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的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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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中的保全制度篇一:保全制度论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11法3111033049徐莹 关键词: 证据保全制度证据保全的发展 保全制度漏洞摘要:民事诉讼保全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按照职权主动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调查取证措施。证据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传统意义上证据保全主要用于极易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在立法上显得过于粗糙,这与整个证据制度不够完善有关。正文:随着当今信息时代的科技手段日新月异,我国审判方式改革如火如荼,完善我国现有的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下面我以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为目的,

2、简要地分析国外民事证据保全制度构成,深入地思考我国现行的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现状,最后提出了几点设想。 1国内外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发展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证据保全制度,不仅对法院诉前证据保全和诉中证据保全进行了肯定,而且对具体的操作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历史背景和法律传统的原因,所以英美国家没有对证据保全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我国的证据保全制度起步较晚,目前尚处于发展之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与当前国际先进的证据保全制度立法和理论存在较大的差距。证据保全制度它始创于寺院法,后为德国普通法继受并沿传至今,为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立

3、法所采用。经过各国结合具体国情的不断完善,不仅使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原有的作用得到越来越广泛地发挥,相信证据保全制,在诉讼上的作用越来越重要。2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现状及漏洞(1)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现状基于证据保全制度在民事证据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成文法国家对该项制度均有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关于证据保全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知识产权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存在的漏洞*证据保全类型单一证据保全的类型有诉前和诉讼中两种。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证据保全属于诉讼中的证据保全。而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和海事诉讼案件,对

4、于一般或其他民事诉讼案件,一般不能适用诉前证据保全。且关于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过于抽象,适用范围比较狭窄,无法在实践中很好地进行操作。对于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应当在今后立法中加以完善和扩充。 *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苛刻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像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在申请要件方面,除了要求“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一条件外,还规定在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时,或者“就确定事、物之现状有法律上利益者并有必要时”。1事、物的现状, 包括人或物的状态或物的价值。就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而言,我国规定得比较严格,苛刻,申请的条件也过于狭窄,应当针对不同情形

5、,适时地扩大我国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范围。*证据保全主体狭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据保全由人民法院进行,即证据保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一个证据保全的主体即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作为唯一的证据保全的主体,不仅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负担,而且减少了当事人选择证据保全主体的范围,对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是不利的。*证据保全的功能不足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只是体现了证据保全的传统功能即保全证据,对于开示证据,确定事实以及促进诉讼外纠纷解决的功能尚未体现。3.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在世界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展开的,确立以当事人

6、举证为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为辅的模式,以辩论主义诉讼结构为指南,以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为特点,归结到一点就是恢复了民事诉讼的私权救济本色,真正使“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得以贯彻。同时,它需要整个诉讼制度乃至司法制度与之配套。所以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势在必行。设立诉前民事证据保全制度这一设想已经被许多学者提出与详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诉前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只是时间问题,诉前民事证据保全即在诉讼启动之前,因情况紧急,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或对方当事人同意等情形,有关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采取一定措施对证据材料予以提取固定的制度。具体的相关制度可以参照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

7、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完善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纵观各国和地区的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应当将我国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予以扩充,即在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两项: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二)必须确定案件的现状并且申请人对这一确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完善证据保全的主体*应当把公证机关规定为证据保全的主体之一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的业务的范围之一就是保全证据,因此,在规定公证机关作为民事证据保全的主体之外,还应当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证机关保全证据的支持。即对于故意妨害公证机关采取保全证据的行为,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据情节与后果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对于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才能实施证据

8、保全的,规定可以由采取保全证据措施的公证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以及具体情况允许公证机关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增加专业性强的机构作为诉前证据保全的主体如上所述,目前我国诉前证据保全一般都由公证机关承担,人民法院一般在诉讼中采取证据保全。然而,在具体的诉前证据保全实践中,往往存在大量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工作,公证机关以第三人的身份进行证据保全显然是不够的,人民法院也不一定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比如当事人因债务纠纷提起诉讼前以财务账簿可能遭到篡改为由而申请证据保全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物证本身不具有证明作用,需要揭示其内容才能起到证明作用,这类物证内容的揭示,需要依赖一定的

