现实,选举的理想化色彩逐渐淡漠。蔡定剑教授指出,民主选举的发展与传统“党管干部”的原则出现不协调,“民主选举的发展处于相持状态”。一方面,公民、代表依法选举意识与时俱进。20XX年初,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某区选举人大代表时,两位候选人因出差未能与学生见面,有655位青城大学学生拒绝投票。学生们说:“我们

10、刚满18岁,第一次行使选举权,必须对自己负责,我们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虽然有候选人的简介,但我们连他的高矮胖瘦,是否能为选民说话,以及参政议政水平和能力都不知道,怎么投票”,“不见候选人,我们不选举”。后经选举委员会同学生商量,学生代表给在外地出差的候选人通电话,学生们才投票;北京顺义区的选民对候选人不露面反响强烈,要求“见见面,是骡是马拉出来遛遛”。20XX年1月,湖南省常德市人代会选举产生68名省人大代表中,有10人由代表提名当选;衡阳市人代会选举产生78名省人大代表,其中23人由代表提名当选,占当选代表总数的%。但是,另一方面,组织要求保证人事安排意图的实现,有效控制选举的格局越来越

11、强烈,使选举步入两难境地,选举实践与公众的民主期望产生冲突,人民群众对选举的厌烦和冷淡情绪开始滋长,人民期望选举制度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入世”的民主潮流。虽然我国选举制度大体上适应了我国的国情,但还有一些不适时、不是特别科学的地方、 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长期以来,竞选被当作资产阶级的东西,而视为禁区。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从选民登记、选区划分、到选举程序,候选人的提出和酝酿,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代表的产生等都带有浓厚的计划指派色彩,选举活动成了变相的组织安排活动,缺乏应有的竞争机制。、选举权的不平等。20XX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进了修正,规定县、自

12、治县行政区,农村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省、自治区代表的名额为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的人口数的区别分配。这种制度安排将农民置于政治上的弱势群体的位置,限制了农民的政治参与,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必然容易损害农民的利益。、直选范围过窄。我国目前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多层次选举方式。即县乡两级人大的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多层次的间接选举模糊了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削弱了代表与选民之间的

13、联系,使选民不能及时监督代表,代表不能确切地表达民意。在直接选举中,选民的意愿最大程度上不会被扭曲,有利于保障选民的个人权利,真正体现人民主权的原则,但这样的直选仅限于县乡两级,范围相对狭小。、监督难以到位。选举法规定,人大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和原选单位都有权利免去自己选出的代表。选举法对代表的监督仅作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监督的内容和监督方式等均未作详细的规定,实际操作难度很大,监督难以到位。建国以来,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选举的民主程度逐步提高,选举方式、选举程序也日趋完善。实践证明,现行选举制度符合当前中国的国情,能够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它已成为人民行使当家作主

14、权利的重要手段。针对这些问题,我党和政府其实也正在不停地完善,在实际操作中尽量将可实施性提高,以达到民主的最大化!作为一个学生,本人还没有实力去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只是希望党和国家能尽力办妥!篇二:台湾选举制度的发展及政治影响-原创课业论文台湾选举制度的发展及政治影响摘要: 台湾选举制度参照的是法国的“总统制”,产生办法是简单多数选举制。作为民主体制的政治方式,选举已经成为台湾民众的家常便饭,它不仅是政治人物的主要活动,一般民众对选举的关心程度也超过选举制度相对成熟的西方国家。尽管这一制度还不完善,还有很多提升的空间,还有更加漫长而艰辛的路要走,但是,这样一个制度终究让人民拥有了一种自由表达意

15、愿、行使自己权力的方式。选举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文化、更是一种理念。关键词:选举制度 政治 缺点 政党提名 两党制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一个选举制度设计的好坏往往会影响到一个社会的团结与稳定,而一个有效的选举制度的确立又需要经过长期的摸索,实践和改革。”1一、 台湾的政治架构1根据台湾的“宪法”规定,“国民大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是台湾当局最高权力机构,具有选举和罢免“总统”及“副总统”、修改“宪法”、复决“

16、立法院”所提的“宪法修正案”等权利。而其下国家机器的具体运行则是“五权分立”“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的“立法委员”组成,具有决议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事务的权力;“监察院”是台湾当局的最高“监察”机关,但在几次政改之后,现在在台湾的政治体制中已是形同虚设;“行政院”是台湾当局最高行政机关,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主要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司法院”系台湾当局的“最高司法”机关,主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审判及对公务人员的惩戒审议等事项,并有“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考试院”系台湾当局最高考试机构,掌理考试、公务人员之铨叙、任免、考绩、级俸、升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