9、科学技术,进行化验或鉴定。这类证据的保全,由于具备极强的专业性要求,如果由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能会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增加诉讼成本,那么在其它需要保全的证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时,可以由这方面的专业机构来进行,根据需要保全的种类和性质从法律上来确定采取诉前证据保全的主体。即除公证机关和人民法院外,还应当包括其他专业性行政机关,主要是指具有政府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公安、工商、税务、卫生、渔政、海事、计量等部门。这些部门本身具有的特定行政职能使这些特定的行政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完善网络证据保全措施随着当今时代科技的突飞猛进,我国原有的有关电子网络证据的保全措施已远远不能满足

10、社会的需要。对此,我国需要完善网络证据保全措施。*一般的保全措施。对于网络证人证言、网络当事人陈述而言,主要保全方法是询问和录制资料等;对网络物证和视听资料而言,主要的保全方法是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绘图、拍照或录像,在方便时可以加以扣押或封存、提取原始介质;对网络书证而言,常用的保全方法除了扣押外,还包括缩微、复制、存档等,在扣押、缩微、复制、存档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持有查点清楚,当场列出清单;对网络笔录的保全,常用的方法是打印出来,加以核对,然后签字盖章封存,附案卷保管。*网络公证保全方法。所谓网络公证保全,是指由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的电子身份、电子交易行

11、为、数据文件等提供增强的认证和证明以及证据保全等的公证行为。“路漫漫其修远兮”,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任重而道远,证据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处于核心地位,它的点滴改革都可能带来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在审判方式改革中为了尽快与国际接轨,我们汲取了大量英美抗辩制中的成分,但最终因文化上的水土不服,盲目追求提高诉讼效而夭折。所以完善我国的民事证据保全制度也应该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符合事物发展规律,进行渐进式改革。 参考文献1 程春华.民事证据法专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XX 年。篇二:小议新修订民事诉讼法中保全制度的规定小议新修订民事诉讼法中保全制度的规定【内容摘要】民诉法的修订对我国民事保全制度

12、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将结合自己所学,以案例的形式分析新修订的民诉法中保全制度规定。【关键词】保全制度 新民诉法定义措施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也逐年提高。当事人进行诉论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的经济利益;为确保自身利益在诉讼结束后得以全面实现,避免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情形,就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财产保全实际上就是民事诉讼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救济程序。其目的,也是为了解除债权人诉讼的顾

13、虑,确保法院生效裁判能够执行。众所周知,20XX年8月民事诉讼法进行了新的修正,其中对民事保全制度相关章节也进行了修改,其修改的进步价值体现了:民事保全制度在继承传统的保全制度的功能是担保判决执行的制度之外,其保障功能逐渐扩充为防止损害的扩大、让受害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尽早的补偿,使其拜托困境的功能,也就是说我国已经从立法上迈出了对现代意义上保全制度的功效的有益性尝试的步伐,这是我国保全制度发展和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其对维护受害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证法院裁判的真正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接下了我将以一个案例来和大家共同探讨下新民诉法中保全制度的规定。案例:原告张三与李四医疗费用纠纷案。原告张三

14、是一名普通的职员,全家的基本收入就是其一月不到20XX元的工资,在20XX年10月外出时被李四驾驶的汽车撞伤,入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12万元,李四给张三的承诺是在20XX年12月底之前,支付张三的医疗费和补偿费用总计15元,一次性付清,并立有字据。20XX年12月底,李四由于经营亏损,出现四处躲债的情况;张三根本无法与之取得联系,但在这个过程中,张三打听到两个事情:第一,李四在王五处有笔8万的款项在20XX年4月即将支付给李四;第二,李四有意出售其价值7万元的车子。思考一:张三怎么能应用保全制度保障其权利呢。假设之前张三没有采取保全措施,并在20XX年1月,张三将李四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

15、中,李四的车子已经被卖掉了,但是李四没有支付张三的医疗费用,而是打算购买一部新车。思考二: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张三和法院怎么应用诉讼保全制度保障张三的权利呢?要厘清两个思考的题目,我们需要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解和分析:一、 民事诉讼保全的定义与适用范围诉讼保全其实是大陆法中民事诉讼中的概念。但从字面的理解,是以维持将来可能被执行的标的的现状,以保全将来判决和当事人真正权利的实现。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我们民诉法上的保全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前或诉讼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对有可能出现造成利害关系人财产损失或者将来法院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对相关财物采取的保护措施和令相关当时人为一定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的措施。从以上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明确,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 被告的财产。也就是说我们采取保全的范围应该以当事人的申请为限,并选择与本案相关的财物,同时额度应该以申请的标的额为限的原则进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二、 民事诉讼保全的分类、措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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